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等關于修訂印發《海南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瓊財支財規[2024]5號 2024-06-30
各市、縣、自治縣財政局、發展改革委、水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各市縣稅務局,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對《海南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水務廳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2024年6月30日
海南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我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據《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9〕90號)、《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和《財政部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基金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9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海南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以下簡稱重大水利基金)的管理遵循專款專用、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停征后的電價空間設立。
第四條 重大水利基金按照全省扣除脫貧縣農業排灌用電后的全部銷售電量和規定的征收標準計征。全省全部銷售電量包括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電力用戶的電量、省級電網企業扣除合理線損后的躉售電量(即實際銷售給轉供單位的電量)、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子公司的電量和對境外銷售電量、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不含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地方獨立電網企業的電量,下同)?缡(自治區、直轄市)電力交易,計入受電省份銷售電量。
我省重大水利基金按1.125厘/千瓦時的標準征收。
第五條 重大水利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止。若今后國家部委發文調整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標準或征收期限,我省直接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六條 除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和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級電網企業在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時一并代征。
第七條 重大水利基金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第八條 應繳納重大水利基金的省級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于每年3月底前,根據上年度實際銷售電量和自發自用電量,按年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重大水利基金,基金繳納入庫后,稅務機關向繳費人開具《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其中,電力用戶欠繳電費、電網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電量經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不計入全年實際銷售電量。
第九條 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準確計量自發用電量和銷售電量,不能準確計量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商當地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其最大發電(售電)能力核定自發自用電量和銷售電量,并確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數額。
第十條 省級電網企業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級財政按代征額的2‰付給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從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預算中安排。
第十一條 省級電網企業應將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與其正常業務收入分賬核算。省級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及時足額上繳重大水利基金,不得拖延繳納,如逾期不繳納的,稅務部門應責令其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2‰的滯納金。滯納金納入本金一并核算。
第十二條 在編制下年度預算時,省發展改革委根據下年度重大水利工程投資計劃,商省水務廳、省財政廳提出重大水利基金安排方案,由省級財政部門編制年度基金收支預算。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稅務、發展改革、水利、審計、監察、物價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強化部門溝通協作,做好費源、征繳、支出等信息的互聯互通,確保重大水利基金按規定征收和使用。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擅自改變重大水利基金征收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擠占、挪用重大水利基金的單位及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或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務廳、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4年7月1日起執行,《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水務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瓊財旅規〔2019〕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