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行政裁量權實施辦法及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桂財規[2023]5號 2023-10-31
各市、縣財政局,本廳各處(室、局)、廳屬各單位:
為了規范我區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裁量權行為,提高財政執法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廳修訂了《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行政裁量權實施辦法》及《財政行政裁量權基準》,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稅屋附件:
1.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行政裁量權實施辦法
2.財政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
3.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4.財政行政征收裁量權基準
5.財政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3年10月31日
稅屋附件1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行政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區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裁量權行為,提高財政執法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財政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裁量權,是指財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程序、種類、幅度等,結合具體情形進行審查、判斷并作出處理的權力。
本辦法所稱行政裁量權基準,是指各級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政管理實際,按照裁量權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法權限、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會公布并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行使行政裁量權時,應當按照財政行政裁量權基準執行。
第五條 財政行政裁量權類別事項結合各級人民政府統一公布的財政行政權力清單確定。
行政裁量權基準中未列的行政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條 自治區本級以及自治區、市、縣財政部門均有權限的行政裁量權基準由財政廳負責實施相關業務的處室(以下簡稱業務處室)編制,并按照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嚴格執行調研起草、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廳領導集體審議等程序。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修訂,并依據相關規定對業務處室編制的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合法性審核和統一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變化時,業務處室應及時調整對應項目的裁量權基準并報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備案。因法律、法規、規章變化,取消相應行政行為的,對應裁量權基準不再實施。
僅由市縣財政部門負責的行政裁量權,由市縣財政部門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
第七條 財政行政許可裁量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條件、標準,法律法規沒有另行規定的,應當明確規定按照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二)對行政許可的申請材料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對相關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但不得增加證明材料;
(三)對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辦理,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確規定期限的,應當明確相對應的具體期限,但不得無故拖延辦理、延期辦理;
(四)其他應予細化量化的行政許可裁量權。
第八條 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許可裁量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幅度范圍內合理進行。
第九條 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財政違法行為違法情節的認定;
(二)對財政違法行為違法程度的認定;
(三)對財政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處罰;
(四)對財政違法行為給予何種處罰;
(五)對財政違法行為給予何種幅度的處罰。
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包括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具體標準和處罰權限等內容。
第十條 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裁量。實施財政行政處罰應當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種類、幅度范圍內進行。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二)合理裁量。財政行政處罰應當與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相一致。案件處理應當公正對待當事人。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應當合理、適當。
(三)綜合裁量。界定違法程度、適用裁量階次、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綜合考慮財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主客觀因素,以及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
第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相關財政違法行為可以劃分為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
確定財政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違法行為的事實;
(二)違法行為的性質;
(三)違法行為的情節;
(四)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
(五)實施違法行為的主客觀因素;
(六)其他相關因素。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劃分裁量階次,在一般情形的基礎上,明確不予處罰、免于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有處罰幅度的,要明確情節輕微、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
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根據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和基本情節,確定應選擇的裁量階次,對標確定相應的具體標準。
原則上,輕微違法行為對應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一般違法行為對應一般處罰,嚴重違法行為對應從重處罰。
(二)原則上,違法行為符合某一裁量階次適用條件之一的,即按照該檔對應的具體標準進行處罰。
違法行為符合不同裁量階次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較重裁量階次所對應的具體標準進行處罰,并根據本條相關規定考慮從輕或者減輕情形(如適用)的影響。
違法行為同時符合一般處罰裁量階次或從重處罰裁量階次所有適用條件的,按照該裁量階次的具體標準頂格處罰。
(三)具體標準中規定的處罰種類應當全部適用,不得選擇適用。對可以處以或可以并處某類處罰的違法行為,若一般處罰裁量階次或從重處罰裁量階次符合適用條件三分之二以上情形的,則該裁量階次對此類處罰的規定轉化為應當處以或應當并處該類處罰。若一般處罰裁量階次滿足轉化條件,而從重處罰裁量階次不滿足轉化條件,則此類處罰至少應當處以一般處罰裁量階次所規定處罰標準。
(四)綜合考慮違法行為輔助情節,確定裁量幅度。同一裁量階次內裁量幅度的確定,遵循比例原則,按照相關指標占參照標準的百分比,在該裁量階次裁量幅度范圍內,確定最終裁量幅度。最終裁量幅度的計算結果,涉及金額的,以百元為單位向下取整;涉及時間的,以月為單位向下取整;涉及其他情形的,由財政部門在綜合考慮可操作性、合理性的基礎上,確定具體數值。
