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中山市2024年個人所得稅相關稅前扣除及免征標準的通告
根據中山市統計局發布的《2023年中山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情況》,我市2023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06342元,月平均工資為8862元。現對我市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標準進行調整,通告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26586元(8862元×3倍),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中,工資計稅基數不得超過26586元(8862元×3倍),超過規定標準繳付的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標準的上限調整為319026元(106342元×3倍),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應按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標準調整自稅款所屬期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執行。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