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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方案(試行)通知

2020-05-20 16:22     來源:中國會計網     

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貴州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貴安新區財政局、黨工委政治部,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25號)、《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8〕10號)、《貴州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號)有關要求,規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了《貴州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方案(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貴州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方案(試行)

2020年1月13日

附件:

貴州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方案

(試行)

一、會計繼續教育指導原則及適用范圍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兼顧系統性、前瞻性,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完善知識結構、全面提高素質。

2.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業基本要求,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樹立誠信理念、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全面提升專業勝任能力。

3.加強指導,創新機制。統籌教育資源,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繼續教育,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配合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二)全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方案。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二、會計繼續教育管理體制

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就近辦理原則。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共同制定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方案,并監督指導全省開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對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

除本方案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統稱為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管理和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建立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登記管理系統,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會計繼續教育內容與形式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公需科目堅持將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擺在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最突出的位置,教育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培訓內容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實施。專業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發布的專業科目指南進行指導。

(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有:

1.參加全國會計類相關考試,包括: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會計類考試;

2.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高端會計人才培訓、會計類專業會議等;

3.參加主管部門、用人單位或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4.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參加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知識競賽;

5.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采用的課程、教學方法應當適應會計工作要求和特點。同時,積極推廣網絡教育等方式,提高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四、會計繼續教育學分管理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三分之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原則上當年參加并完成繼續教育,所取得的學分在全省范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二)參加本方案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其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1.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或被錄取的,折算為90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公布考試成績的時間為準;

2.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召開的會計類專業會議,每天折算為10學分;

3.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

4.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90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60學分;

5.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

6.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

7.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知識競賽,成績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按照文件要求折算相應學分;

8.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以及高端會計人才培訓等,考試或考核合格的,1學時折算為3學分。

(三)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省財政廳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及省屬國有企業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情況登記,其余類型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記錄。

(四)“貴州省財政會計網”(czkj.guizhou.gov.cn)為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事項登記的指定網站。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到指定網站完成個人會計信息采集后,方可進行會計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五)繼續教育登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或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完成繼續教育或考試通過的,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按照管理級次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2.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實行“誰組織、誰培訓、誰負責”的原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報送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3.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上述1、2以外其他形式的,應當在年度內登錄指定網站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確認登記;也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到所屬地財政部門現場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五、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管理

(一)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社會團體、行業主管部門、大中型企業和社會培訓機構及其他從事繼續教育活動的培訓。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從事繼續教育活動,按照管理級次向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教學設施,面授教育機構還應有相應的教學場所;

2.擁有與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3.制定完善的教學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4.能夠完成所承擔的繼續教育任務,保證教學質量;

5.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充分發揮國家會計學院、會計行業組織(團體)、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中心)等在開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高理論水平的業務骨干和專家學者,建立繼續教育師資庫。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編制繼續教育教學方案,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檔案,根據考試或考核結果如實出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并在培訓結束后及時按照要求將有關情況報送財政部門。

(三)會計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1.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

2.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

3.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

4.泄露學員個人信息;

5.在辦理繼續教育登記事項時弄虛作假;

6.其他違紀違規違法行為。

六、會計繼續教育考核與監督

(一)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提供虛假繼續教育證明材料的,一經查實,財政部門將其記入會計人員信用信息檔案。

(二)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三)財政部門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教學質量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是否繼續承擔以后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重要參考。

(四)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發生本辦法案五(三)行為的,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同時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五)用人單位違規組織繼續教育或報送虛假資料的,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停止辦理其繼續教育登記事項,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七、其他

(一)市、自治州、貴安新區財政部門可會同本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實施方案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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