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貴州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有關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發〔2024〕12號 2024-12-20
各市(自治州)、縣(市、區、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72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經辦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24〕177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就有關工作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申領病殘津貼的條件
從2025年1月1日起,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最后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市(自治州)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國家規定和程序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鑒定結論在一年有效期內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可按規定申領病殘津貼。
二、關于申領病殘津貼的材料
申領病殘津貼時,需提供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居民戶口簿、符合規定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已激活銀行賬戶功能的社會保障卡,并填寫《貴州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申請表》。需要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應按規定提供申請人原始檔案。委托他人辦理,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關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參保人員可向最后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的市(自治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申請,并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對市(自治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和流程按照國家現行鑒定標準和政策執行。病殘津貼領取人員的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具體辦法按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四、關于申領病殘津貼的資格審核
符合申領病殘津貼條件的參保人員,向待遇領取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后符合條件的人員,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發放病殘津貼。在省本級的參保人員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病殘津貼領取資格的審核。在市(自治州)的參保人員由市(自治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屬地原則負責本級和所轄縣(市、區、特區)病殘津貼領取資格的初審,初審通過后,提交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核。
五、關于獨生子女父母加發5%養老金
領取病殘津貼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辦理退休手續,符合我省獨生子女父母加發5%養老金資格的退休人員,從辦理退休手續次月起,按基本養老金月標準加發5%養老金。所需資金列入省級財政預算。
六、關于相關政策的銜接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國有和集體企業退職人員待遇計發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勞社廳發〔2004〕17號)和原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二)》(黔勞社廳發〔2007〕54號)第三條關于參保人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病退問題的有關規定從2025年1月1日起終止執行。本通知實施前,參保人員已按規定領取的病退、退職待遇,本通知實施后繼續領取相關待遇。
國家和省出臺新的政策,從其規定。
稅 屋附件: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的通知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經辦工作的通知
3.貴州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申請表
4.授權委托書(模板)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貴州省財政廳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有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7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經辦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24〕177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省財政廳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有關工作的通知》(黔人社發〔2024〕12號,簡稱《通知》),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政策。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
答:《通知》的主要內容有六項:一是規定了申領病殘津貼的條件;二是規定了申領病殘津貼的材料;三是規定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四是規定了申領病殘津貼的資格審核;五是規定了領取病殘津貼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辦理退休手續,符合我省獨生子女父母加發5%養老金資格的退休人員,從辦理退休手續次月起,按基本養老金月標準加發5%養老金;六是規定了《通知》的執行時間,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
三、申領病殘津貼應具備的條件
答:《通知》貫徹落實《暫行辦法》及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從2O25年1月1日起,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最后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市(自治州)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國家規定和程序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鑒定結論在一年有效期內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可按規定申領病殘津貼。
四、申領病殘津貼資格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通知》規定,申領病殘津貼時,需提供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居民戶口簿、符合規定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已激活銀行賬戶功能的社會保障卡,并填寫《貴州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申請表》。需要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應提供職工檔案。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五、參保人員應在哪里申領病殘津貼
答:《通知》規定,符合申領病殘津貼條件的參保人員,向待遇領取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后符合條件的人員,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發放病殘津貼。在省本級的參保人員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病殘津貼領取資格的審核。在市(自治州)的參保人員由市(自治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屬地原則負責本級和所轄縣(區)病殘津貼領取資格的初審,初審通過后,提交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核。
六、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職和病退政策從什么時間起終止執行
答:《通知》規定,《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國有和集體企業退職人員待遇計發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勞社廳發〔2004〕17號)和原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二)》(黔勞社廳發〔2007〕54號)第三條關于參保人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病退問題的有關規定從2025年1月1日起終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