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人社規〔2024〕9號 2024-11-21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推動實施就業優先戰略,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181號)等文件精神,我們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桂人社規〔2022〕3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實施就業優先戰略,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6號)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18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就業補助資金的籌集、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是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區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補助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創業工作。自治區財政根據各地就業工作情況予以適當補助。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普惠性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切實支持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等重點群體多渠道就業創業。自治區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分配適度向經濟基礎薄弱地區、就業工作任務重地區傾斜,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推動地區間就業協同發展。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優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充分調動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三)科學合理,提升質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優化資金支出方向,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并結合就業形勢和工作任務變化對政策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就業補助資金使用范圍包括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其中,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于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就業見習補貼、一次性求職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及其他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及其他支出。
自治區各級安排的就業補助資金,在統籌落實各項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及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的基礎上,主要用于吸納脫貧勞動力就業補貼、個體工商戶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一次性擴崗補貼、鄉村就業工廠獎補、介紹重點群體就業補助、其他職業培訓補貼、促進農民工穩就業獎補、培育勞務品牌獎補,以及支付公益性崗位補貼超過最低工資標準的上浮部分、為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購買意外傷害商業保險等支出。
各項補貼補助具體支出范圍和標準詳見附件。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補貼或待遇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
第六條 各地應合理確定支出結構,科學控制公益性崗位補貼占比,嚴格控制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其他支出比例。原則上,除中央和自治區公共就業服務能力提升示范項目實施地區外,各地就業創業服務補助支出比例不得超過當地當年就業補助資金支出總額的20%。
第七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職工宿舍建設及維修,交通工具購置及運維支出。
(二)發放工作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等支出。
(三)“三公”經費支出。
(四)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五)辦公設備及耗材、報刊書籍訂閱、走訪慰問等支出。
(六)不得用于賽事組織實施經費、獎金等支出。
(七)按規定應由其他財政資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發放本辦法中的補貼。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八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分配中央和自治區財政就業補助資金,采用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
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保障因素、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點工作因素五類。資金分配時,優先對保障因素予以全額保障,再按其余四類因素進行測算,并通過績效調節系數和財力調節系數進行調節。具體如下:
(一)保障因素,包括就業先進地區激勵、少數民族自治縣縣慶、重點園區用工保障及其他重點工作支持等,為固定性或一次性投入。
(二)基礎因素權重為35%,設置勞動力人口等指標,重點考慮就業工作任務量。
(三)投入因素權重為15%,設置地方政府就業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慮地方投入力度和預算執行情況,引導地方加大投入,加快預算執行。
(四)工作成果因素權重為15%,設置城鎮新增就業情況等指標,重點考慮就業工作成果完成情況。
(五)重點工作因素權重為35%,根據當年度就業工作重點任務設置具體指標。
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權重、方式及增減幅上下限,可根據年度就業整體形勢和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績效調節系數和財力調節系數分別通過績效評價結果和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
項目法分配的資金采取競爭性評審的方式確定支持對象。每年項目法支持的項目和標準,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第九條 在因素法分配就業補助資金時,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收集資金測算需要的與就業相關的基礎數據、績效評價結果,提供資金分配建議及具體測算情況。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收集匯總資金結轉結余、預算執行、財政困難程度等業務相關數據。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按照因素法提交資金分配建議及具體測算情況。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向上級單位報送分配資金相關基礎數據時,要明確分工、壓實責任,加強審核把關。各單位按照“誰提供、誰負責”原則,對所提供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第十條 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收到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后30日內將資金下達市、縣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將自治區本級安排就業補助資金下達市、縣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治區財政廳按規定將資金分配情況抄送財政部廣西監管局。
各市、縣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使用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堅持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梳理并公開本地區就業補貼政策清單,明確申請材料、申領流程、經辦渠道、辦理時限。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及時受理各類單位和個人的申請,盡快完成材料審核和資金撥付等工作,并定期對賬。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對補貼金額大、人數多、期限長的補貼對象加強核查抽查,防范出現造假行為。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加強信息化建設,將各項補貼申請、受理、審核等納入廣西“數智人社”信息系統管理。對能依托信息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信息和資料,不再要求提供紙質材料,對面向個人的補貼,應優先支付到其本人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
第十二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及時撥付資金,積極盤活存量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按照財政部、自治區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年度終了,應認真做好就業補助資金的清理、對賬和核算工作,并將年度統計情況及時報送上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十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部和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轉移支付預算績效管理的規定,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等工作;強化跟蹤問效,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報同級人大;加強績效結果應用,加大績效信息公開力度,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規定,落實崗位設置權限分設和權限不相容要求,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強化資金監管,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主動開展自查、互查、交叉檢查或委托第三方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就業補助資金預決算工作,并按要求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
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享受補貼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隱藏部分位數的身份證號碼)、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其中,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一次性求職補貼應在發放前在校內公示。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規制度,既保證資金使用公開透明,又避免個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制度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對疏于管理、違規使用資金的地方,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中央及自治區財政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獲得中央及自治區財政就業補助資金資格,并在全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對就業補助資金使用中的失誤錯誤,按照“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堅持依紀依法、容糾并舉,對已經盡職盡責、未謀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別、審核后,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根據各自職能負責解釋。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包括具體補貼標準、申請材料流程等在內的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中央出臺新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自治區結合實際和新政策規定要求適時對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人社規〔2022〕3號)同時廢止。
稅 屋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就業補助資金支出范圍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