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商務廳 貴州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確定我省承擔地方商品儲備企業名單的通知
黔財稅〔2024〕2號 2024-06-13
各市(州)財政局、稅務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各縣(市、區、特區)財政局、稅務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根據《關于繼續實施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8號)規定,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會同省商務廳、省糧食和儲備局共同研究,確定了我省232戶承擔地方商品儲備企業名單,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公布(詳見附件),請各地嚴格按照名單,貫徹落實好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二、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上述房產、土地,是指在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用于辦公、倉儲、信息監控、質量檢驗等經營及管理的房產、土地。
三、本通知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四、企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房產原值、承擔商品儲備業務情況、儲備庫建設規劃等資料留存備查。
五、本通知執行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以后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款項,從企業應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稅。
稅 屋附件:貴州省承擔地方商品儲備企業名單
貴州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商務廳
貴州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