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執行范圍有關事項的通知
瓊發改價格[2024]756號 2024-7-29
各市、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有關增量配電網及躉售供電企業,各有關電力企業:
根據《海南省財政廳等關于修訂印發〈海南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瓊財支財規〔2024〕5號)要求,為加強和規范我省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結合我省實際,決定調整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范圍。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范圍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范圍調整為全省除脫貧縣農業排灌用電外的全部銷售電量,包括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電力用戶的電量、省級電網企業扣除合理線損后的躉售電量(即實際銷售給轉供單位的電量)、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子公司的電量和對境外銷售電量、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不含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地方獨立電網企業的電量),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交易計入受電省份銷售電量。
根據《中共海南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印發〈關于省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實施方案〉的通知》(瓊委農〔2022〕8號)確定脫貧縣為五指山市、臨高縣、瓊中縣、保亭縣、白沙縣。我省脫貧縣相關標準如有變化,以最新政策規定為準。
二、維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不變
我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繼續按1.125厘/千瓦時的標準征收。
三、執行時間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自2024年7月1日用電開始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國家相關征收政策如有變化,以最新政策規定為準。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