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企業破產程序涉稅問題處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黔高法[2021]74號 2021-4-27
各市、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稅務局,貴陽鐵路運輸法院,縣(市、區、自治縣、特區)人民法院、稅務局:
現將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企業破產程序涉稅問題處理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抓好任務落實。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2021年4月27日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企業破產程序涉稅問題處理的實施意見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進一步“放”出活力和動力、“管”出公平和質量、“服”出便利和實惠,促進營商環境持續優化,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規范企業破產處置涉稅問題處理,提高破產處置工作效率,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確保稅收債權依法清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企業破產處置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加強稅務與司法協調配合
(一)建立稅務司法協作機制。省高院與省稅務局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省級協調機制。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與稅務機關要比照省高院、省稅務局成立本級工作領導小組,建立本級協作機制。各級人民法院的對接責任部門為負責審理破產案件的審判庭,各級稅務機關的對接責任部門為征管和科技發展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不定期召開聯席會,雙方均可發起會議,及時研究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涉稅務問題。
(二)建立跨區協調聯系機制。破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和受理破產的人民法院,因破產企業涉稅事項發生爭議,跨省及跨市州的由省級領導小組協調聯系,同一市州跨區縣的由市級領導小組協調聯系。
二、破產信息及時交互
(三)受理信息告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業破產申請后,應于5日內將受理企業破產的《民事裁定書》書面送達至破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征管和科技發展部門,無法確定主管稅務機關的,送達至受理破產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稅務機關征管和科技發展部門。稅務機關收到文書后,應簽收回執。
(四)債權申報通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應委托破產管理人自被指定之日起5日內將《債權申報通知書》送達破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收到文書后,應給予簽收回執。
(五)涉稅信息告知。破產管理人應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企業破產的《民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及管理人印章,以破產企業名義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
主管稅務機關應書面告知破產管理人破產企業相關涉稅事項,包括納稅人應當申報的稅(費)種、納稅期限、納稅人狀態、發票領用、電子稅務局登錄用戶名及密碼等相關情況。對破產企業存在未結涉稅事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一并書面告知。管理人應當在稅收債權申報截止日5個工作日以前完成上述未結涉稅事項,完成未結涉稅事項所產生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由稅務機關按照破產債權進行申報。
(六)稅收債權信息查閱。破產管理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查閱破產企業納稅申報、稅款繳納和違法違章處理等相關債權信息。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即時予以辦結,特殊情況需要延后回復的,原則上不得超過5日。
三、依法申報及確認稅收債權
(七)稅收債權申報。破產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是破產程序中稅收債權的申報主體,負責申報債權與申請參與分配。主管稅務機關接到債權申報通知后,應當在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匯總破產企業欠繳稅款以及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項非稅收入、滯納金、罰款和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向管理人進行申報,同時向各項非稅收入主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本實施意見所稱欠稅,是指企業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的稅款。包括破產企業已申報未繳納欠稅、企業更正或補充申報形成的欠稅、稅務依法核定以及稽查查補未繳納的稅款。企業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為截止日計算確定。其中,企業欠繳的滯納金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產債權申報。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的稅收債權,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
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債權時,應當列明所申報債權的稅(費)種、稅率(征收率)、稅款所屬期以及法律法規依據。
(八)債權登記及審查確認。管理人應當對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的債權申報材料進行登記造冊,詳盡記載申報債權額、申報債權的證據、債權性質、清償順序、申報時間等事項,對申報的稅收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管理人登記確認的稅收債權金額、性質和清償順序予以確認,有異議的及時向管理人提出,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九)異議處理。管理人對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稅收債權計算方式及截止期限等有不同意見且影響稅收債權金額、性質和清償順序的,應當書面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理由。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進行復核,經復核認為管理人所提理由成立的,應當重新申報債權;認為管理人所提理由不成立的,應當及時向管理人提出異議并提供相應的債權計算方式和征收依據等。
管理人對主管稅務機關的異議經審查后仍不予認可的,主管稅務機關最遲應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審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之訴。
因企業破產程序中欠繳稅(費)、滯納金、罰款和因特別調整產生的利息的債權金額、性質和清償順序不同,稅務機關依法受償欠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辦理入庫時,按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執行。
(十)積極行使表決權。主管稅務機關作為債權人,應當參加債權人會議,依法行使表決權。主管稅務機關法定代表人可簽署委托書授權委托兩名執法人員參加債權人會議。
重整案件中,欠繳稅款編入稅款債權組,滯納金和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編入普通債權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分別行使表決權。
