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水利廳關于明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
黔財稅[2024]7號 2024-12-6
各市(州)財政局、水務局,各縣(市、區、特區)財政局、水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貴安新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縣(市、區、特區)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為10%。
二、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計征水資源稅,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三、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按《貴州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詳見附件)執行。
四、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對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五、除水力發電、城鎮供水企業取用水外,水資源稅納稅人超計劃取用水的,按照以下標準累進繳納水資源稅:
(一)超額30%(不含30%)以下的,超過部分按照適用稅額標準的2倍征收水資源稅;
(二)超額30%(含30%)至50%(不含50%)的,超過部分按照適用稅額標準的3倍征收水資源稅;
(三)超額50%(含50%)以上的,超過部分按照適用稅額標準的5倍征收水資源稅。
對依法應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水資源稅納稅人,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按適用稅額標準的3倍征收水資源稅。
六、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省、市、縣三級按照7:1:2的比例分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按照“存量不動、增量調整”要求合理核定劃轉基數,保持省、市、縣財力格局總體不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履行水資源開發、節約、保護、管理職能等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七、跨地區水力發電取用水的水資源稅在相關縣(市、區、特區)之間的分配,按照《貴州省跨地區水電項目稅收分配辦法》(黔財預〔2015〕1號)明確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分配辦法確定。
八、開征水資源稅后,我省停止征收水資源費。由原行政管理部門對此前水資源費預繳的負責退還、應繳的負責征收、欠繳的負責追繳。
九、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其他有關配套措施,由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水利廳等相關部門根據部門職能職責研究確定,相關政策由上述部門負責解釋。
十、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其他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稅屋附件:貴州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
貴州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水利廳
2024年12月6日
關于貴州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解讀
10月1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聯合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決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為確保此項改革在我省順利實施,根據《實施辦法》授權及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貴州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水利廳關于明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印發實施。現將《通知》相關制定依據及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黨的二十大提出“實施全面節約戰略,推進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完善支持綠色發展的財稅政策”“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治理”。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資源費改稅”。水資源是重要的自然資源,貫徹落實全面節約戰略,必須堅持節水優先、量水而行。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資源稅法,授權國務院在五年內開展水資源稅試點。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完善以資源稅、環境保護稅為主體“多稅共治”,以系統性稅收優惠政策“多策組合”的綠色稅收體系,支持我國經濟社會綠色轉型,助力美麗中國建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分為三個階段:一是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實施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二是2017年12月1日,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省份擴大至10個省份,分別為:河北、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四川、陜西、寧夏。三是2024年10月11日,為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資源費改稅”改革要求,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聯合印發《實施辦法》,決定自12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水資源費停止征收。
二、制定依據
《通知》的制定依據是《實施辦法》中五個涉及授權事項的條款。其中,第六條為明確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第八條為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計征方式;第九條為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第十四條為確定水力發電取用水的適用稅額;第十七條為決定免征或減征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資源稅。
三、相關內容
(一)確定我省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為10%。根據《貴州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中“城鎮供水管網漏損率原則上按照《城鎮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及評定標準(CJJ92)》確定的一級評定標準10%計算,漏損率高于10%的,按照10%核定”規定,為保持政策間的銜接統一,確定我省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確定為10%。
(二)確定我省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計征水資源稅。我省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均采用循環供水方式,目前水資源費計征方式為按實際取用水量征收,按照國家授權要求,遵循稅費平移原則,將火力發電冷卻用水水資源費計征方式平移,即: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三)確定我省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一是劃分具體取用水類別。參照《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水利廳關于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黔發改收費〔2015〕50號)取用水類別劃分標準及我省實際,在2015年水資源費取用水類別劃分的基礎上對我省水資源稅取用水類別進一步優化。二是按照稅費平移原則確定適用稅額。為平穩推進我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不增加納稅人負擔,支持相關產業發展,基本平移現行不同取用水類別的收費標準。三是強化調控,適當調整部分行業水資源稅適用稅額。為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強化水資源稅的調控作用,我們將特種行業適用稅額適度提高,充分發揮稅收杠桿作用,強化稅收調控功能。
(四)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一是為更好落實中央“三農”工作部署要求,減輕我省農業生產經營成本,助推我省鄉村振興發展,確定對我省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二是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主要是為了滿足人民生活需要,公共性、公益性較為突出,為更好滿足農村百姓生活用水需要,避免征收水資源稅對農村百姓增加用水負擔,確定對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免征水資源稅。
(五)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過許可水量或者取水計劃部分從高確定稅額。一是全國已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的省份,均已對超計劃等取用水實行差別稅額,我省現行的水資源費征收規定中也對超計劃(超定額)取用水行為實行差別稅額,按照稅費平移原則,平移我省現行對超計劃(超定額)取用水的征收方式,對超計劃(超定額)取用水實行差別稅額。二是為強化稅收剛性,充分發揮稅收的反向懲罰作用,嚴格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要求,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的按適用稅額標準的3倍征收水資源稅,進一步強化社會對水資源的保護意識。
(六)明確我省水資源稅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按照此次中央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精神,貫徹落實中央分稅制要求,合理劃分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將水資源稅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明確為7:1:2。同時,明確對我省跨地區水力發電取用水的水資源稅在相關縣區之間的分配,按照《貴州省跨地區水電項目稅收分配辦法》(黔財預〔2015〕1號)明確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分配辦法確定。
(七)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其他有關配套措施。水資源稅改革后,我省水資源費停止征收。由原行政管理部門對此前水資源費預繳的負責退還、應繳的負責征收、欠繳的負責追繳。因此,各相關部門應加強溝通協作,建立合作機制,相關配套制度、征管措施須有序平移、科學制定。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水利廳等部門應根據職能職責完善后續配套措施,推進我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平穩實施。
四、施行日期
《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與《實施辦法》施行時間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