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羅甸縣稅務局關于公開征求《羅甸縣房產稅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及相關工作要求,縣稅務局對《羅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羅甸縣房產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羅府辦發〔2017〕181號)進行了修改,為進一步提高制定質量,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如有意見建議,請及時通過以下途徑向我局反饋:
一、征求意見時間: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10月11日。
二、方式:
(一)電子信件。
郵箱:1033856384@qq.com;傳真:0854-4800802;郵件主題請注明“《羅甸縣房產稅征收管理辦法》反饋意見”字樣。
(二)書面信件。
地址:貴州省羅甸縣龍坪鎮斛興路45號(國家稅務總局羅甸縣稅務局314辦公室);請在信封表面注明“《羅甸縣房產稅征收管理辦法》反饋意見”字樣。
三、聯系電話:0854-4801600
稅 屋附件:關于修改《羅甸縣房產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羅甸縣稅務局
2024年9月10日
關于修改《羅甸縣房產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說明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原羅甸縣國家稅務局、原羅甸縣地方稅務局合并為國家稅務總局羅甸縣稅務局,因機構改革,現需對《羅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羅甸縣房產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羅府辦發〔2017〕181號)進行修改:
一、第九條第7目“企業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報主管地稅機關的房產”修改為“企業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的房產”;
二、第十條“納稅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必須在每年的4月、10月征收期內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申報表,據實填報,辦理登記。房產的增減變動,應于變動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登記,出租(典)收取租金的單位和個人,除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外,還應交合同副本或協議書復印件報送當地地稅機關核實征稅。”修改為“納稅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必須在每年的4月、10月征收期內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申報表,據實填報,辦理登記。房產的增減變動,應于變動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登記,出租(典)收取租金的單位和個人,除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外,還應交合同副本或協議書復印件報送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