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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地稅發[2009]118號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貴州省地方稅務局煤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全文廢止]

2023-09-15 15:27     來源:中國會計網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貴州省地方稅務局煤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全文廢止]

黔地稅發[2009]118號       2009-10-30

  稅屋提示——依據貴州省國家稅務局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 貴州省國家稅務局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全文廢止失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自2018年6月14日起,本法規全文廢止。


各市、州、地地方稅務局: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煤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暫行)》已經省局2009年8月7日第二次局務會討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及時反饋。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煤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煤炭稅收征收管理,加強煤炭行業稅源管理和監控,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煤炭行業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貴州省范圍內從事煤炭開采、加工、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煤炭行業納稅人),地稅機關依法委托代征煤炭稅收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委托代征人),依法負有稅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

  第三條 煤炭行業地方稅收由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實行以納稅人自行申報為基礎,科技手段為依托,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并存,直接征收與委托代征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稅務登記管理

  第四條 煤炭行業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對于證照齊全的,由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煤炭行業納稅人雖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第五條 地稅機關要認真落實“一戶式”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煤炭稅收征管檔案,對煤炭行業納稅人的開業及關、停、并、轉等情況進行詳細記錄。

  第三章 賬簿、憑證管理

  第六條 各級地稅機關要督促和幫助企業建帳建制,要求煤炭企業如實申報,對已建帳企業和新建帳企業,要認真檢查其帳簿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嚴格規范企業帳簿管理,確保真實反映生產經營情況。

  第七條 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代理建帳,或者聘請有會計資格的人員代為建賬。

  第四章 認定管理

  第八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按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煤炭行業納稅人、委托代征人、扣繳義務人的以下稅費進行鑒定并將鑒定結果錄入稅收征管系統,同時通知其按期申報。

  (一)主體稅費: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資源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車船稅等。

  (二)扣繳稅種:個人所得稅等。

  (三)根據本法第三條規定委托代征的稅費: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購銷合同乙方印花稅等。

  (四)對發生轉讓煤礦股權、售賣煤礦行為的煤炭行業納稅人,主管地稅機關還應對其增加鑒定以下稅費: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

  第五章 稅源管理

  第九條 煤炭行業納稅人必須按月全面反映煤炭的產、銷、存情況,根據煤炭品種完整、詳細地記錄每日各班次的煤炭開采數量、銷售數量、銷售單價、銷售金額和工資支付情況,月終匯總后報送主管地稅機關。

  第十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將煤炭行業地方稅收納入自行管理,并在此基礎上,根據本區域的實際情況,找出煤炭行業稅收管理的內在規律,采取靈活多樣的征管措施和手段,強化申報征收管理,做到應收盡收。

  第十一條 各級地稅機關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以科技手段為依托,推行安裝產量遠程監控設備,加強對煤炭企業的產量測定和稅源監控。即在煤炭生產企業礦井出煤口、煤倉售煤處、煤炭傳送帶等處安裝遠程產(銷)量實時電子監控系統,將煤車出井重量或電子臺秤過磅數量實時自動稱重,傳輸進主控機并進行自動統計,確定煤礦產銷量,實現監控產量、以產控銷、以銷控稅、管住稅源的目的。

  第十二條 對安裝遠程監控系統條件暫不成熟的地方,可委托政府設置的驗票站,對過往運煤車輛查驗運煤憑證,并將銷售方、收貨方、完稅證號、煤種、數量、售價、承運人及車號等相關數據進行記錄,作為納稅評估的參考依據。

  積極爭取當地政府支持,在安裝遠程監控設備的井口或驗票站安裝可視監控設施,實時監控。

  第十三條 對銷售渠道穩定,定點向電廠供煤的煤礦,地稅機關可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按規定與電廠或當地政府、煤炭主管部門設立的煤款結算單位簽訂代征協議,委托其代征供煤煤礦應繳地方各稅(費)。

  第十四條 實施煤炭遠程監控的地方,稅收管理員應每天定時查閱各自負責監測管理的煤礦的動態信息數據,做好監測記錄,保證煤礦企業產量數據的原始性、連續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隨時檢查網絡連通和數據傳輸情況,故障報警要及時掌握、及時排查,及時聯系設備維修人員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對故障原因及排除措施、結果等內容做好監測分析記錄。

