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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金規[2025]1號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南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

2025-03-28 09:50     來源:中國會計網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南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
南金規〔2025〕1號       2025-03-24
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西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印發的《南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修訂)》(南金管規〔2024〕2號)規定,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現將《南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南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修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廣西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南寧公積金中心)管轄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鐵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以下統稱服務網點)根據南寧公積金中心授權,負責所在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工作。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費類提取和非住房消費類提取兩大類。
第四條 住房消費類提取的情形包括: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三)無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四)出資為擁有產權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五)國家、自治區、南寧市有關住房公積金政策規定符合提取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 職工發生本實施細則第四條(一)、(二)、(四)項情形,職工及配偶提取個人賬戶最大可提取額度后仍不足以支付該筆住房消費支出的,職工的父母、子女(以下簡稱直系親屬)可在規定的提取額度內申請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非住房消費類提取的情形包括:
(一)離休、退休;
(二)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封存滿半年,且未在其他住房公積金中心繼續繳存;
(四)出境定居;
(五)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六)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的;
(七)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八)國家、自治區、南寧市有關住房公積金政策規定符合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提取申請
第七條 職工可通過南寧公積金中心各服務網點或已開通的網上渠道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具體服務網點和其他業務受理途徑由南寧公積金中心指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真實、有效、合法、合規的申請材料和信息,并簽署書面承諾,對所提供材料和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身份證件信息與南寧公積金中心所登記的信息不相符的,核實后應先辦理個人賬戶信息變更,信息一致的方可辦理。
第十條 職工提供的憑證、單據、合同、表冊或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等申請材料,應內容完整、印章齊全。材料有涂改的,應加蓋材料出具部門印章。提取業務申請表等表格填寫應完整、準確、清晰。
第十一條 職工符合提取條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按本實施細則規定提供有效的提取材料原件。提取材料包括基本材料、業務申請材料和其他相應材料。
第十二條 職工辦理提取業務應提供的基本材料包括:
(一)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職工屬港澳居民的,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屬臺灣居民的,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屬外籍人士的,提供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各類身份證件應在有效期內。
(二)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本人I類銀行卡,聯名卡或銀行卡已在南寧公積金中心進行綁定的,辦理業務時可不提供實體銀行卡。
第十三條 職工辦理提取業務應提供的業務申請材料在本實施細則第三、四章中具體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辦理提取業務,應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下列相應材料,包括:
(一)以配偶的住房消費材料申請提取的,提供結婚證。
(二)職工申請提取時婚姻狀況較上一次提取時發生變化的,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法院判決離婚的生效文書等婚姻關系變化材料。
(三)以直系親屬住房消費材料申請提取的,提供對應的直系親屬關系材料。直系親屬關系材料包括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親屬關系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發生住房消費的職工非南寧公積金中心繳存職工的,提供其已在繳存的公積金中心提取過該筆住房消費的憑證或材料。
(四)職工及配偶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外、鐵路分中心繳存職工及配偶在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管轄范圍各地市外(以下簡稱異地)發生住房消費,按本實施細則規定,自住住房所在地為職工或配偶戶籍地或工作地方可提取的,應提供相應的戶籍或工作地材料。自住住房在戶籍地的,提供戶口簿;身份證住址和簽發機關為購房地的可以身份證登記信息認定,無需提供戶口簿。自住住房在工作地的,提供單位在工作地為其繳交社保或住房公積金的憑證。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提取材料可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方式獲取和查證的,由職工授權南寧公積金中心進行核查,無需提供紙質材料。南寧公積金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業務辦理指南中明確上述材料優化內容并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十六條 直系親屬提取、提取住房公積金直付新建預售商品房購房首付款等需要到場面簽材料的業務不得委托代辦。可由職工本人委托他人代辦的提取業務,提供書面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身份證件。
第三章 住房消費類提取
第一節 購買自住住房提取
第十七條 職工申請購房提取的,除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一、二章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職工及配偶同一自然年度內應以同一套住房申請購房提取。
(二)職工或配偶存在南寧公積金中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南寧公積金貸款)逾期的,應償還全部逾期本息和罰息后方可辦理提取。
(三)2024年12月31日前,職工及配偶在異地購買自住住房的,自住住房所在地為職工或配偶戶籍地或工作地方可申請購房提取。自2024年12月31日起,職工及配偶在異地購買自住住房申請購房提取的不受戶籍地或工作地限制。
