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 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 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關于發布韶關市2021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土地增值稅管理,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聯合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 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關于發布韶關市2021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次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4年12月6日-2025年1月4日。各單位、社會公眾如對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見和建議的,請在征求意見時間截止之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映意見:
1.通過電話反映,提出不同意見的,請說明理由,反饋意見聯系電話:0751-8178182(市稅務局);0751-8892601(市住建局)。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韶關市武江區惠民北路53號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 財產和行為稅科(郵政編碼512026)或韶關市武江區芙蓉東路5號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建筑業市場管理科(郵政編碼512026),并在信封上注明“韶關市2021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公告征求意見”。
稅 屋附件:
1.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 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關于發布韶關市2021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2.韶關市2021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
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 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關于發布韶關市2021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 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
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 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關于發布韶關市2021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促進我市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4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聯合編制了《韶關市2021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見附件),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納稅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按照《標準》核定其“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成本,并據以計算扣除。
二、適用時間
稅務機關通過《標準》測算“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時,適用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所對應年度的《標準》數值。如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跨多個年度的,適用所跨年度《標準》數值的加權平均值。
三、爭議解決機制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按照《標準》核定扣除項目金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認定后,予以調整。上述相關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施工)圖、竣工圖、施工合同、預算書、結算書、工程量清單、材料苗木清單、監理單位簽證等。
四、《標準》的數據更新
我市2021年之后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聯合制定更新,在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網站上適時公布。
五、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稅 屋附件:韶關市2021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 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2025年1月15日
《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 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關于發布韶關市2021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的公告》的解讀(征求意見稿)
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聯合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 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關于發布韶關市2021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理解和執行,現解讀如下:
一、制訂《公告》的背景及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4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二條“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核算房地產的開發成本和費用,配合稅務部門做好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的審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費用不實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稅的流失”,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第五條“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工程造價指標,結合市場因素,確定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近幾年聯合發布了韶關市2008-2020年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進一步規范提升了我市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質效。
為適應房地產業發展形勢,持續提升土地增值稅清算質效,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聯合制定了我市2021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以進一步提高納稅遵從,維護房地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助力營造公平公正的稅收營商環境,現予以發布。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公告》扣除標準的適用范圍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納稅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按照公告標準核定其“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成本,并據以計算扣除。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憑證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不能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建筑施工合同的,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整提供工程竣工、工程結算、工程監理等方面資料的,或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程序、手續進行工程結算的;
(2)工程結算項目建安造價高于《公告》扣除項目金額標準無正當理由的;
(3)擋土墻、樁基礎、戶內裝修、玻璃幕墻、干掛石材、園林綠化等工程不能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圖、竣工圖、工程量清單、材料苗木清單(總平面喬灌木配置圖)的;
(4)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工程承包企業互為關聯企業,建安造價高于《公告》扣除項目金額標準的;
(5)大額工程款采取現金支付或支付資金流向異常的。”
3.《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公告2019年第5號)第四十條第一款: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核定方式對房地產項目進行清算。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公告》扣除標準的適用時間
稅務機關通過本《公告》扣除標準測算“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時,適用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所對應年度的《標準》數值。如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跨多個年度的,適用所跨年度《標準》數值的加權平均值。
對于跨年度的項目,應根據所占當年的月份數占總月份數的比例,乘以相應年度的指標加權綜合計算適用扣除標準。例如:某房地產公司開發一住宅樓項目(18-22層),2019年9月開工,2021年9月竣工,2019、2020、2021年地上建筑工程造價指標分別為1849、1852、1926元/平方米,其適用扣除標準計算為:(1)計算總月份為4+12+9=25;(2)計算加權平均值為(4÷25)×2019年扣除標準+(12÷25)×2020年扣除標準+(9÷25)×2021年扣除標準=(4÷25)×1849+(12÷25)×1852+(9÷25)×1926=1878.16元。
(三)爭議解決機制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按照本《公告》扣除標準核定扣除項目金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認定后,予以調整。上述相關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施工)圖、竣工圖、施工合同、預算書、結算書、工程量清單、材料苗木清單、監理單位簽證等。
(四)《標準》的數據更新
我市2021年之后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聯合制定更新,在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網站上適時公布。
三、《公告》的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