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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產法庭關于審理個人破產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

2024-05-27 18:14     來源:中國會計網     

深圳破產法庭關于審理個人破產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

  為正確適用個人破產清算程序,依法、及時辦理個人破產清算案件,防止濫用個人破產清算程序,防范破產欺詐行為,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1.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應當遵循誠信原則,遵守法律法規,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相關機構或者人員開展與破產清算程序有關的工作。

  債務人應當如實陳述破產相關信息,全面申報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產及財產權益信息,全面申報債務信息,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情況說明。

  2.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應當符合喪失清償債務能力且清償能力難以恢復的條件,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債務人應當知悉破產清算程序對其生產、生活、信用等方面的影響,將申請破產清算的事項告知其配偶、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并告知其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相關機構或者人員開展工作的義務。

  3.債務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誠信承諾書;

  (2)破產清算申請書;

  (3)債務人社保、納稅、征信等信息以及相應證明材料;

  (4)債務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和需要債務人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近親屬的身份、住址(居所)、職業信息、聯系方式、收入、財產和財產權益信息以及相應證明材料;

  (5)債務人所負債務的債權人姓名或者名稱、債權額、債權類型、聯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相應證明材料;

  (6)債務人拖欠雇用人員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等信息以及相應證明材料;

  (7)債務人涉及訴訟、仲裁、執行、破產等法律程序的情況說明;

  (8)債務人有無申請社會救助的情況說明;

  (9)債務人是否存在犯罪記錄或者因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的情況說明;

  (10)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前接受有關機構面談輔導的證明以及輔導材料;

  (11)人民法院要求債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規定的相應證明材料,債務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交的,應當提供情況說明。

  4.債務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以及需要債務人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近親屬的所有境內外財產和財產權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銀行賬戶及余額、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及余額、住房公積金賬戶及余額、本人持有或者存放在他人處的全部現金,以及工資收入、勞務所得等;

  (2)文玩字畫、貴金屬、珠寶等貴重物品的名稱、數量、價值;

  (3)不動產(含土地使用權、商品房、小產權房、農村宅基地房產)的位置、面積、價值;

  (4)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原材料、存貨、成品以及半成品的名稱、數量、價值;

  (5)保單及險種、基金賬戶及持有份額、股票賬戶及持股數量、信托產品及份額、期貨和期權品種及可預期收益、集體經濟組織分紅、數字貨幣、虛擬財產種類及價值;

  (6)投資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資產、占有份額以及實際投入的資金或者資產數額;

  (7)知識產權種類、名稱、價值;

  (8)基于繼承、贈與等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以及其他可期待的財產或者財產權益;

  (9)日常生活用品名稱、數量、價值;

  (10)享有債權以及追討情況;

  (11)其他財產或者財產權益。

  前款規定的財產或者財產權益涉及共有人的,應當說明共有人、共有份額、共有財產分割等情況。

  債務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全部財產和財產權益信息的,應當提交情況說明,如實陳述其知悉的近親屬財產狀況,并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等相關機構或者人員進行調查。

  債務人申報的財產和財產權益有《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如實申報相關信息。

  5.債務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誠信承諾書,對下列事項作出保證承諾:

  (1)已按規定全面申報信息并提供材料,無不實信息,無故意瞞報、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愿意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相關機構和人員對其陳述、破產相關信息及事實進行核查;

  (2)已盡力償還債務,不存在隱匿、轉移、毀損財產、不當處分財產權益或者不當減少財產價值的情形,不存在引起財產價值顯著減少或者清償債務能力明顯下降的不當行為;

  (3)已全面了解破產清算程序的有關規定,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嚴格履行《條例》規定的相關義務,不得有破產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破產清算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債務人基本情況;

  (2)債務人破產經過,包括導致破產的主要原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起始時間、借款用途及流向、主要債務的形成經過、目前資產及負債狀況、申請破產前的債務清償經過說明;

  (3)債務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和需要債務人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近親屬的財產狀況以及需要債務人承擔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金額。

  7.發現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其申請不予立案;破產清算申請在立案審查階段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破產清算申請的,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

  (1)債務人對負債原因及經過等基本事實不能作出說明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導致人民法院無法認定債務人是否符合《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破產條件的;

  (2)債務人在個人以及企業破產程序中存在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礙破產程序行為的;

