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海南省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的實施意見
瓊府辦〔2024〕2號 2024-01-24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提出的實施科教興國戰略重大部署,加強科技基礎能力建設,優化配置科技創新資源,進一步提升我省大型科研儀器使用率和共享率,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7〕289號)和我省關于推進公共財政資金(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購置的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工作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思路。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圍繞“成為國家科技創新體系中的重要省份”核心目標,加快推進大型科研儀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研發組織等用戶開放,實現資源共享,避免部門分割、單位獨占,充分釋放服務潛能,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省份提供有效支撐。
(二)主要目標。力爭用2—3年時間,完善覆蓋各類科研設施與儀器、統一規范、功能完備的專業化、網絡化管理服務體系,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制度、標準和機制更加完善,開放水平顯著提升,分散、重復、封閉、低效的問題基本解決。
(三)適用范圍。大型科研儀器包括使用公共財政資金購置的大型科學裝置、科學儀器服務單元和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研儀器設備等。
二、重點任務
(一)實行統一網絡管理。
省科技廳進一步加強海南省大型科研儀器協作共用網(以下簡稱省大儀網)建設。由各級各類公共財政資金購置的大型科研儀器,除已報廢、安裝使用已超過10年以上、涉密和在線監測設備外,均應及時納入省大儀網,并提供對外開放共享服務。購買使用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應當自大型科研儀器完成安裝使用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儀器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功能等情況和開放制度提交海南省大型科研儀器協作共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大儀辦)入網管理。鼓勵各種資金渠道購置且價值在20萬元及以上的科研儀器設備,采取管理單位自愿申報、專家審核的方式加入省大儀網管理。
對納入省大儀網統一管理,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不包括“零關稅”等其他稅收優惠政策進口設備),處于海關監管年限內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管理單位在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前,應按規定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對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統一管理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的監管措施,按照科技部會同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制定的管理辦法執行。
(二)嚴格開展查重評議。
對申請使用公共財政資金新購50萬元及以上大型科研儀器的,管理單位須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查重評議,對購置必要性、合理性等開展評議,從源頭上控制大型科研儀器重復購置。未經查重評議或評議不通過的,原則上不得使用公共財政資金購置。省科技廳會同財政等部門建立查重評議抽查機制。
(三)完善開放共享評價制度。
省科技廳負責建立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的評價機制,研究制定評價標準和辦法;引入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定期對大型科研儀器的運行開放情況進行評價考核,評價考核結果對社會公布。
省大儀辦要加強管理單位大型科研儀器開放服務、評價結果等信息的發布工作,并設立咨詢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四)推進平臺對接。
各管理單位要主動與省大儀辦對接,動態歸集大型科研儀器共享服務用戶、時長、內容、收費等信息數據;暫未實現系統對接的,管理單位每月要按固定格式將相關信息推送至省大儀網,由省大儀網直接提供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機時、服務等重要數據。
(五)加強動態監管。
省大儀辦應借助省大儀網平臺監測功能,對大型科研儀器使用等情況進行監測評估。大型科研儀器連續一個月無正當理由不開機運行(用于科研、實驗、檢測、測試等科技活動)的,由管理單位提醒或通報;連續三個月無正當理由不開機運行的,可由管理單位在單位內進行調配;連續六個月無正當理由不開機運行的,可由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在部門內或跨部門進行資產劃轉,并對管理單位進行公開通報。
省大儀辦應對各管理單位定期提醒或通報,相關信息抄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可將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水平和年度評價結果作為管理單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六)強化人才培養。
科技、教育、人社等部門應著力支持管理單位加強實驗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完善崗位設置、業務培訓、薪酬待遇、職稱晉升和評價考核等政策保障。支持一線實驗技術人員開展分析測試技術研究、學術交流和人才培訓,支持調整提高實驗技術人員職稱等級設置。
(七)建立健全開放服務激勵約束機制。
對公共財政資金購置的大型科研儀器,管理單位在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時,可按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收取費用,收費標準應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服務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由管理單位統一管理。管理單位可在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以不低于70%的比例將服務收入結余部分用于對科研人員提供開放共享服務的績效獎勵。績效獎勵應在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經管理單位公示后實施。績效獎勵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不受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基數限制,不納入計算及計提住房公積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的工資總額基數。使用公共財政資金購置大型科研儀器后,不履行開放共享義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依法處理。
三、組織實施
(八)壓實工作主體責任。管理單位要落實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制定本單位開放共享制度,建立健全本單位激勵和約束機制,加強實驗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按要求購置、使用、共享大型科研儀器,并協助做好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九)強化部門工作協同。建立科技部門牽頭,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社、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海關等多部門協同機制,支持符合海關監管條件的免稅進口自用生產設備開放共享,支持企事業等單位通過省大儀網使用創新券支付大型科研儀器共享服務費用;教育部門將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結論作為高校分級分類評價的重要指標;海關按規定對監管年限內的免稅進口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負責推動本部門所屬的管理單位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