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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第37號 廣州市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條例

2024-04-12 15:28     來源:中國會計網     

廣州市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條例

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第37號             2024-04-08

  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3年12月28日通過的《廣州市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

  2024年3月2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4月8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噲關于批準《廣州市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條例》的決定

(2024年3月29日曠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廣州市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2023年12月28日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24年3月29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工作。

  本條例所稱民營經濟,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或者開展投資、經營的,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和外商投資以外的各類經濟形式。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工作,制定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務保障體系,統籌協調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民營經濟發展的指導和服務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統計、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半年綜合分析一次民營經濟發展狀況,及時優化調整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民營經濟發展情況。

  統計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地方金融管理、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統計監測機制,開展民營經濟發展統計監測分析工作,及時準確反映民營經濟發展狀況。

  第五條 工商業聯合會應當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服務和指導工作,及時向民營經濟組織推送有關政策,每年組織民營經濟組織評議市、區人民政府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工作。

  第二章 要素保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土地供應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對土地資源的配置作用,確保與工業經濟增長相匹配的用地規模,保障民營經濟組織的合理用地需求。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推動專業市場、物流園區、村鎮工業集聚區優化升級,優化用地審批流程,提高專業市場、物流園區、村鎮工業集聚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為民營經濟組織生產經營和發展提供用地用房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發展和市場需求情況,組織建設只租不售的產業保障房,盤活現有存量用地、國有閑置廠房、專業市場等資源,支持建設高標準、專用型廠房,為民營經濟組織增加經營場所供給,并完善基礎設施及其配套。

  第七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對于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政策的民營經濟組織項目用地,可以通過長期租賃、先租賃后出讓、彈性年期出讓等產業用地供給方式,降低用地成本,保障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應或者園區轉讓的工業用地權利。

  中小民營經濟組織聯合參與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的,可以按照規定進行工業物業產權分割。

  第八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托現有的土地市場交易平臺,建立工業用地用房供需服務平臺,匯集工業用地用房供需信息,引導民營經濟組織通過平臺發布用地用房信息,并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供需對接等服務。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加強信用信息歸集和查詢共享,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民營經濟組織物流、信息流、資金流等評價結果進行綜合信用評價,提高融資效率。

  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合法查詢、獲取、使用民營經濟組織相關的公共數據提供便利和條件。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國家有關部門出臺的金融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政策舉措,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民營經濟組織貸款占比,對符合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開展無還本續貸、循環貸款等續貸業務,采取不動產二次抵押、資產授托融資、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等創新扶持措施,合理滿足民營經濟組織融資需求,增強金融支持的穩定性。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對符合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投放力度,簡化貸款審批條件和程序,降低民營經濟組織融資門檻和融資成本。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設立的產業引導基金應當加強對民營經濟組織的融資支持,健全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并購重組期投資機制和容錯免責機制。

  地方金融管理、科技、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健全普惠貸款、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的風險補償機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普惠貸款、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所產生的本金損失,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面向民營經濟組織擴大業務覆蓋范圍、降低擔保費率,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減少或者取消抵押、質押等反擔保要求。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拓展貸款抵押質押物范圍,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應收賬款、存貨、倉單、股權、租賃權等權利質押貸款,擴大知識產權質押物范圍,探索將碳排放權、排污權、用能權、用水權等環境權益納入融資質押擔保范圍。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交易提供指導和服務,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通過發行股票、債券、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資。

  地方金融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民營經濟組織上市培育工作,引導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提供專業服務,對完成上市輔導的民營經濟組織按照規定給予補助,對成功掛牌、上市的民營經濟組織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推動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等與民營經濟組織的對接合作,開展技術技能人才訂單式培養,推廣現代學徒制、企業新型學徒制,深化產學研合作、實習實訓基地共建等人才培養模式。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機制,完善民營經濟組織用工和勞動者求職信息對接平臺,及時發布職業薪酬和用工需求信息等,為勞動者求職就業和民營經濟組織招工用工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才評價、激勵和服務保障措施,對民營經濟組織引進的高層次、高學歷、高技能以及其他緊缺人才,按照規定在入戶、住房保障、醫療保障、子女入學、配偶就業、創新創業等方面提供便利。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以市場評價為導向的人才職稱評審標準,科學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第三章 創新發展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向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培育專注于細分市場、聚焦主業、創新能力強、成長性好的民營經濟組織,按照規定給予民營經濟組織認定獎勵、園區培育獎勵、用地用房支持等。具體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活動,承擔或者參與國家、省、市重大基礎研究及技術開發項目。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研機構與民營經濟組織對接機制,引導產業研究院、國家和省級實驗室、技術轉移中心等向民營經濟組織開放,為民營經濟組織科技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基礎條件、技術服務和支撐。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出臺政策措施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應用場景建設,推動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商業模式在本市測試、試用、應用,并依法提供其所需的公共數據資源、基礎設施、技術驗證環境、檢測標準、示范應用等服務,為其在本市落地提供便利。

  市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定期發布應用場景開放清單,征集和發布應用場景解決方案示范案例。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大型企業與中小民營經濟組織協同合作機制,組織大型企業和中小民營經濟組織開展項目投資、技術對接、場景開放、供應鏈協同等活動,提高產業鏈上下游協同協作水平。

