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期限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公告2024年第1號 2024-08-19
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提高納稅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期限進行調整優化,公告如下: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房產稅,實行按年征收,一次申報繳納,申報繳納期限為稅款所屬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依照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房產稅,按月申報的,繳納期限為月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按季申報的,繳納期限為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按年申報的,繳納期限為次年1月15日前。
分期繳納方式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
2024年8月19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期限的公告》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提高納稅服務質量,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制定《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期限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就公告的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便利納稅人申報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少納稅人申報繳納次數,降低納稅成本,提升稅收征管效率和納稅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和《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市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實際情況,調整優化依照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房產稅的申報繳納期限,制定《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主要明確了城鎮土地使用稅和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房產稅,申報繳納期限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房產稅,按月申報的,繳納期限為月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按季申報的,繳納期限為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按年申報的,繳納期限為次年1月15日前。分期繳納方式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三、《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