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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須知

2024-03-08 15:05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須知

  為便利納稅人及時準確辦理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相關稅收規定,現將匯算清繳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匯算清繳適用范圍

  2023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也應按規定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按照總機構計算分攤的應繳應退稅款,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二、匯算清繳辦理期限

  納稅人應于2024年5月31日前進行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

  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三、匯算清繳申報表

  (一)申報表適用類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及相關附表,適用的納稅人類型為查賬征收居民企業及實行按比例就地預繳匯總(合并)納稅辦法的分支機構。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及相關附表,適用的納稅人類型為核定征收居民企業。

  3.《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及相關附表(表樣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適用的納稅人類型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

  (二)申報表填寫注意事項

  1.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納稅人,應先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以下簡稱《表單》),并根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業務在《表單》中選擇“填報”或“不填報”對應的附表,凡選擇“填報”的附表,無論相關業務是否需納稅調整,均應完整填寫附表中的信息。

  2.小型微利企業可免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的 “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

  四、匯算清繳申報方式

  目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匯繳申報的方式包括網上申報、上門申報。其中,網上申報是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通過海南省電子稅務局進行首次申報和更正申報;上門申報是指由于實際情況,納稅人不能正常進行網上申報,可直接攜帶匯算清繳相關材料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

  五、其他重要事項

  (一)提示提醒服務

  匯算清繳期間,為便利納稅人準確申報數據,稅務機關提供兩次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一是將納稅人上年度匯算清繳和本年度預繳發生的重點風險事項進行事前風險提示提醒,幫助納稅人規避同類型的潛在風險。二是納稅人對本年度匯繳數據進行申報后,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的“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功能,對可能存在的稅收風險進行提示,幫助納稅人提高申報準確率。

  (二)更正申報事項

  納稅人應如實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并按時報送相關資料,對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截止日(2024年5月31日)前,納稅人如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可以進行自主更正申報(次數不限),并結清應繳應退稅款,涉及補繳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

  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截止日(2024年5月31日)后,納稅人如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可通過電子稅務局進行一次自主更正申報;如需進行一次以上的更正申報,應提供相關說明材料,到辦稅服務廳辦理或者在電子稅務局預約辦理,稅務機關也可以“要約”的形式發起更正申報。更正申報涉及補繳稅款的,自2024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三)可選擇申報與繳稅分離

  納稅人應盡早開展匯算清繳申報,并通過電子稅務局的“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功能,對已申報數據開展審核,納稅人可參考系統反饋的可能存在的填報問題,及時進行數據調整、補正資料,為更正申報預留充足時間,避免匯算清繳期后更正產生的滯納金風險。為避免占用資金,納稅人可選擇申報與繳稅相分離,匯算清繳數據提前進行申報,稅款繳納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即可。

  (四)實質性運營自評承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2022年第5號)的規定,享受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和享受海南自由貿易港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端緊缺人才任職受雇、生產經營企業需要在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對實質性運營進行承諾,并申報《實質性運營自評承諾表》。具體要求和操作指引詳見《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企業申報實質性運營自評承諾表的通告》(2023年第4號)。

  (五)多繳稅金退回

  為緩解納稅人資金壓力,減輕辦稅負擔,納稅人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產生多繳稅款時,不再抵繳下一年度應繳稅款,應及時辦理退稅,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辦稅服務廳提出退稅申請,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

  為進一步簡化退稅流程,從2023年匯算清繳起,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稅務局向納稅人發送退稅提示信息,經納稅人確認后,系統將于匯算清繳期結束后自動發起退稅流程。

  (六)業務咨詢熱線

  納稅人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繳申報時,如遇到政策問題,可撥打主管稅務機關公布的咨詢電話,或者通過12366服務熱線溝通解決。如在海南省電子稅務局進行網上申報時遇到技術問題,可撥打4000912366技術支持熱線溝通解決。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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