  第十九條 知識產權部門應當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知識產權咨詢輔導和專業培訓,提高民營經濟組織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支持民營經濟組織獲得相應的知識產權。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民營經濟組織在重點產業領域和產業集聚區開展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提供條件和便利,培育發展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為知識產權交易平臺建設提供條件和便利,培育知識產權第三方評估機構,加大知識產權評估人才培養力度,推動各類知識產權評估工作規范化開展,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專業化、標準化的知識產權評估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民營經濟組織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應用政策,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制定首臺(套)、首版次等創新產品獎勵、補助等扶持政策,探索首臺(套)產品保險補償機制。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業機構為民營經濟組織開展跨境合作提供外貿法律法規、監管政策、經營資質、質量標準、檢驗檢疫、認證認可、風險預警等指導服務,提供用匯、人員出入境等方面便利。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利用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等境內外各種展會資源,為民營經濟組織展覽展銷、商務洽談、開拓線上展會等提供信息和服務,提高民營經濟組織開拓國際市場的積極性。

  科技部門應當搭建交流對接平臺,推動民營經濟組織加強與香港、澳門以及國際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共建聯合研究中心、聯合實驗室,開展前沿技術和產業共性技術研究,吸引境外科技成果來穗轉化與產業化。

  第二十三條 民營經濟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或者資助:

  (一)獲批建設國家級或者省級創新平臺的;

  (二)自主創新進行技術研究和開發,或者與各類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聯合進行技術研究和開發,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促進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

  (三)承接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成果落地產業化和應用示范推廣的;

  (四)建立市級以上工程研究中心或者企業技術中心的;

  (五)引進國內外高級研發人才的;

  (六)引進的先進技術符合本市產業政策和發展方向的;

  (七)實施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成效顯著的;

  (八)主導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承辦重要標準化活動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四條 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歸集、發布全市惠企政策信息,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政策推送與指導等服務,實現惠企政策事項一站式網上辦理,并受理民營經濟組織的政策咨詢和投訴舉報。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反映問題渠道,收集民營經濟組織的合理訴求,及時受理并限期答復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管理者提出的問題和訴求。

  第二十五條 本市規范政商交往行為,推行政商交往正面清單制度,構建親清政商關系。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搭建市、區政企溝通服務平臺,建立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與民營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商會座談懇談會制度,建立健全溝通成果督辦和反饋機制。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涉企緊急事態應對機制,發現可能影響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民營經濟組織或者民營企業家重大事項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開展風險分析研判和報告,實施分類處置。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組織應急援助機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時,對受影響較大的民營經濟組織給予穩定就業、融資紓困、房租減免等方面的支持。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應急轉貸機制,構建應急轉貸服務體系,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為符合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應急轉貸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的綠色通道,為個體工商戶結清稅款、債權債務處理提供指引和便利。

  民營經濟組織發展為規模以上企業、限額以上企業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在其過渡期間登記、稅費、融資、統計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開展合規管理體系建設,建立企業合規標準體系,及時出臺和更新行業性合規指引,引導民營經濟組織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有關單位可以通過案例宣傳、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等形式,指導民營經濟組織規范內部治理和監督,提升風險防范能力。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律師事務所和法律工作者,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法律宣講、法律咨詢、法治體檢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管標準化規范化建設,依法公開監管標準和規則,增強監管制度和政策的穩定性、可預期性。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范對民營經濟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為,優化檢查手段,健全隨機抽查、聯合檢查機制,根據民營經濟組織的行業屬性、信用情況等落實分類監管要求。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弘揚和培育企業家精神,按照規定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民營經濟組織和經營管理者進行表彰。

  工商業聯合會應當健全民營經濟代表人士綜合評價工作機制,規范民營經濟代表人士的推薦、評選、表彰等。

  每年11月第一周為廣州民營經濟服務周,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舉辦宣傳、服務等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民營經濟組織和經營管理者先進事跡的公益宣傳報道,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發揮行業協會和商會資源對接、服務引領和專業協調的功能。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引導會員單位誠信、守法、有序經營,反映民營經濟組織合理訴求,維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開展支持民營經濟組織發展的各項服務活動。

  第五章 權益保護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得對民營經濟組織進入法律、行政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設置歧視性條件。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平等進入重大項目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用事業等領域,不得設置針對性的準入條件。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依法加強采購需求管理,對民營經濟組織中的中小企業按照規定落實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政策措施,不得違法設置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的條件。

  政府采購應當通過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民營經濟組織信用信息,按照國家規定嚴格執行統一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制度,不得違法設立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名單。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賬款長效機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從民營經濟組織采購貨物、工程、服務,不得拖欠、變相拖欠款項,不得在約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兌匯票等形式延長付款期限,不得要求民營經濟組織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方式、條件等。

  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支付民營經濟組織款項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涉民營經濟的各類案件,及時依法處置侵害民營經濟組織及經營管理者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依法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需要對民營經濟組織及經營管理者的涉案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并暢通權益救濟渠道,有效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管理者的虛假信息和誤導性信息;不得惡意發布民營經濟組織及經營管理者負面報道、評論,并以刪帖、消除影響為名索要財物、要求投放廣告和開展商業合作等。

  第三十七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民營經濟組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民營經濟組織準入的行業和領域設置歧視性條件、針對性條件的;

  (二)對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設置限制或者排斥條件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拖欠民營經濟組織貨物、服務、工程等賬款的;

  (四)其他損害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編造、傳播有關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管理者的虛假信息和誤導性信息,或者惡意發布負面報道、評論,并以刪帖、消除影響為名索要財物、要求投放廣告和開展商業合作等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民營經濟組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的,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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