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國稅發[2007]57號 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貴州省國家稅務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4號 2021-5-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發布,第44號修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相關文書的公告》(2018年第36號)規定,現將《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予以發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2021年5月8日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深化“放管服”工作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發布,第44號修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相關文書的公告》(2018年第36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稅務機關不得委托其他單位核定定額。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以下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一)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 (二)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個體工商戶。 第二章 核定方法及程序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七)實地調查定期定額戶生產經營情況后測算核定; (八)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五條 核定定額應依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如實填寫《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審批表》。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營業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預估數)、所得額(預估數)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 (二)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實地調查其生產經營,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核定方法初步核定定額,并計算應納稅額。 (三)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四)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并將核定情況上報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批。 (五)下達定額。定額核定情況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核定定額通知書》或《未達起征點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六)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 第六條 對未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規定期限辦理定額核定申報的定期定額戶,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不經過自行申報程序,根據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額。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區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典型調查的結果作為調整和核定定額以及確定相關參數的參考依據。 典型調查戶應占同一行業、區域定期定額戶總戶數的5%。 稅務機關對同一行業、區域按5%計算的典型調查戶數不足10戶的,應選擇不低于10戶的定期定額戶進行典型調查。 稅務機關對同一行業、區域內的定期定額戶數不足10戶的,應全部進行調查。 第八條 定額執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后執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 定期定額戶的定額執行期為一年。 第九條 稅務機關使用金稅三期稅收征管系統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管理功能,采取以計算機核定定額為主,人工核定定額為輔的方式核定定額。 第十條 稅務機關在進行核定定額時,應實地采集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信息,填制《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并經納稅人簽字認可。 采集有關數據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參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