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西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市監規[2022]7號 2022-7-28
各市、縣市場監管局,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機關各處室、單位,自治區藥監局辦公室:
現將《廣西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廣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修復工作,完善以信用為基礎的事中事后監管機制,鼓勵失信當事人信用重塑,激發市場活力,促進廣西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辦法》等,結合廣西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修復管理,是指全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要求和程序,將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依法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恢復正常記載狀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提前停止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公示行政處罰等相關信息,并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及時將信用修復信息與有關部門共享。
第三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區的信用修復工作。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信用修復申請的受理、審核和決定。
第四條 按照“誰認定、誰修復”原則,由認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信用修復管理工作。
作出信用修復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不同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交換至登記地(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協助停止公示相關信息。
第五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當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信用修復:
(一)補報未報年份年度報告并公示;
(二)已經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
(三)已經更正其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當事人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
第六條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信用修復: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再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不得申請提前移出。
第七條 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三年,被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滿一年,有以下情形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信用修復:
(一)企業因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自被列入之日起補報年報并公示了企業年報信息;
(二)企業因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自被列入之日起公示了相關企業信息;
(三)企業因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在被列入之日起已公示了更正后的相關企業信息。
第八條 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一年,其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六個月,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
(四)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經營異常名錄信用修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
(二)守信承諾書;
(三)針對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企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形,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會計報表、審計報告、稅務信息、社保信息、補報的年度報告、更正后的年度報告)等;
(四)針對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情形,提交變更通知書、房產證復印件或房屋租賃證明(租房合同);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當事人申請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用修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
(二)守信承諾書;
(三)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行政處罰提前停止公示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
(二)守信承諾書;
(三)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材料(如行政處罰繳款等);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信用修復工作:
(一)申請。當事人可以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提交申請材料,也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受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說明事實和理由;
(三)核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進行核實,可以采取網上核實、書面核實、實地核實等方式,對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等情況進行核實;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按照《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時限進行核實,并作出決定;
核實過程中,有關單位或者其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協助調查的時間,以及公告、檢測、檢驗、檢疫、鑒定、審計等時間,不計入核實期限;
(四)(四)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核實結果作出準予或者不予修復的決定;經營異常名錄信用修復,由業務部門經辦人簽署意見后、報業務部門負責人審定;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信用修復,經業務部門經辦人、業務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局領導審定。
(五)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書面、電子郵箱、手機短信、公示系統、網絡等方式告知;
(六)檔案管理。作出信用修復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信用修復的證據、材料、文書等資料與案件材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歸檔,并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數據處理
(一)在對經營異常名錄(狀態)作出移出(恢復正常記載狀態))決定滿1年后,停止公示列入(標記)、移出(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記錄;
(二)在對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作出移出決定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列入、移出記錄;
(三)在對行政處罰信息做出移出決定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記錄;
(四)已經注銷的市場主體,停止公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經營異常名錄(狀態)、行政處罰信息記錄;
(五)按照“誰錄入,誰標注”原則,公示系統停止公示后,中國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文書網相應標注,內容為“此行政處罰信息已停止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或者停止公示行政處罰等相關信息后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門。
第十五條 按照“誰認定、誰修復”原則,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其他部門提供的信用修復信息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配合在公示系統中停止公示、標注失信信息。
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與當事人登記地屬于廣西區內,但不屬于同一地市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機關同級市場監管部門配合在公示系統中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第十六條 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準予信用修復的決定,恢復之前狀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公示期重新計算。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信用修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信用修復。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修復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信息化技術保障,升級改造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做好信息化保障。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涂改、偽造、損毀信用修復管理檔案資料、數據信息。
第二十一條 企業因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的,由企業向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信用修復材料,受理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后,將符合條件的材料報送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作出信用修復決定。
第二十二條 信用修復管理文書應當統一使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的文書樣本。全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實際情況制定補充相關文書。
第二十三條 藥品監督管理領域實施信用修復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