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構建全省主要產煤區煤炭稅收征管協稅護稅機制的意見
黔府辦發[2009]17號 2009-2-26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隨著我省經濟的快速發展,煤炭行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性能源產業和我省的支柱產業之一,得到了長足發展,為我省各級地方財政提供了大量稅收。煤炭稅收是我省各級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嚴格依法治稅,加強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流失,是稅收及時、足額征收入庫的重要保障。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要責任,也是國家稅法賦予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法定義務。為在全省范圍內建立起政府主導、稅務主管、部門協作、多方聯動、齊抓共管、信息共享的煤炭行業稅收征管協稅護稅機制,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領導
主要產煤區的市(州、地)、縣(市、區、特區)應成立煤炭行業綜合治稅領導小組,由政府分管財稅工作的領導任組長,地稅、國稅、工商、物價、公安、交通、煤炭管理、國土、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煤炭行業稅收協稅、護稅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具體實施。各成員單位要明確一名分管業務工作的領導具體落實協稅護稅責任,指定一名業務聯絡人負責開展日常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協稅護稅的日常工作。
二、明確職責。各級政府及各部門要切實發揮職能作用,明確職責分工,充分發揮協稅護稅網絡重要作用。
(一)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規范煤炭稅費征收工作的領導,明確本級政府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及時協調處理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對協稅護稅工作進行考核,確保煤炭稅費征收工作順利開展。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于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煤炭生產經營業戶開業、變更、注銷、吊銷登記情況。
(三)物價部門應于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煤炭市場均價等情況。
(四)交通部門應于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從事貨物運輸車輛營運證發放情況。
(五)公安部門應于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煤炭企業開采煤礦使用爆破耗材的情況。
(六)煤炭管理部門應于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煤炭產品產量等情況。
(七)國土資源部門應于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土地使用證和采礦許可證發放、礦山轉(出)讓、收取礦產資源補償費等情況。
(八)財政部門要嚴格財經管理制度,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加強煤炭稅費收支管理。
(九)審計部門要加強有關煤炭稅費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審計監督。
(十)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有關煤炭稅費征收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對存在貪污腐敗行為、不依法征收煤炭稅費和貪污、截留、挪用煤炭稅費的部門及責任人,應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
(十一)地稅、國稅部門主要負責提供煤炭企業稅務登記注銷及變更信息等,并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涉稅信息,有效開展登記認定、稅收分析、納稅評估和稅款征收工作。
三、認真組織實施。各成員單位要嚴格按照分工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按時保質交換涉稅信息,圓滿完成規定任務。地稅、國稅部門應聯合對相關信息進行分析和比對,并將有關情況按季向同級政府反映。協稅護稅領導小組應于每半年組織召開一次工作聯席會,聽取各成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