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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財政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2024-08-16 16:23     來源:中國會計網     

深圳市財政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34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23〕21號),結合我市工作實際,我局牽頭起草了《深圳市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做好該辦法制定工作,廣泛聽取社會各方意見,現就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24年8月13日至9月11日

  二、意見反饋方式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至郵箱szfgdt@szfb.sz.gov.cn,并在郵件標題中注明“《深圳市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信函將意見郵寄至深圳市財政局,并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郵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景田東路9號財政大廈1306室,聯系電話:0755-83938802,郵政編碼:518034。

  稅 屋附件:《深圳市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深圳市財政局

2024年8月12日

深圳市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設粵港澳大灣區,規范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34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23〕21號),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深圳市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財政補貼范圍、補貼程序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深圳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工作、符合條件的境外人才,其在深圳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給予財政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在納稅年度內,申請人已納稅額減去測算稅額,即為申請人可申請當年度個人所得稅補貼。每個納稅年度每個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實行限額管理,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補貼限額在每年的申報指南中明確。

  申請人同時符合粵港澳大灣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和前海、河套香港居民個人所得稅優惠條件的,可自行選擇享受其中一項優惠,不得同時享受兩項優惠。

  第四條 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計算,以一個納稅年度為準。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條 補貼由市本級和各區按照市區共享稅分成比例分擔,屬市本級承擔資金通過體制結算方式安排至各區。各區發放補貼后,按照市區財政體制據實向市財政申請補助金額,納入體制結算辦理。

  第二章 補貼范圍

  第六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指的境外人才應符合省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規定的人才范圍,且符合《深圳市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項目高端人才指導目錄》或《深圳市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項目緊缺人才指導目錄》標準。人才指導目錄在每年的申報指南中公布。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以下稱“申請人”),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身份、工作和誠信條件:

  (一)身份條件:申請人屬于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外國國籍人士,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和海外華僑。

  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中國內地居民,在首次獲準在港逗留的期限內不具備享受本辦法優惠的身份條件,首次逗留期限屆滿申請延期逗留獲批后,具備享受本辦法優惠的身份條件。

  (二)工作條件:申請人納稅年度內在深圳市注冊的企業和其他機構任職、受雇,或在深圳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或在深圳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納稅年度內在深圳市累計居住滿90天以上(不含90天),并在深圳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屬于高端人才的申請人,申請財政補貼時應仍在深圳市工作;屬于緊缺人才的申請人,申請財政補貼時應仍在申請單位任職、受雇。

  (三)誠信條件:申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科研倫理和科研誠信,依法納稅,申請時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八條 在納稅年度內,申請人因身份發生變化而符合享受本辦法優惠的身份條件的,自身份變化次月起,享受財政補貼。在納稅年度內,申請人因身份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本辦法優惠的身份條件的,自身份變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財政補貼。

  第九條 申請人使用多個不同身份證明登記納稅的,應先行到稅務部門辦理納稅檔案并檔手續。

  第十條 申請人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身份、工作和誠信條件下,按下列規定界定其獲得高端人才、緊缺人才資格時點:

  (一)高端人才資格的時點,以國家、廣東省、深圳市各類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機關的人才認定文件(發文名單)、確認函、證書證件的生效或有效時間為準。

  (二)緊缺人才資格的時點,以工作單位說明申請人所從事崗位(工種)的生效或有效時間為準。

  (二)申請人獲得高端人才、緊缺人才資格時點處于納稅年度內的,可享受相應納稅年度的財政補貼;高端人才、緊缺人才資格時點在納稅年度結束以后才生效的,不享受相應的納稅年度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 申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深圳市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其在深圳市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深圳市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在深圳市居住天數,在深圳市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在深圳市居住天數。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指的已繳稅額,為下列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入選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

  本條款的所得不含稽查查補所得、納稅評估調增所得。

  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補貼額根據個人所得項目,按照分項計算(綜合所得進行綜合計算)、合并補貼的方式進行。

  個人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根據稅法規定應辦理匯算清繳的,其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應以次年辦理匯算清繳并補退稅后的全年實際繳納稅額為準。個人所得根據稅法規定無須辦理匯算清繳的,其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應以補退稅后的全年實際繳納稅額為準。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取得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得的,其應享受的深圳市納稅年度財政補貼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財政補貼=∑(分項分年度的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分項已繳稅額占比);

  分項已繳稅額占比=分項分年度在深圳市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分項分年度在中國境內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

  各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

  1.(1)居民個人綜合所得分項(居民個人綜合所得包含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4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綜合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2)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工資、薪金所得應納所得額×15%;

  非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非居民個人稿酬所得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稿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稿酬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非居民個人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2.經營所得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3.獲人才政策支持的補貼性所得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獲人才政策支持的補貼性所得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獲人才政策支持的補貼性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二)申請人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情形的,其財政補貼還應增加計算享受補貼的時段系數:

