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羅甸縣房產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羅府辦發〔2017〕181號 2017-11-07
各鄉鎮人民政府、斛興街道辦事處,縣府有關工作部門:
《羅甸縣房產稅征收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羅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7日
羅甸縣房產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縣房產稅的征收管理,進一步貫徹落實房產稅稅收政策法律法規,防止稅款流失,保障地方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貴州省房產稅施行細則》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房產稅征收范圍:縣城、建制鎮。
(一) 本辦法中的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具體范圍:東至林霞、坡坎,南至里勒,西至翁西坡,北抵王乃山山脊線。
(二)本辦法中的鎮,是指邊陽鎮、逢亭鎮、羅悃鎮、紅水河鎮、茂井鎮、沫陽鎮、木引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具體范圍如下:
1.邊陽鎮鎮區范圍:北抵羅沙中學,西至邊陽水庫及南北延伸的連續山脊線,南抵原邊陽二小以南的山脊線,東至栗木尖坡腳接工業園區(含工業園區)。
2.逢亭鎮鎮區范圍:包括老鎮區。東至逢亭三組,西至白家坡,南至逢亭組。
3.羅悃鎮鎮區范圍:河東村、河西村兩個行政村轄區范圍。
4.紅水河鎮區范圍:紅水河村,羅祥路以北以南,羊里路以北以南。
5.茂井鎮鎮區范圍:東至高里村村委會,西接茂井中學以西,北抵邊圩大寨,南界茂井碼頭。
6.沫陽鎮鎮區范圍:東至井相,西至森垚水泥廠,北抵大井寨,南界冗朝寨。
7.木引鎮鎮區范圍:東起楊家坳,西至胡家坡 ,南起把壩村,北至水井村的大寨。
凡在上述范圍內使用房產從事生產經營或者租賃的單位和個人,為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必須按照本辦法如實申報繳納房產稅。
第三條 房屋出租出典的,以出租出典的租金收入作為計征房產稅的依據,不能準確提供房產租金收入或者提供的租金收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其租金收入。
第四條 自有房屋用于生產經營的,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性減除30%后的余額計征。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擁有的房產用于生產經營的,不能準確提供房產原值的,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最低計稅標準確定房產原值計算征收房產稅。
第五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負責繳納。若產權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出租的房產,由出租人負責繳納;若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在房產所在地,承租人有代收和轉交納稅繳款書的義務;房屋產權未確定、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負責繳納;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負責繳納。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按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按房余值納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按房產余值納稅。納稅單位房屋通過房改的,按照房改管理部門確定的產權比例,屬單位產權的部門記入固定資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各種形式的集資建房,未經房改管理部門批準進行房改的,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第六條 房產承租人有代收和轉交稅務事項通知書,并提供出租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和租賃合同的義務。承租人如不及時轉交和提供相關信息的,影響稅款及時入庫的,承租人應負滯納稅款的責任。
第七條 房產稅的稅率。自用房產稅率為房產余值的1.2%;出租出典依照租金收入的12%計算。
第八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每年的4月、10月為申報繳納期,未按規定時間申報的,按照規定加收滯納金。房屋出租(典)或又轉租(典)的,從出租(典)與承租(典)人雙方簽訂合同、協議或者口頭協議之日起,15日內由出租(典)人持合同或協議主動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第九條 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2.由財政撥付事業經費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的非生產經營用的房產;
5.經政府部門明令拆除或禁止使用的房產;
6.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7.企業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報主管地稅機關的房產;
8.為基建工地服務、在施工期間使用的各種臨時性工料棚及附屬設施;
9.經上級財政、稅務部門批準免稅的房產;
上述免稅的房產,均只限于本單位自用和個人非經營用的房產,凡出租(典)以及本身非業務用房不屬于免稅范圍,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納稅單位和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產,按各自使用的房產劃分,分別進行征稅和免稅,行、企、事合一的單位也比照此原則執行。
第十條 納稅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必須在每年的4月、10月征收期內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申報表,據實填報,辦理登記。房產的增減變動,應于變動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登記,出租(典)收取租金的單位和個人,除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外,還應交合同副本或協議書復印件報送當地地稅機關核實征稅。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二條中的至“×××處”均含“×××處”。
第十二條 如遇城鎮規劃調整,則按調整后的城鎮規劃范圍征收房產稅。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