四、優化涉稅管理服務
(十一)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稅務機關應當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職務。因企業公章遺失、未能接管等原因,無法在向稅務機關提交的相關文書材料中加蓋企業公章的,由管理人對該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加蓋管理人印章即可。
(十二)納稅申報。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至企業注銷之日期間,管理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代表債務人辦理全部涉稅事宜,履行稅法規定的相關義務。
破產清算期間,企業名下不動產涉及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由管理人以企業名義申報繳納,相關稅款依法按照共益債務或者破產費用,由破產財產隨時清償,主管稅務機關無需另行申報債權,由管理人直接申報繳納。
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或債權人會議決議,為債權人利益繼續營業或者因破產財產的持有、使用、拍賣、變現所產生的應當由企業繳納的稅(費),管理人以企業名義按規定申報繳納。相關稅(費)依法按照共益債務或者破產費用,由破產財產隨時清償,主管稅務機關無需另行申報債權,由管理人直接申報繳納。
管理人在清理破產企業債權債務和管理資產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未如實履行納稅義務的,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十三)保障必要發票供應。企業在破產程序中因履行合同、處置財產或繼續營業等原因確需使用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業名義到主管稅務機關申領、開具發票。稅務機關在督促納稅人就新產生的納稅義務足額納稅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滿足其合理發票領用需要,不得以破產企業存在欠稅情形為由拒絕。
管理人發現企業的稅控設備、發票等在接管前有丟失情形的,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備,并以企業名義按照規定辦理掛失、補辦等手續。
管理人應當妥善管理發票,不得發生丟失、違規開具等情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非正常戶解除。企業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前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管理人就企業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并補辦納稅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就稅款、滯納金、罰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并按規定解除企業的非正常戶認定。
(十五)解除保全、中止執行。稅務機關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已對企業財產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及時解除該保全措施、中止執行,并將企業財產移交給管理人。
審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宣告破產前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或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及時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稅務機關按照原保全順位恢復相關保全措施,稅務機關收到通知后,應當于30日內完成相關程序并回復人民法院,在稅務機關恢復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復之前,審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對企業財產的保全措施。
(十六)納稅信用修復。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稅務機關依法受償后,管理人或破產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人民法院出具的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評價其納稅信用級別。已被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產企業,經稅務機關確認后停止公布,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
(十七)稅收優惠。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以應管理人的申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酌情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破產企業根據資產處置結果,人民法院裁定批準或認可的重整計劃、和解協議確定或形成的資產損失,依照稅法規定進行資產損失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對破產企業提交的與此有關的申請材料應快捷審查,便利辦理。
企業在破產過程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管理人認為企業符合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咨詢或者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做好政策輔導或者落實。
(十八)債務清償及欠稅核銷。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確認財產分配方案《民事裁定書》到主管稅務機關清償稅收債權。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財產分配方案中確定的受償比例,辦理欠繳稅款本金、滯納金、罰款的入庫。
未足額清償稅收債權的,稅務機關應依法核銷未受償的稅款本金、滯納金、罰款。
(十九)稅收政策咨詢。管理人為推進破產程序的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稅收政策咨詢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提供稅收政策咨詢服務。
管理人或破產企業制定重整計劃草案時,可以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對重整計劃草案相關內容提供稅收政策咨詢,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支持。
(二十)便利注銷。管理人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企業注銷登記前應當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書》向稅務機關辦理清稅申報,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出具清稅文書,不得以稅款未獲全部清償為由拒絕辦理。
五、其他
(二十一)稅務檢查。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稅務機關此前已經啟動尚未辦結的稅務檢查程序可繼續開展;一般不再啟動新的稅務檢查程序,但發現重大違法線索必須查處的情形除外。
(二十二)管理人責任。管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破產企業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處理,并將有關情況通報人民法院。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的未盡事宜,由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協商確定。如意見內容與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沖突,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為準。今后雙方上級部門有新的規定,則按新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