參照標準指執法年度的前三個年度內,對同類違法行為按照該裁量階次作出的最高處罰對應數據。原則上,相關指標按照以下順序優先適用,違法所得數額、直接經濟損失、涉案金額、符合適用條件數量、社會影響。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涉案金額之后、符合適用條件數量之前增添合理指標。增添相關指標需正式發文,并按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五)如具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的升檔、降檔處罰的情形,應適用并確定最終的行政處罰。原則上,違法行為既符合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又符合可以或者應當從重處罰裁量階次適用條件的,先按照一般處罰裁量階次或從重處罰裁量階次確定基本處罰裁量階次。符合應當從重處罰情形的,確定為應當從重處罰裁量階次,符合可以從重處罰情形的,確定為一般處罰裁量階次或從重處罰裁量階次。在基本處罰裁量階次的基礎上,有從輕處罰情形的,對基本處罰裁量階次降一檔適用(最低降為從輕處罰裁量階次);有減輕處罰情形的,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進行處罰。
本條所稱“原則上”,是指非特殊必要情形,均應執行。若因情況特殊、案情復雜,可能出現處罰明顯不當、顯失公平、畸輕畸重等特殊情形,確需突破此原則的,需經財政部門領導集體審議決定。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財政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財政違法行為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處罰的,財政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前款所稱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對財政違法行為適用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減輕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最輕行政處罰種類和最低幅度以下,對財政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為界定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因素:
(一)主動向財政部門報告自身財政違法行為的;
(二)在共同財政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三)財政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的;
(四)積極配合財政部門查清案件事實的;
(五)及時中止或者主動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行政處罰:
(一)偽造、變造、隱匿、故意銷毀財政違法行為證據的;
(二)拒絕、阻撓、妨礙財政執法,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拒絕陳述有關情況或者作虛假陳述的;
(三)財政違法行為涉案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
(四)財政違法行為屢查屢犯的;
(五)授意、指使、強令、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財政違法行為的;
(六)對檢舉人、舉報人、證人或者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七)截留、挪用、侵占軍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資金和物資的;
(八)在突發公共事件中實施財政違法行為的;
(九)因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導致財政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的;
(十)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但免于刑事處罰的;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
前款所稱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對財政違法行為適用較重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
第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行政處罰:
(一)明知違法,仍然實施財政違法行為的;
(二)不聽勸阻,繼續實施財政違法行為的;
(三)在共同財政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財政違法行為造成的社會影響惡劣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十八條 實施財政行政處罰,應堅持以下制度:
(一)陳述、申辯制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二)聽證制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對屬于法定應當聽證的情形,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
(三)裁量說理制度。應當在案件審理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中,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向當事人說明。
(四)回避制度。財政執法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平執法的,應當回避。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并處的行政處罰種類,不得選擇一種適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既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行政處罰種類,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予以單處或者并處。
第二十條 財政行政檢查裁量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除有必要實施全覆蓋和重點檢查的檢查對象之外,其他檢查對象通過“雙隨機”方式確定;
(二)檢查方式應事先確定并在檢查通知書中告知被檢查對象;
(三)除有必要實施定期檢查的檢查事項之外,對其他檢查事項或對象應確定合理的檢查周期;
(四)其他應予細化量化的行政檢查裁量權。
第二十一條 財政行政征收裁量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征收數額存在一定幅度的,應當列出各種幅度適用的具體情形;
(二)征收數額的計算方法可以選擇的,應當列出各種征收數額計算方法適用的具體情形;
(三)對減征、免征、緩征的條件只作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減征、免征、緩征的具體條件;
(四)減征數額存在一定幅度的,應當列出各種幅度適用的具體情形;
(五)其他應予細化量化的行政征收裁量權。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行使行政征收裁量權,應當遵循征收法定、公平公開、尊重行政相對人財產權等原則。
第二十三條 行政權力事項清單中存在行政裁量權的其他行政行為,應當按照行政行為類別和類型分別制定行政裁量基準,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裁量權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并依法依規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及自治區對行政裁量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上級相關政策調整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市縣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單位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七條 如無特別說明,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裁量幅度相關內容所稱“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包含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自治區財政廳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和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標準的通知》(桂財法〔2012〕11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行政裁量權實施辦法及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通知》(桂財規〔2017〕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