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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殘聯[2024]1號 江門市促進殘疾人就業創業辦法

2024-11-08 07:15     來源:中國會計網     
江門市殘疾人聯合會 江門市民政局 江門市財政局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醫療保障局江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關于印發《江門市促進殘疾人就業創業辦法》的通知
 
江殘聯〔2024〕1號         2024-01-17
 
各縣(市、區)殘聯、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醫保局、社保局、稅務局:
 
  為促進殘疾人更充分更高質量就業,現將《江門市促進殘疾人就業創業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殘聯反映。
 
江門市殘疾人聯合會 江門市民政局
 
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醫療保障局 江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
 
2024年1月17日
 
江門市促進殘疾人就業創業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殘疾人更充分更高質量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廣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等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持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一至八級)的江門市戶籍殘疾人(以下簡稱“殘疾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及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第二章 就業創業扶持
 
  第四條 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對分散按比例、集中安置、靈活就業等形式就業的在崗參保殘疾人,按照上年度實際參保月數給予就業崗位補貼,補貼標準按全市當年個人參繳社會保險部分(養老、醫療兩險之和)工資下限10%執行。本條補貼所需經費由各縣(市、區)財政統籌解決。
 
  第五條 殘疾人發展生產補貼。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加工業的殘疾人家庭,給予殘疾人發展生產補貼。
 
  (1)對種養(殖)面積10畝以內,或養禽500羽以內,或養畜20頭以內,或產品加工年產值10萬元以內的,資助5000元。
 
  (2)對種養(殖)面積10畝以上(含10畝),或養禽500羽以上(含500羽),或養畜20頭以上(含20頭),或產品加工年產值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資助1萬元。
 
  本條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其中市級財政補貼5000元,其余部分由各縣(市、區)財政統籌解決。
 
  除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情況嚴重影響生產外,殘疾人發展生產補貼三年內不得重復申領。因發生自然災害等情況造成發展生產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的殘疾人家庭,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在生產損失后次年再追加不少于5000元的幫扶資金。對已享受殘疾人發展生產補貼的特困戶殘疾人家庭、一戶多殘家庭以及低保戶殘疾人家庭,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增加扶持力度。
 
  第六條 殘疾人個體創業補貼。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自主創業殘疾人,自取得市場主體營業執照(或辦理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之日起連續正常運營滿6個月(含)以上,一次性給予最高1萬元殘疾人個體創業補貼。鼓勵國有農貿市場、文化商業廣場為殘疾人創業者提供公益性攤位(鋪位),減收或免收租金。
 
  除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情況嚴重影響經營外,三年內不得重復申領該補貼。本條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其中市級財政補貼5000元,其余部分由各縣(市、區)財政統籌解決。
 
  第七條 殘疾人創業貸款貼息。對殘疾人初創企業自籌資金不足的,給予首年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補貼。其中個人貸款額度最高20萬元,殘疾人合伙經營或創辦小微企業的每人不超過20萬元,按照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50%給予貼息。已申領《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局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關于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稿)》(粵人社規〔2022〕25號)中相關補貼的,不能重復享受本條貼息。本條所需經費由各縣(市、區)財政統籌解決。
 
  第八條 殘疾人職業技能提升補貼。對上年度取得國家承認的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專項能力證書的殘疾人,給予一次性殘疾人職業技能提升補貼。其中,初級證書補貼600元、中級證書補貼1000元、高級證書補貼1500元。未明顯劃分證書等級的,統一按初級證書標準給予補貼;同等級證書不重復享受補貼,每人每年申領一次;參加殘聯、人社等部門舉辦的免費技能培訓考證班,視同已享受當年殘疾人職業技能提升補貼。已申領《廣東省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管理辦法》“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的不得重復享受該補貼。本條所需補助經費由各縣(市、區)財政統籌解決。
 
  第九條 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經戶籍地殘聯同意,殘疾人自費參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開展的職業技能培訓課程的,憑培訓機構開具的繳費發票、結業證書、培訓日程等材料,給予每人每年不超過1000元的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參加各級殘聯系統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班,主辦機構未提供免費食宿的,按照每人每天50元的標準給予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本條所需經費由各縣(市、區)財政統籌解決。
 
  第十條 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獎補。對參加省級以上(含省級)職業技能競賽的殘疾人,按照往返交通、住宿、培訓、比賽器材等相關票據,給予一定額度獎補。其中,世界級競賽每人每次不超過2萬元、國家級競賽每人每次不超過1萬元、省級競賽每人每次不超過3000元。
 