  第十五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利用征管軟件提供的征管數據及人工采集的煤炭行業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資金流轉等信息,與納稅人的申報納稅情況進行橫向、縱向比對分析,可采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煤炭行業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153號)所列模型和指標,結合其他有效方法,做好納稅評估工作,通過評估加強日常稅收管理,有效堵塞稅收漏洞。

  第十六條 稅收管理員必須于次年一季度內對煤炭行業納稅人上年度納稅情況進行稅收分析,應將掌握的上年度的產量、銷量、銷售收入、應繳稅款、預繳稅款、己繳稅款、計提的應計稅價外費用、其他應稅收入等與納稅人賬簿、憑證反映的情況進行比對。比對有差異的,應責令納稅人結清稅款并輔導其進行賬務調整。

  經納稅評估、質疑約談和調查核實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偷、逃、騙、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要及時移交稅務稽查部門查處。

  第十七條 對安裝產量遠程監控系統實施稅收管理的煤礦,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稅源管理部門按月將其申報的生產銷售數據與系統監控情況進行比對,結合系統監控情況對申報信息進行評估分析;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地稅機關收到納稅人報送的納稅申報表后,認真與產量監控系統記錄的數據進行核對。

  第十八條 對設置驗票站查驗運煤憑證實施稅收管理的煤礦。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稅源管理部門按月將其申報的生產銷售數據與過站記錄進行比對,結合過站記錄對申報信息進行評估分析;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按月將其核定定額與過站記錄進行比對,過站記錄小于核定數的,按核定數計征稅款,過站記錄大于核定數的,按過站記錄計征稅款。

  第十九條 煤炭行業納稅人在生產過程中,遇到特殊情況影響稅收征管監控時,應及時報告主管地稅機關:

  (一)因設備檢修或其他原因停產時,應在停產前報告;

  (二)被相關部門責令停產整頓或發生突發性事故導致停產的,應在停產后的1個工作日內報告。

  第二十條 煤炭行業納稅人的特殊情況報告均須提交書面材料,便于主管地稅機關存檔核實;因巷道掘進期間的減產,除提交書面報告外,還應在企業現場存留掘進時開采出的非原煤的其他土、石物,便于主管地稅機關的現場核實。

  第六章 納稅申報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每月辦理納稅申報時,地稅機關受理申報人員應將納稅申報表或其他部門代征代扣稅款的完稅憑證、地稅機關要求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等進行邏輯審核和數量比對,以審核申報的準確性、完整性。

  第二十二條 委托代征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以及地稅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代征單位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實行查賬征收的煤炭行業納稅人,應按月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申報繳納所鑒定的各項稅費。

  對省內跨地區開采的煤炭企業,其企業所得稅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按照規定其分支機構不用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四條 實行核定征收的煤炭行業納稅人,主管地稅機關可根據煤礦設計產量、實際開采情況、物價部門公布的市場煤炭價格信息以及其它納稅資料等,按月核定煤炭產量、計稅金額、應繳稅費額,納稅人按照核定的應繳各項稅費按月申報繳納。

  對安裝遠程產量監控系統的煤礦,主管地稅機關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以產控銷模型,將煤炭行業納稅人每月申報的產量及銷售量與遠程監控系統的產量監測數據進行對比。確定納稅人每月的煤炭銷量,根據不同煤質、售價區域確定其應納稅額。

  第二十五條 煤炭行業納稅人不論采取查帳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原則上實行上門申報,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各項地方稅費。

  依據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對條件允許的煤炭行業納稅人,可逐步推行由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繳稅款、電子申報、網絡申報等多元化申報繳稅方式。

  第七章 稅款征收、票證管理

  第二十六條 煤炭行業納稅人應當依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或者地稅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稅費。凡具有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情形的煤炭企業,主管地稅機關可對其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應嚴格按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審批,嚴禁違反規定擴大范圍。

  第二十七條 委托代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稅收票證管理的有關規定領用、保管、結報繳銷稅收票款。

  第八章 部門協作

  第二十八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認真貫徹落實《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構建全省主要產煤區煤炭稅收征管協稅護稅機制的意見》(黔府辦發[2009]17號),在當地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加強與國稅、工商、物價、公安、交通、煤炭管理、國土、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職能部門的聯系與溝通,建立政府主導、稅務主管、部門協作、多方聯動、齊抓共管、信息共享的煤炭行業稅收征管協稅護稅機制。加強煤炭行業稅收征收管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并上報省局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涉及的法律、法規、制度在執行過程中發生變動的,以變動后的法律、法規、制度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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