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廢止《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明確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1號 2024-5-16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13號)有關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擴展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域。《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明確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3年第4號)已不適用,現予以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廢止〈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明確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財政部、稅務總局于2024年3月27日發布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13號),明確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擴展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域。《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明確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3年第4號)已不適用,因此予以廢止。由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寶安區稅務局等八部門發布《關于明確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新公告),對享受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實質性運營問題重新進行明確。
二、公告的制定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13號)。
三、公告的銜接問題
在新公告發布前,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明確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3年第4號)規定,通過前海稅務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等部門建立的企業實質性運營工作機制研究確定的享受優惠政策企業的實質性運營情況界定繼續有效;新公告發布后,按新公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