  對獲得市級以上(含市級)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獎項的殘疾人,按以下標準獎勵:
 
  (一)江門市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一、二、三等獎分別給予一次性獎金3000元、2000元、1000元;
 
  (二)省級以上(含省級)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獎項,按省級獎勵標準1:1給予一次性配套獎金。
 
  已申領《關于進一步集聚新時代人才建設人才強市的意見》中“職業技能大賽獲獎選手激勵補貼”的,不得重復享受前一款獎金。本條所需經費由市級財政統籌解決。各縣(市、區)可按對應級別獎勵標準給予1:1進行疊加獎補,所需經費由各縣(市、區)財政統籌解決。
 
  第十一條 同一申報主體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至第九條申領條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每年申領一項補貼。
 
  第三章 用人單位扶持
 
  第十二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對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達標、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按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發放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按照實際為殘疾人參繳社會保險費月數,給予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補貼標準按全市當年單位繳納社會保險部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險之和)工資下限5%執行。本條補貼所需經費由用人單位所在各縣(市、區)財政統籌解決。
 
  第十三條 殘疾人就業培訓基地發展補貼。經認定為市級以上(含市級)殘疾人集中就業、就業幫扶、職業培訓、創業孵化、盲按實訓等基地的用人單位(已享受《江門市扶持殘疾人就業創業辦法》(江殘聯〔2018〕58號)相關補貼的除外),給予一次性殘疾人就業培訓基地發展補貼。具體標準為:
 
  (一)國家級:20萬元;
 
  (二)省 級:一級15萬元、二級12萬元、三級10萬元;
 
  (三)市 級:一級10萬元、二級 5萬元、三級 3 萬元。
 
  基地級別提升后,可申請認定基地所對應級別補貼差額。同時被認定為兩個以上(含兩個)類型基地時,以較高級別標準予以施補。未明顯劃分等級的基地,統一按三級標準給予補貼。本條所需經費由市財政統籌解決。
 
  第十四條 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補貼。對認定為市級以上(含市級)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按5萬元/機構,分兩年給予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補貼。補貼經費由市財政統籌解決,各縣(市、區)可結合當地實際,對輔助性就業機構給予補貼,所需經費由各縣(市、區)財政統籌解決。
 
  第十五條 殘疾人職業介紹補貼。對在市場監管局、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登記注冊,從事人力資源相關服務的人力資源機構或社會社工組織,推薦殘疾人連續就業滿1年的,每推薦1人一次性給予500元補貼。其中,推薦對象為1-2級智力、精神或低保殘疾人的,每推薦1人一次性給予1000元補貼。本條所需經費由各縣(市、區)財政統籌解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依法將殘疾人勞動權益納入勞動監查范圍,有效維護殘疾人就業創業權益;市、縣(市、區)兩級財政部門要強化資金管理并及時下達預算資金;市、縣(市、區)兩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定期提供殘疾人參繳社保、醫保信息;市、縣(市、區)兩級稅務部門應當定期提供年度用人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等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兩級殘聯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依法履行部門職能,加強對政策的宣傳和申請指導;要認真核實各項補貼申請材料,及時履行審批程序,按進度列支殘疾人就業創業補貼資金;要精準指導用人單位申報各類基地和服務機構,定期共享補貼信息,助力協同部門及時掌握政策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兩級殘聯、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社保、醫保、稅務部門要加大監督力度,對享受本辦法資助的用人單位、殘疾人就業崗位、工資待遇和參繳社會保險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經查實采用隱瞞、多報等行為來獲取相關獎助補貼的用人單位、殘疾人,取消相關資助資格,并由資金發放部門收回相應補貼金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用于申領《江門市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行社會保險補貼辦法》相關補貼的殘疾職工指標不得用于本辦法第十三條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重復申領的,責令退回資金并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本辦法對殘疾人的補貼,不適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編職工。本辦法對用人單位的獎補,不適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
 
  同時符合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本辦法就業創業補貼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申領。
 
  第二十條 殘疾人享受的本辦法規定的各項就業創業補貼不列入殘疾人家庭認定最低生活保障時的家庭收入計算范圍。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江門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已按《江門市扶持殘疾人就業創業辦法》(江殘聯〔2018〕58號)申報補貼的,繼續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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