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12366每周咨詢熱點[20240701-20240705]
1.問:一般納稅人為境外企業代扣代繳的增值稅稅額是否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問:一般納稅人從境外購進服務、無形資產等,已代扣代繳增值稅,如何抵扣進項稅額?
答:一般納稅人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等,按照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進項申報抵扣,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二)第7欄“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
3.問:公司跟境外企業簽合同,要幫境外企業代扣代繳印花稅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內代理人應當按規定扣繳印花稅,向境內代理人機構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資產交付地、境內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書立應稅憑證境內書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不動產產權轉移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4.問: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需要分攤企業所得稅?
答:不需要就地分攤預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規定:“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5.問: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今年預繳時怎樣判斷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24年7月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