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鄉村振興局關于對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相關稅費的通知
瓊財稅規[2023]9號 2023-9-14
各市縣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鄉村振興局,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各市縣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號,以下簡稱《公告》),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相關稅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下同)、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對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三、上述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體執行遵照《公告》和財政部、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省財政廳等4部門印發的《關于對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相關稅費的通知》(瓊財稅〔2019〕257號)和《關于延長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定額依次扣減相關稅費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瓊財稅〔2022〕192號)同時廢止。
四、按本通知規定應予減征的稅費,在本通知發布前已征收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后納稅期應繳納稅費或予以退還。發布之日前已辦理注銷的,不再追溯享受。
各市縣財政、稅務、人社、鄉村振興部門要加強領導,把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主動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同時,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人社廳、省鄉村振興局反映。
海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鄉村振興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