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做好2023年度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準備的溫馨提示
尊敬的納稅人:
為做好2023年度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相關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42號公告,以下簡稱42號公告)規定,現將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關聯申報
(一)關聯申報主體
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關聯申報:
1.年度內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
2.年度內未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但符合42號公告第五條規定需要報送國別報告的。
3.企業年度內未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且不符合國別報告報送條件的,可以不進行關聯申報。
(二)關聯申報時間
企業需在2024年5月31日前,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就2023年度的關聯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三)關聯關系的類型
根據42號公告第二條,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構成公告所稱關聯關系:
類型 | 判定條件 |
(一)股權關系 | 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
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其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 |
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在判定關聯關系時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 |
(二)資金借貸關系 |
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占任一方實收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 借貸資金總額占實收資本比例=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其中: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賬面金額×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i筆實收資本賬面金額×i筆實收資本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
(三)特許權關系 | 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
(四)購銷合同勞務關系 |
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
(五)任命和委派關系 | 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
(六)親屬關系 | 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本條第(一)至(五)項關系之一。 |
(七)實質關系 | 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
根據42號公告第三條,僅因國家持股或者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存在上表第(一)至第(五)項關系的,不構成公告所稱關聯關系。
特別提醒:《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征科發〔2021〕69號)第二條第九項明確,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之間,一方通過合同或者其他情形能夠控制另一方的相關活動并因此享有回報的,雙方構成關聯關系,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
(四)關聯申報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包括22張附表,分為三部分:
1.基礎信息:包括《報告企業信息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匯總表》以及《關聯關系表》,共3張表。
2.關聯交易信息:包括《有形資產所有權交易表》《無形資產所有權交易表》《有形資產使用權交易表》《無形資產使用權交易表》《金融資產交易表》《融通資金表》《關聯勞務表》《權益性投資表》《成本分攤協議表》《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境外關聯方信息表》《年度關聯交易財務狀況分析表(報告企業個別報表信息)》以及《年度關聯交易財務狀況分析表(報告企業合并報表信息)》,共13張表。
3.國別報告表:包括《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英文)》《國別報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實體名單》《國別報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實體名單(英文)》《國別報告-附加說明表》以及《國別報告-附加說明表(英文)》,共6張表。
(五)關聯申報方式
關聯申報方式,可網上申報、上門申報等兩種方式。本著“涉稅事、網上辦,非必須、不進廳”的原則,建議選擇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電子稅務局的“非接觸式”網上申報途徑。通過登錄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電子稅務局(http://etax.guizhou.chinatax.gov.cn),點擊“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常規申報”-“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報送。
(六)關聯申報延期的規定
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二、國別報告
(一)國別報告報送主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業,應當在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時,填報國別報告:
1.該居民企業為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且其上一會計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額合計超過55億元。最終控股企業是指能夠合并其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所有成員實體財務報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業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企業。成員實體應當包括:⑴實際已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的任一實體;⑵跨國企業集團持有該實體股權且按公開證券市場交易要求應被納入但實際未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的任一實體;⑶僅由于業務規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的任一實體;⑷獨立核算并編制財務報表的常設機構。
2.該居民企業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的報送企業。
(二)國別報告填寫語言
國別報告應當以中英文雙語填寫,即《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等三張中文表應當使用中文填寫;《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英文)》等三張表應當使用英文填寫。如果部分實體既無中文名稱,也無英文名稱,企業應當自行進行翻譯,并在《國別報告-附加說明表》中進行說明。
(三)國別報告豁免規定
最終控股企業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跨國企業集團,其信息涉及國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豁免填報部分或者全部國別報告。
三、同期資料
(一)同期資料類型
同期資料分為三種文檔,分別是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每種文檔分別設定準備條件,企業結合自身情況,只要滿足其中一種文檔的準備條件就要準備該種同期資料,存在企業需要準備多種文檔的可能性。
(二)同期資料準備主體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準備主體文檔:(1)年度發生跨境關聯交易,且合并該企業財務報表的最終控股企業所屬企業集團已準備主體文檔;(2)年度關聯交易總額超過10億元。
2.年度關聯交易金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準備本地文檔:(1)有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照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超過2億元;(2)金融資產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3)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4)其他關聯交易金額合計超過4000萬元。
3.特殊事項文檔包括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和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準備相應特殊事項文檔:(1)簽訂或者執行成本分攤協議的,應當準備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2)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需要說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應準備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三)同期資料報送與管理要求
1.主體文檔: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準備完畢。
2.本地文檔:2024年6月30日前準備完畢。
3.特殊事項文檔:2024年6月30日前準備完畢。
4.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納稅人準備好同期資料后可主動提交至主管稅務機關。
企業因不可抗力無法按期提供同期資料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內提供同期資料。
5.同期資料應當使用中文,并標明引用信息資料的出處來源。
6.同期資料應當加蓋企業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章。
7.企業合并、分立的,應當由合并、分立后的企業保存同期資料。
8.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的準備完畢之日起保存10年。
(四)同期資料免除準備規定
企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準備全部或部分同期資料:
1.企業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可以不準備預約定價安排涉及關聯交易的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且關聯交易金額不計入本地文檔的關聯交易金額范圍。
2.企業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可以不準備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特別提示:一、依照規定需要準備主體文檔的企業集團,如果集團內企業分屬兩個以上稅務機關管轄,可以選擇任一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主動提供主體文檔。集團內其他企業被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主體文檔時,在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集團主動提供主體文檔情況后,可免于提供。“主動提供”是指在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前企業提供主體文檔的情形。如果集團內一家企業被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并已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主體文檔,集團內其他企業不能免于提供主體文檔,但集團仍然可以選擇其他任一企業適用前款規定。
四、稅務風險提醒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條和六十二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三)依據《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第四條,作為實施特別納稅調查的重點關注對象,根據第四十四條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將加5個百分點計算。
五、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同期資料主體文檔提供及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征科發〔2021〕69號)
納稅人對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準備有任何問題的,可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或者撥打納稅服務熱線12366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