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2024年第1號 2024-09-12
為推進稅收法治建設,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根據《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53號修改)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將《全文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
2024年9月12日
全文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 | |||||
序號 | 標題 | 文件字號 | 發布時間 | 廢止內容 | 廢止原因 |
1 | 轉發省國稅局關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 汕國稅函〔2002〕116號 | 2002年9月11日 | 全文廢止 | 不適應征管需要 |
2 | 關于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的通知 | 汕國稅發〔2008〕1號 | 2008年1月3日 | 全文廢止 | 已被新規定替代 |
3 | 關于要求明確汕國稅發〔2008〕1號文件有關規定的批復 | 汕國稅發〔2008〕19號 | 2008年2月21日 | 全文廢止 | 不適應征管需要 |
4 | 汕尾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人個人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的通知 | 汕尾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號 | 2013年4月3日 | 全文廢止 | 已被新規定替代 |
5 | 汕尾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實地查驗份數的通知 | 汕尾國稅函〔2014〕147號 | 2014年9月17日 | 全文廢止 | 已被新規定替代 |
6 |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汕國稅發〔2004〕8號 | 2004年1月15日 | 全文廢止 | 不適應征管需要 |
7 | 汕尾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全市開采銷售建筑(含混凝土)使用的砂、碎石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的公告 | 汕尾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 | 2014年6月6日 | 全文廢止 | 已被新規定替代 |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推進稅收法治建設,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切實保障群眾合法權益,根據《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第53號修改)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開展了稅務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據清理結果,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制定并發布《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附件公布有7份稅務規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廢止。在這些公布失效廢止的文件中,有的文件已不適應現實需要,如《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汕國稅發〔2004〕8號);有的文件因新的上位法出臺,相應稅收征管方式發生變化,文件內容已不適應現實征管需要,如《汕尾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人個人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的通知》(汕尾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號);《汕尾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全市開采銷售建筑(含混凝土)使用的砂、碎石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的公告》(汕尾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