(四)在申請提取前12個月內,所購再交易住房辦理過購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權發生過兩次及兩次以上變更的,須在不動產權證登記12個月后才能就所購住房申請提取。
(五)以非住房貸款方式購買再交易住房的,在不動產權證登記6個月后才能就所購住房申請提取。
(六)職工或其配偶以購買自住住房或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方式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轉出該套住房后又將其購回的,不可再次就該套住房申請購房提取。
(七)職工及配偶購買住房的部分產權并已辦理過購房提取的,再次購買同一住房剩余產權的,不可再對該套住房申請購房提取。
(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自住住房,但產權明確為單獨所有或產權人只有一方姓名的,產權人的配偶就購買該房產首次申請提取時,需夫妻雙方到場面簽提取協議后方可辦理。
(九)以贈與、繼承、分割、交換等非購買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不可申請購房提取。
(十)職工與配偶之間發生房屋產權交易的,不可申請購房提取。
第十八條 職工申請購房提取的,除提供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和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第十四條的相應材料外,根據所購自住住房的不同類型,應提供下列業務申請材料:
(一)購買預售商品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住建部門出具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材料、購房款發票或收據。購買現售商品住房且已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提供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購房款發票或收據。
(二)購買再交易住房的,提供不動產權證、增值稅普通發票、購房款轉賬憑證或收據;以住房貸款方式購房的,還應提供借款合同。
(三)購買司法拍賣房的,提供司法拍賣成交確認材料、不動產權證、增值稅普通發票。
(四)購買全額集資建房、市場化運作房、危舊房改住房改造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當地房改管理部門出具的準購資格材料、購房款發票或收據。屬危舊房改住房還建戶的,還應提供危舊房改住房改造協議。所購住房因面積重新核算等原因補繳購房差價款申請提取的,提供補繳差價款相關材料、補繳差價款發票或收據。
(五)購買拆遷安置房的,提供購房合同、購房款發票或收據。屬拆遷安置戶的,還應提供拆遷安置協議或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六)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準購資格材料、購房合同或協議(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提供不動產權證,無需提供上述兩項)、購房款發票或收據。購買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公有住房的,提供鐵路房產管理部門簽訂的購房合同或協議、購房款發票或收據。
第十九條 職工申請購房提取的,應符合下列申請時限及頻次規定:
(一)購買預售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二)購買現售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或司法拍賣房的,自不動產權證登記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三)購買全額集資建房、市場化運作房、危舊房改住房改造房的,自準購資格材料開具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提取一次。所購住房因面積重新核算等原因補繳購房差價款的,自補繳差價款發票或收據開具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四)購買拆遷安置房的,自購房款發票或收據開具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五)購買公有住房的,自公有住房準購資格材料開具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提取一次;直接辦理不動產權證的,自不動產權證登記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六)根據購房合同或協議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購房的(不包括首付款分期支付),在支付購房款期間可根據實際付款情況分次提取,但每年只能申請提取一次。最后一次提取應在最后一次支付購房款的發票或收據開具之日起兩年內。
第二十條 職工申請購房提取的,應符合下列提取額度規定:
(一)提取額度不超過申請提取時其個人賬戶余額且所有符合條件的提取人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其中:按揭貸款方式購房的不超過實際支付的首付款;分期付款方式購房的,每次提取額度不超過未提取期間支付的購房款。
(二)除配偶外,職工與他人共同購買同一自住住房,且明確產權份額的,提取額度按各自占有的產權份額核定。
(三)購拆遷安置房的,貨幣補償安置的提取額度不超過置換房屋補交的房款或新購住房房款扣除貨幣補償款的差額;實物補償安置的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支付的面積補差款。
(四)因面積重新核算等原因補繳購房差價款的,提取額度不超實際支付的購房差價款。
(五)購房首付款與住房貸款本金之和超過購房總價的,超出部分不可提取。購房總價以在住建部門備案的房屋價格確定(再交易房以增值稅發票的購房總價確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委托南寧公積金中心將提取款項轉入房地產開發銷售企業(以下簡稱售房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的(以下簡稱提取住房公積金直付首付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職工或配偶在南寧市興寧區、江南區、青秀區、西鄉塘區、邕寧區、良慶區購買新建預售商品住房;
(二)職工或配偶與售房企業簽訂的預售商品住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中明確約定使用住房公積金或使用住房公積金與自籌資金相結合的方式支付購房首付款;
(三)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章及購房提取相關規定;
(四)職工未辦理按月對沖還貸或約定提取業務。
第二十二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直付首付款的,應由本人辦理,不得委托代辦。除提供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和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第十四條的相應材料外,還應提供下列業務申請材料,并符合下列辦理流程:
(一)預審申請。職工提供與售房企業簽訂的認購書到南寧公積金中心服務網點辦理預審。
(二)簽訂合同。職工將預審業務受理回執交售房企業,與售房企業簽訂合同。
(三)付款申請。完成合同登記備案后,職工提供已網簽備案的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表、提取住房公積金轉款委托書、售房企業承諾書到南寧公積金中心服務網點申請提取付款。合同約定使用住房公積金與自籌資金相結合的付款方式支付購房首付款的,還應提供已支付自籌資金的付款收據。
第二十三條 預審申請完成后至住房公積金劃轉入售房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前,職工及配偶均不能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及其他提取業務。
第二十四條 職工辦理預審申請時應在預審業務受理回執中確定提取金額,預審業務受理回執中確定的提取金額、合同中約定住房公積金支付金額與提取付款的金額應一致。申請人提取金額不超過預審申請時其個人賬戶余額,且所有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購房首付款。
第二十五條 職工尚未申請付款且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件、預審業務受理回執到南寧公積金中心服務網點辦理預審解除:
(一)與售房企業解除購房認購書或合同的;
(二)自愿取消提取住房公積金直付購房首付款申請的;
(三)職工或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或個人情況等發生變化,不符合提取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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