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稅務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3號 2021-3-26
根據《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修改)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對現行有效的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廢止和修改部分稅務規范性文件,現公告如下:
一、廢止《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地稅發〔2007〕141號)。
二、廢止《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修訂后<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許可審批管理辦法>的公告》(2019年第17號)。
三、刪除《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貴州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中引用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文件名。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2021年3月26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稅務規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據《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修改)規定,我局根據立法變化以及稅務工作實際需要,對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日常清理,及時發布清理結果。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全文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
1.全文廢止《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地稅發〔2007〕141號),該文件與現行我省政策不符,予以全文廢止。
2.全文廢止《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修訂后<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許可審批管理辦法>的公告》(2019年第17號),該管理辦法與現行稅收征收管理的規定不符,予以全文廢止。
(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
刪除《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貴州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中引用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內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43號)已全文作廢,對文件中引用該文件的地方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