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一二六號] 2022-7-28 《河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2年7月2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8日 河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 (2007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技術市場條例〉等十四部法規的決定》修正2022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 本省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原則,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全省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依法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協調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明確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部門(以下統稱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司法行政、財政、教育、市場監管、商務、行政審批、稅務、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制定并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中小企業發展實行分類指導,支持中小企業融入、服務國家戰略,引導中小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創新型發展,加快轉型升級,提升中小企業在細分市場領域的競爭力,培育具有行業領先地位、擁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有關信息。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社會化的信用信息征集與評價體系,支持信用優質企業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獲取更多的便利和機會。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等,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的社會化、便利化。 第九條 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國家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境、質量標準、知識產權、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遵循誠信原則,規范內部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有關部門合作對接,推進京津冀協同創新共同體建設,引進要素資源,加強中小企業促進領域的協同合作,推動建立統一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和市場環境。 第二章 創業扶持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創業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創業服務保障制度,支持創辦各類中小企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部門以及科技、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行政審批、稅務、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熱線電話、媒體宣傳、資料發放等形式加強創業指導,為創業人員免費提供登記注冊、財稅金融、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勞動用工、社會保障、創業培訓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詢和公共信息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創業園、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孵化基地、眾創空間等各類載體,為創業人員提供指導服務和經營便利。 鼓勵高等學校、職業教育院校等對學生開展創業教育,開設創業教育課程,并進行創業指導。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創業主體,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失業人員、殘疾人員、返鄉創業人員、歸國和外籍人才等更多創業主體參與創業。對各類創業主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費減免和補貼等優惠政策支持。 第十三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攜帶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創辦中小企業的,經原單位同意,可以在三年內保留人事關系。離崗創業期間,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在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離崗創業期間取得的科技開發或者轉化成果,可以作為其職稱評聘的依據。科研人員離崗創業期間經協商可以提前回原單位,并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待遇。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中小企業創業創新和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合理安排中小企業發展用地,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孵化基地等各類載體規劃建設和改造升級,統籌安排建設用地以及公共配套設施用地。 鼓勵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解決中小企業占用土地等遺留問題。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后讓、租讓結合、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向中小企業供應土地,允許中小企業在國家規定期限內按照合同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對于用地需求面積較大或者分期建設的中小企業工業用地,允許按照一次規劃、分期供地的要求,預留發展用地。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規模引導、布局優化、標準控制、市場配置、盤活利用等手段,積極推進中小企業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按照有關規定適當提高中小企業廠房的容積率,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使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創辦中小企業,也可以依法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共同創辦中小企業。 第十八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投融資機構和企業投資建設創業園、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孵化基地、眾創空間等,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和服務。 第十九條 本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方便中小企業辦事創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創新中小企業商事服務和管理辦法。優化行政許可程序,實現便捷登記,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推進簡易注銷登記,實現商事服務便利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