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公告2024年第2號 2024-09-24
為推進稅收法治建設,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根據《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對部分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將《全文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稅 屋附件:
1.全文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
2.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2024年9月24日
附件1 全文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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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標題 | 文件字號 | 發布時間 | 失效廢止內容 |
1 | 廣州市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房產稅若干問題的解釋和補充規定》、《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問題的解釋和補充規定》和《廣州市車船使用稅征管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 | 稅三〔1986〕533號 | 1986年12月20日 | 全文 |
2 | 廣州市稅務局關于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 | 稅三〔1987〕122號 | 1987年3月4日 | 全文 |
3 | 廣州市稅務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 | 稅三〔1988〕776號 | 1988年11月24日 | 全文 |
4 | 印發《關于營業賬簿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的通知 | 稅三〔1988〕856號 | 1988年12月15日 | 全文 |
5 | 關于貨物運輸合同貼花問題的通知 | 稅三〔1988〕874號 | 1988年12月20日 | 全文 |
6 | 關于對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征收印花稅的通知 | 稅三〔1989〕37號 | 1989年1月13日 | 全文 |
7 | 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 稅三〔1989〕127號 | 1989年3月3日 | 全文 |
8 | 關于征免印花稅若干問題的規定 | 稅三〔1989〕229號 | 1989年4月29日 | 全文 |
9 | 轉發《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 稅三〔1989〕344號 | 1989年6月9日 | 全文 |
10 | 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七五”期間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印花稅的通知》 | 稅三〔1989〕379號 | 1989年6月26日 | 全文 |
11 | 轉發省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 稅三〔1989〕383號 | 1989年6月27日 | 全文 |
12 | 廣州市稅務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鎮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 | 稅三〔1989〕393號 | 1989年6月29日 | 全文 |
13 | 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 | 稅三〔1989〕416號 | 1989年7月7日 | 全文 |
14 | 廣州市稅務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 稅三〔1989〕562號 | 1989年8月25日 | 全文 |
15 | 關于鐵路部屬下單位繳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 稅三〔1989〕584號 | 1989年9月20日 | 全文 |
16 | 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 稅三〔1989〕705號 | 1989年10月26日 | 全文 |
17 | 廣州市稅務局轉發省稅局《關于對煤炭企業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及《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幾個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 | 稅三〔1989〕758號 | 1989年11月4日 | 全文 |
18 | 廣州市稅務局轉發省稅局關于對交通部門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 稅三〔1989〕935號 | 1989年12月15日 | 全文 |
19 | 廣州市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恢復征收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的通知 | 稅三〔1990〕295號 | 1990年5月24日 | 全文 |
20 | 關于機動車輛綜合保險單計征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 稅三〔1991〕421號 | 1991年8月12日 | 全文 |
21 | 廣州市稅務局關于國營、集體肉菜市場征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 稅三〔1992〕17號 | 1992年1月13日 | 全文 |
22 | 廣州市稅務局轉發省稅務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 稅三〔1992〕112號 | 1992年3月14日 | 全文 |
23 | 廣州市稅務局關于對民政福利部門出租的房屋所占用土地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 | 稅三〔1992〕347號 | 1992年7月29日 | 全文 |
24 | 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飛機租賃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 稅三〔1992〕365號 | 1992年8月14日 | 全文 |
25 |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 稅三〔1994〕112號 | 1994年3月14日 | 全文 |
26 |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征收問題的通知 | 穗地稅發〔1995〕98號 | 1995年8月30日 | 全文 |
27 | 關于營業稅、城建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 穗地稅發〔1997〕18號 | 1997年1月27日 | 全文 |
28 | 關于免征英國總領事館印花稅的通知 | 穗地稅發〔1997〕119號 | 1997年5月22日 | 全文 |
29 | 轉發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 穗地稅發〔1998〕85號 | 1998年4月16日 | 全文 |
30 | 關于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 穗地稅發〔1998〕108號 | 1998年5月15日 | 全文 |
31 | 關于對稅三〔1989〕705號文有關執行問題的通知 | 穗地稅發〔1998〕317號 | 1998年12月1日 | 全文 |
32 |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 穗地稅發〔1999〕60號 | 1999年3月2日 | 全文 |
33 |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房管部門的非住宅出租房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 穗地稅發〔1999〕87號 | 1999年3月18日 | 全文 |
34 | 關于廣告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的批復 | 穗地稅發〔1999〕88號 | 1999年3月18日 | 全文 |
35 | 關于房產稅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 穗地稅發〔1999〕148號 | 1999年4月30日 | 全文 |
36 |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直管房稅費征收問題的復函 | 穗地稅發〔1999〕252號 | 1999年6月25日 | 全文 |
37 |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重新規定建制鎮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的通知 | 穗地稅發〔1999〕465號 | 1999年9月23日 | 全文 |
38 | 轉發關于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 穗地稅發〔2003〕80號 | 2003年4月17日 | 全文 |
39 | 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 | 穗地稅發〔2004〕64號 | 2004年4月6日 | 全文 |
40 | 關于印花稅業務問題的通知 | 穗地稅函〔2005〕32號 | 2005年2月6日 | 全文 |
41 |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明確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通知 | 穗地稅函〔2005〕62號 | 2005年3月22日 | 全文 |
42 | 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有關政策及納稅申報問題的通知 | 穗地稅函〔2005〕216號 | 2005年9月27日 | 全文 |
43 | 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征稅業務指引(二)》的通知 | 穗地稅發〔2006〕84號 | 2006年4月19日 | 全文 |
44 | 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若干征稅業務指引(2007年)的通知 | 穗地稅發〔2007〕199號 | 2007年8月1日 | 全文 |
45 | 廣州市社會保險費地方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的通告 | 穗地稅發〔2009〕203號 | 2009年9月9日 | 全文 |
46 | 關于明確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房產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 穗地稅函〔2009〕480號 | 2009年9月16日 | 全文 |
47 | 轉發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 | 穗地稅發〔2009〕217號 | 2009年9月12日 | 全文 |
48 | 關于加強律師事務所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 穗地稅發〔2010〕10號 | 2010年1月22日 | 全文 |
49 | 轉發關于稅收協定有關條款執行問題的通知 | 穗地稅函〔2010〕57號 | 2010年4月14日 | 全文 |
50 |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 2017年9月18日 | 全文 |
51 |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 2018年7月5日 | 全文 |
52 |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簽訂電子繳稅(費)委托協議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 2018年7月5日 | 全文 |
附件2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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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標題 | 文件字號 | 發布時間 | 失效廢止內容 |
1 |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地方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 | 穗地稅發〔2003〕266號 | 2003年12月29日 | 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 |
2 | 關于個人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穗地稅發〔2007〕201號 | 2007年8月1日 | 第一條中“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
3 |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部分派出機構有關事項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 2018年9月30日 | 第一條 |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推進稅收法治建設,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切實保障群眾合法權益,根據《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第53號修改)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開展了稅務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據清理結果,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制定并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附件公布的55件稅務規范性文件中,有52件稅務規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廢止、3件稅務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失效廢止。這些文件因不需要繼續執行、依據的上位法已廢止或已被新的規定替代等原因,需要全文或部分條款失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