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延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廢止]
桂財稅[2022]13號 2022-4-18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各市、縣(市、區)稅務局:
為進一步支持和促進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的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落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桂財稅〔2019〕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二、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發布之日期間已征的應扣減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