  財政補貼=∑(分項分年度的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分項已繳稅額占比×享受補貼時段系數)

  享受補貼時段系數=本年度內應享受財政補貼月數÷12

  第三章 補貼程序

  第十五條 財政補貼每年辦理一次,每個納稅年度的財政補貼申請于次年受理。申請具體事項由相關部門每年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申請方式、人才目錄、受理時間、補貼限額等。申請人按照自愿申請的原則,在申報指南規定的時間向受理部門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不再受理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的,一般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財政補貼申請手續。申請人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請。申請人應授權審批機關查詢本人納稅、社保及其它個人信息用于補貼審核用途。

  第十七條 申請財政補貼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個人申請表》。其中,補貼金額超過100萬元以上的申請人,還需填報《個人所得稅優惠申報登記表》。

  (二)申請人和申請單位承諾配合監督檢查、承諾申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承諾書。

  (三)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證件:

  1.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提交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2.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相關入境證件。

  3.臺灣地區居民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4.外國國籍人士提交護照、有效簽證證件,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5.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留學回國人員和海外華僑提交中國護照、中國身份證、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憑證和出入境記錄。其中,留學回國人員還應當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必要時,受理單位可以要求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留學回國人員和海外華僑提供住在國中國使領館出具的長期(或永久)居留權公證書、認證書或住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公證書和住在國居留記錄。

  (四)申請人使用多個不同身份證明登記納稅的,需一并提交相對應的所有身份證明文件。

  (五)屬于高端人才的申請人提供獲國家、省政府、深圳市政府部門認定的高端人才有關證書、聘書、確認函、證明函、認定文件、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或許可通知)等材料,以及工作單位就單位屬性、主營業務、申請人所從事崗位的說明材料。

  屬于緊缺人才的申請人提供工作單位就申請人所從事崗位屬于技術骨干、技能骨干或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從業經驗、工作勝任情況說明,以及工作單位對單位屬性、主營業務的說明。

  (六)申請人納稅年度內在深圳市累計居住滿90天以上的材料:

  1.申請人因工作關系而在深圳市注冊的企業和其他機構任職、受雇的,提供:

  (1)申請人與扣繳義務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為深圳市內);申請人屬由中國境外雇主派遣的,該申請人的中國境外雇主與深圳市接收企業簽訂的派遣合同;

  (2)申請人納稅年度內在深圳市累計居住滿90天以上的承諾書。

  2.申請人因工作關系而在深圳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須提供:

  (1)申請人與在深圳市設立的企業、機構所簽訂的勞務合同;

  (2)申請人納稅年度內在深圳市累計居住滿90天以上的承諾書。

  (七)申請人獲得區級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門人才政策支持的獎勵、補貼材料。

  (八)申請人本人在中國內地開設和已激活的I類銀行結算賬戶(即全功能賬戶)資料,包括提供含申請人本人的開戶銀行、銀行賬號、開戶名的存折或銀行卡復印件。

  第十八條 申請人和申請單位在廣東政務服務網上提出財政補貼申請,深圳市各區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受理、初審,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負責對各區人力資源部門初審結果進行復核。受理部門應核對提交的申請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資料是否齊全。符合條件且資料齊備的,予以受理。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創新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海洋發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深圳市稅務局等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深圳市重點發展方向,按職責分工推薦每個納稅年度可享受本辦法優惠的行業類別(類別名稱應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或深圳市有關文件所表述的行業類別名稱保持一致),于每年度申報指南發布前將推薦的行業類別報送市財政局、市科技創新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

  前款所述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應根據納稅年度人才指導目錄,結合本行業領域實際明確符合資格的單位條件,并于每年財政補貼申請受理開始前將本部門推薦單位名單報送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

  第二十條 市科技創新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深圳市稅務局等部門按職能提供相關單位和人才的誠信情況、守法情況、納稅遵從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匯總各區初審結果并復核后,將初審意見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組織相關部門和各區開展集中審核,提出享受政策補貼的人才名單按上級規定程序報批。對通過的正式財政補貼名單,由受理機關對照發放名單和核算補貼金額,通過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將資金直接撥付至申請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賬戶或其他個人銀行賬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和申請單位應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申請人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申請資格,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個人所得稅補貼申請;對已經取得個人所得稅補貼的,由補貼發放部門對補貼資金及利息(以補貼發放日為起始日期、以補貼退回日前一日為截止日期,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如遇利率調整,則分段計算)予以追繳;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和申請單位應按照承諾書約定接受財政、人力資源保障、科技創新、稅務等部門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資金情況的檢查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1月1日起至本辦法印發實施前,參照本辦法適用。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為2024年度至2027年度的,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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