  (3)人民法院已批準的重整計劃、和解協議因債務人的行為導致終止執行或者債務人依照《條例》規定免除未清償債務未超過八年的;

  (4)人民法院曾因債務人在考察期內違反《條例》相關規定作出不予免除未清償債務裁定的;

  (5)債務人在執行程序中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6)債務人破產清算可能涉及與第三人之間財產、債權和債務分割存在較大爭議,分割成本過高或者使破產清算程序難以推進的;

  (7)人民法院認為債務人不符合破產清算條件的其他情形。

  債務人暫時喪失清償債務能力,但從債務人年齡、職業、能力、可期待權益等因素判斷,清償能力有恢復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導其通過破產重整、和解程序清理債務。債務人不同意變更破產清算申請,人民法院對其申請不予立案;破產清算申請在立案審查階段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破產清算申請的,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

  8.發現債務人主要債務因下列情形導致的,人民法院對其申請不予立案;破產清算申請在立案審查階段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破產清算申請的,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

  (1)債務人因奢侈消費、不當處分財產權益或者不當減少財產價值等行為導致負債的;

  (2)債務人利用杠桿從事與自己償付能力不匹配的投資活動導致負債的;

  (3)債務人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導致負債的。

  因前款規定情形導致負債,但該項債務金額小,不影響債務人破產清算的,該項債務依法不予免除,債務人應當在考察期屆滿后繼續清償。清償款列入不免責債務的清償款分配方案,債權人可以依據該方案確定的份額繼續向債務人追索。

  9.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破產清算申請后,可以委托相關機構或者人員核查債務人陳述、申報的破產信息以及其他有關事項,債務人應當予以配合,并出具相應手續。

  10.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調查機構或者人員對債務人破產相關信息以及其他有關事項進行核查后,形成委托核查報告。委托核查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債務人提供信息及材料是否真實、全面;

  (2)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工作、生活狀況;

  (3)債權人對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的意見;

  (4)債務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產或者財產權益在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期間發生變動的情況;

  (5)債務人是否存在本指引第7、8條規定的情形;

  (6)債務人是否存在《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相關行為;

  (7)調查方式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說明。

  11.人民法院審查債務人破產清算申請,需要聽證調查的,應當在深圳個人破產案件信息網、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布公告,并通知下列人員參加聽證:

  (1)債務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成年近親屬;

  (2)對債務人破產清算申請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

  (3)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參加聽證的其他人員。

  未通知參加聽證的其他債權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聽證。

  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聽證的,按照債務人撤回破產清算申請處理。

  1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清算申請的,應當向債務人送達民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限制消費行為決定書、破產清算程序須知,并通知破產事務管理部門。

  債務人應當嚴格遵守《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等有關規定確定的義務,并告知相關利害關系人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管理人等相關機構或者人員開展與破產清算程序有關的工作。

  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債務人未經人民法院、管理人同意,不得處分其財產或者財產權益,屬于維系債務人基本生活、工作必需處分的除外。

  13.管理人應當完成下列工作,并形成債務人破產清算事項辦理情況報告,提交債權人會議核查:

  (1)將查詢債務人破產相關信息的線上平臺和參與破產清算程序的方式通知債權人;

  (2)告知債務人應當依法履行《條例》規定的義務以及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后果;

  (3)對債務人陳述及其提供的破產相關信息或者材料以及其他有關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對債務人破產清算提出審查意見;

  (4)制作債務人財產管理方案,接管財產清單、權益憑證,確定債務人日常收支和現金存款專門賬戶,告知債務人妥善保管財產,對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車輛、不動產等財產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5)制作債務人財產報告,協助債務人制作豁免財產清單及提出未來收入可保留額度;

  (6)制作債權表、未申報債權表;

  (7)制作債務人財產處置方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預期收入及預期外收入分配方案、不免責債務的清償款分配方案;

  (8)接管債務人可供分配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置、分配;

  (9)監督債務人在考察期內是否存在違反《條例》規定義務的行為,對債務人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

  (10)人民法院根據《條例》等規定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14.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人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債權人會議可以以現場、書面或者網絡形式召開并進行表決。

  人民法院、管理人應當在深圳個人破產案件信息網、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公開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方式。

深圳破產法庭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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