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公益事業捐贈電子票據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財票規[2024]4號 2024-05-24
省直各單位,各市縣財政局:
為規范海南省公益事業捐贈電子票據使用和管理行為,加強捐贈收入財務監督管理,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根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4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24〕1號)、《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區塊鏈財政電子票據應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瓊財票規〔2021〕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海南省公益事業捐贈電子票據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2024年5月24日
海南省公益事業捐贈電子票據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南省公益事業捐贈電子票據使用和管理行為,加強公益事業捐贈收入財務監督管理,促進社會公益事業可持續發展,根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4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24〕1號)、《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區塊鏈財政電子票據應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瓊財票規〔2021〕1號)等規定,結合海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海南省公益事業捐贈電子票據,即海南省公益事業接受捐贈統一票據(電子)(以下簡稱捐贈電子票據),是指海南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組織(以下統稱公益性單位)按照自愿、無償原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財物時,向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本辦法所稱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章程載明本組織開展公益事業的具體內容,并從事公益事業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他公益性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公益事業,是指下列非營利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第三條 捐贈電子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可作為捐贈人對外捐贈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捐贈款項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
第四條 捐贈電子票據的申領、核發、使用、核銷、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海南省各級財政部門是捐贈電子票據的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和管理權限負責捐贈電子票據的核發、核銷、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六條 財政部全國財政電子票據查驗平臺和海南省財政電子票據公共服務平臺提供捐贈電子票據信息真偽鑒別的查驗。通過查驗辨別本單位入賬票據的真偽信息和狀態軌跡。
第二章 捐贈電子票據的開票內容和適用范圍
第七條 捐贈電子票據的基本內容包括票據名稱、票據代碼、票據號碼、財政部門監制章、區塊鏈標識、交款人、交款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開票日期、校驗碼、項目編號、項目名稱、單位、數量、金額(元)、實物(外幣)種類、收款單位(公益性單位)、收款人等。
第八條 下列情況應當開具捐贈電子票據: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應捐贈人要求接受的捐贈;
(二)公益性事業單位接受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
(三)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
(四)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可以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行為。
第九條 下列情況不得使用捐贈電子票據:
(一)集資、攤派、籌資、贊助等行為;
(二)以捐贈名義接受財物并與出資人利益相關的行為;
(三)以捐贈名義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四)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捐贈電子票據的開具
第十條 開通。公益性單位首次辦理捐贈業務,應當在區塊鏈財政電子票據管理平臺提交申請函、社會信用代碼證的原件電子版、蓋有審批單位騎縫章的章程、經辦人的身份證以及單位基礎信息表等。財政部門在線上受理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開通,不符合條件,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 申領。公益性單位在區塊鏈財政電子票據應用管理平臺發起申領后,財政部門對申領的票據數量及使用情況進行審核,發放票據號碼,公益性單位收到后及時入庫。
第十二條 開票。公益性單位使用區塊鏈財政電子票據應用管理平臺開具捐贈電子票據。捐贈電子票據啟用后,原則上不再提供紙質票據,如確有需要,公益性單位應提供紙質票據。
第十三條 獲取。捐贈人通過海易辦APP綁定手機用戶,查看、下載捐贈電子票據。
第十四條 作廢。公益性單位通過區塊鏈財政電子票據應用管理平臺用紅字沖銷的方式,在區塊鏈上開具等額的票據沖抵原票據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五條 核銷。公益性單位按月核對已使用的捐贈電子票據開票金額和實際收費金額,確認一致后在區塊鏈上申請核銷,財政部門在區塊鏈上審核。
第四章 捐贈電子票據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公益性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和財政部門的要求開具捐贈電子票據。不得超出財政部門核準的項目和范圍;不得編造、虛列捐贈項目;不得擅自擴大捐贈電子票據使用范圍;不得收取與公益性捐贈無關的款項;不得將捐贈電子票據與其他財政票據、稅務發票互相串用。
第十七條 公益性單位接受貨幣(外幣)捐贈,應當與捐贈人確認捐贈方向,及時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開具捐贈電子票據。
第十八條 公益性單位接受非貨幣捐贈,應當按照捐贈人提供的物資清單和合法票據,或有資質第三方的評估證明等確認捐贈入賬價值,并開具捐贈電子票據;捐贈人不能提供相關憑據的,或捐贈物資價值經評估無法確定價值的,不計入捐贈收入,不予開具捐贈電子票據。
第十九條 公益性單位應當建立捐贈電子票據存檔管理制度,設置管理臺賬由專人負責。
第五章 捐贈電子票據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捐贈電子票據的申領、開具、傳輸、入賬、歸檔等情況,進行實時動態監控以及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專項檢查。發現違規使用捐贈電子票據問題,應予以嚴肅查處,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確保捐贈電子票據管理規范有序。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公益性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公益性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申領、使用、管理、偽造捐贈電子票據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公益性單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核發捐贈電子票據,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