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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公告2024年第8號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發布《貴州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2024-09-20 17:29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發布《貴州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公告2024年第8號     2024-9-3

  為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規范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工作,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和貴州省生態環境廳共同修訂了《貴州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發布〈貴州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20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9月3日

貴州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規范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工作,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保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是指根據《環保稅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一條規定,按照抽樣測算方法核定納稅人污染物排放的種類和數量,并據以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范圍內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且不能按照《環保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納稅人)。

  第二章 核定方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核定方法,是指依照《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表》(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附件2)和《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附件3)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方法。

  第五條 禽畜養殖業和醫院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表》核定計算。

  小型企業、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應納稅額,能夠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表》核定計算;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核定計算。

  第三產業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的納稅人,其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核定計算。

  施工排放揚塵的單位,其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核定計算。

  第六條 對核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其應納稅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禽畜養殖業的水污染物應納稅額

  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水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物當量數=禽畜養殖數量的頭、羽數÷污染當量值

  (二)醫院、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水污染物應納稅額

  1.能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水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物當量數=月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2.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計算公式如下:

  (1)醫院納稅人應納稅額=醫院床位數÷污染當量值×單位稅額

  (2)餐飲業納稅人應納稅額=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3)其他行業納稅人應納稅額=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數×特征指標值×單位稅額

  (三)第三產業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納稅人的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

  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廢氣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四)施工排放有揚塵的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

  建筑施工單位(施工總承包方)施工揚塵按照大氣污染物(一般性粉塵)征稅。

  月應納稅額=月揚塵排放量÷一般性粉塵污染當量值×單位稅額

  揚塵排放量按照《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附件3)計算,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可疊加。

  建筑施工單位(施工總承包方)在計算環境保護稅時,應依據揚塵抑制措施的實施達標及處罰情況,對照《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附件3)確定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自行計算申報,有關資料留存備查。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七條 環境保護稅核定程序適用于:

  (一)首次辦理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且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納稅人;

  (二)因法律、行政法規、稅收政策調整或實際污染物排放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納稅人。

  第八條 環境保護稅核定程序:

  (一)核定申請

  1.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納稅人應在首次辦理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或污染物排放情況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定申請或重新核定申請,填寫《環境保護稅稅源明細表》,如實反映排污情況,并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因法律、行政法規、政策調整或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及污染物排放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調整核定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重新辦理核定征收手續。

  (二)核實情況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根據納稅人申報材料,及時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納稅人的情況,據以確定納稅人適用的行業類別、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應納稅額。

  (三)核定結果公示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的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納稅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復核。經復核,需作調整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復核結果調整,再次進行公示。

  (四)核定結果送達

  公示期滿后,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執行。

  (五)核定結果公布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條 核定征收的執行期為一年。核定期滿后,應根據納稅人經營變化情況重新核定。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按季申報納稅,于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遇法定節假日按相關規定順延)。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填寫《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報送有關納稅資料,并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的后續監督管理工作,及時掌握納稅人污染物排放情況。當實行核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能夠按照《環保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和順序計算應稅污染物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變更其環境保護稅征收方式,并依法告知納稅人。

  第十三條 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執行。

  第十五條 小型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禽畜養殖業是指達到《貴州省環境保護廳 貴州省農業委員會關于印發〈貴州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標準〉的通知》(黔環通[2017]189號)確定的規模標準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養殖場。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及省相關政策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稅 屋附件:

  1.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表

  2.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

  3.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

關于《貴州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解讀

  一、公告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保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環保稅法》第十條第四項和第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無法采用實際監測且不能按照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納稅人),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抽樣測算方法核定計算環境保護稅。為加強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規范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工作,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和貴州省生態環境廳聯合修訂了《貴州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適用的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范圍內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且不能按照《環保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二)關于核定計算方法

  按照《環保稅法》的規定,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單位稅額,污染當量數=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當量值。部分小型企業、飲食娛樂服務業、醫院在能夠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情況下,按照本辦法《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表》規定的污染當量值核定計算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無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規定的排污特征值系數核定計算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第三產業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的納稅人,其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核定計算。施工排放揚塵的單位,其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按照《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核定計算。

  本公告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8元。

  例1:某醫院,床位280張,每月按時消毒,無法計量月污水排放量,求當月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

  解析:根據其污染當量值為0.14床,計算醫院當月的水污染物當量數=280÷0.14=2000,當月醫院的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2000×2.8元=5600元。

  例2:某飯店經營面積為400平方米,無法準確計算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求當月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

  解析:餐飲業營業面積為300-500(含500)平方米的,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數為430當量數/月。

  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430×2.8=1204元。

  例3:某建筑施工工地,某月建筑面積為10000平方米,經確認,道路硬化措施達標、按規定設立邊界圍擋、裸露地面(含土方)采取覆蓋措施、易揚塵物料未覆蓋、定期噴灑抑制劑、運輸車輛采用機械沖洗裝置進行沖洗。求當月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

  解析:施工過程中排放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本公告《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規定的施工揚塵產生系數和施工揚塵削減系數計算施工揚塵的排放量,由施工單位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環境保護稅。

  建筑施工施工揚塵產生系數為1.01千克/平方米·月;

  道路硬化措施達標,施工揚塵削減系數為0.071千克/平方米·月;

  邊界圍擋達標,施工揚塵削減系數為0.047千克/平方米·月;

  裸露地面(含土方)采取覆蓋措施達標,施工揚塵削減系數為0.047千克/平方米·月;

  易揚塵物料未覆蓋,施工揚塵削減系數為0;

  定期噴灑抑制劑達標,施工揚塵削減系數為0.03千克/平方米·月;

  運輸車輛采用機械沖洗裝置進行沖洗,施工揚塵削減系數為0.31千克/平方米·月。

  施工揚塵排放量=(1.01-0.071-0.047-0.047-0.03-0.31)千克/平方米·月×10000平方米·月=0.505×10000千克=5050千克

  應納稅額=施工揚塵排放量÷一般性粉塵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5050÷4×2.4元=3030元

  (三)關于核定程序

  核定程序包括首次申請核定征收方式和調整核定征收方式。納稅人首次申請核定時,應填寫《環境保護稅稅源明細表》及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共同核實情況,確定納稅人核定征收的核定結果,并進行公示。納稅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相關信息進行復核,根據復核結果進行調整。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并將核定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本辦法納稅人所填寫的《環境保護稅稅源明細表》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9號)所附《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中的《環境保護稅稅源明細表》。

  (四)關于畜禽養殖業規模標準

  根據《環保稅法》第十二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規模標準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養殖場,應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本辦法明確了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按照《貴州省環境保護廳 貴州省農業委員會關于印發〈貴州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標準〉的通知》(黔環通[2017]189號)的規定執行。即生豬養殖場、養殖小區年出欄1000頭及以上;肉牛養殖場、養殖小區年出欄100頭及以上;奶牛養殖場、養殖小區年存欄100頭及以上;肉雞養殖場、養殖小區年出欄50000羽及以上;蛋雞養殖場、養殖小區存欄10000羽及以上。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標準以豬當量折算,畜禽養殖專業戶規模標準參照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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