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現將《廣東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反映。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4年7月17日
廣東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22〕6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要求,為加強我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廣東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所稱優質中小企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梯度銜接組成。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廣東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創新型中小企業抽查、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等工作。
深圳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暫行辦法》有關要求自行組織深圳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工作,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以及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屬于廣東省優質中小企業組成部分,有關情況按要求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備。
其他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審核推薦,以及優質中小企業培育服務等具體實施工作。
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到期復核,按照本細則評價、認定和推薦執行。
第四條 參評優質中小企業應在廣東省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第五條 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以上統稱合規經營)。
第六條 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到2027年,累計培育超2000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20000家左右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100000家左右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二章 評價、認定和推薦
第七條 評價、認定和推薦工作堅持政策引領、企業自愿、培育促進、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第八條 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標準,結合廣東省產業狀況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參評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符合本實施細則附件對應的評價(認定)標準條件。相關指標說明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相關要求,適時更新公布評價(認定)標準。
第九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
(一)企業按屬地原則可隨時自愿登錄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簡稱培育平臺)參與自評,并作出真實性聲明和合規經營承諾。
(二)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登錄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企業合規經營情況,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告為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十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
(一)由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提出申請,并作出真實性聲明和合規經營承諾。
(二)廣州、佛山和東莞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登錄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企業合規經營情況,可根據工作實際就合規經營情況征求網信、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稅務等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其他地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登錄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企業合規經營情況,可根據工作實際就合規經營情況征求網信、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稅務等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抽查,并加具意見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四)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其他地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視情況征求省有關部門意見,組織公示,連同廣州、佛山和東莞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十一條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
(一)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提出申請,并作出真實性聲明和合規經營承諾。
(二)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協助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抽查,并加具意見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登錄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企業合規經營情況,并將審核通過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
第十二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原則上每年開展不少于一次;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執行。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均為三年,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為加強政策銜接,在復核期間,原名單繼續有效;在復核名單發布后,原名單自動失效,以復核通過的名單內企業為準。
由外省遷入我省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內的繼續有效,到期復核按本實施細則第九條、第十條執行。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不定期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進行抽查。不符合評價或認定標準的,不予通過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四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臺更新企業信息。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復核資格。
第十五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跨省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不再符合評價或認定標準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由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取消公告或認定。對于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復核資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六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如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且自違法違規行為發生之日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八條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動態管理執行《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九條 積極爭取和落實國家、省對專精特新企業的扶持政策。省制造業當家重點任務保障等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專精特新企業項目予以支持。鼓勵各地對專精特新企業給予資金支持。
第二十條 引導銀行機構針對專精特新企業推出專屬融資服務;通過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促進優質中小企業融資;深化與境內三大證券交易所合作,開展專精特新企業股權融資對接專項行動。
第二十一條 對承擔國家和省重大項目的專精特新企業,探索擇優賦予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揭榜掛帥”或自主舉薦名額。建立多層次人才培訓體系,實施“新粵商”培訓工程,支持專精特新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參加省內外高級研修班培訓。推動企業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大力支持優質中小企業集聚培育高水平產業人才。
第二十二條 開展“專精特新萬企行”、“一起益企”中小企業服務行動和中小企業服務月活動。優化“粵企政策通”平臺建設,開展涉企政策精準推送。加強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組織“創客廣東”大賽,支持參與梯度培育,支持優質中小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
第二十三條 鼓勵大型企業將優質中小企業納入產業鏈、供應鏈體系,開放產業集群圖譜,開展“大手拉小手”活動;開展“攜手行動”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推進優質中小企業上云上平臺等專項行動,支持優質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
第二十四條 發揮省(市)促進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作用,形成部門、上下聯動和政策協同,建立完善中小企業運行分析體系,不斷優化政策體系、服務體系和發展環境,持續支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4年8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廣東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粵工信規字〔202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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