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和從輕處罰清單[2022版]的通知
桂市監規[2022]12號 2022-12-19
各市、縣市場監管局,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現將《廣西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和從輕處罰清單(2022版)》(以下簡稱《清單》)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清單》的重要意義
制定實施《清單》,是構建現代化市場監管體系,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全區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需要;是準確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實包容審慎監管理念,建立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回應社會關切和企業發展的需要;是穩主體激活力,為創新創業營造寬松的環境,支持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各類市場主體特別是初創期的中小微企業健康規范發展的需要;是節約行政資源、保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行政執法的需要。各單位要統一思想認識,高度重視、積極宣傳、嚴格實施《清單》,著力實現行政執法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
二、堅持《清單》適用原則
各單位要堅持過罰相當、公平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以及綜合裁量的原則,鼓勵和引導違法行為當事人改正輕微違法行為,促進企業守法誠信。對于《清單》所列違法行為,要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向當事人宣講法律、法規、規章,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三、準確把握《清單》的適用條件
對《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執法辦案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綜合判斷。重點把握:
(一)《不予處罰清單》落實2021年施行的《行政處罰法》“輕微不罰、首違不罰、無錯不罰”精神,所列違法行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行責令改正。對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責令改正后當事人未及時改正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二)《減輕處罰清單》所列符合法定減輕處罰情形的違法行為,應在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三)《從輕處罰清單》所列符合法定從輕處罰情形的違法行為,應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
四、實施《清單》應注意的問題
(一)《清單》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裁量說理的內容,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包容審慎監管裁量的適用情況予以明確。
(二)《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不予處罰條件的,不得給予處罰。
(三)當事人有《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不適用不予處罰。
(四)當事人有《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后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不再適用不予處罰。
(五)在實際執法中,未列入《清單》的情形,應對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等判定。
本《清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和從輕處罰清單(2020版)的通知》(桂市監規〔2020〕4號)同時廢止。各單位在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政策法規處反饋。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9日
稅屋相關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和從輕處罰清單(2022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