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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3-12-15 16:53     來源:中國會計網     

河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四章 要素環境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六章 信用環境
  第七章 監督保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激發經營主體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經營主體需求為導向,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數字化建設為支撐,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和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為各類經營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四條 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經營主體依法享有自主決定經營業態和模式的權利、人身和財產權益受保護的權利、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對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的權利。經營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生態環境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等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優化營商環境統籌推進機制,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全面構建親清政商關系。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和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建立與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的優化營商環境協同工作機制。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全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動、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推動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各級國家機關在法治框架內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未達到預期效果,但是符合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規定,未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以經營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建立營商環境數字化監測機制,建設全省統一的營商環境監測平臺,定期組織開展營商環境評價。省人民政府應當規范營商環境評價工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委托或者隸屬的研究機構、社會團體等評價機構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謀取利益?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營商環境評價結果,調整、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區、各部門正常工作,不得影響經營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或者增加經營主體負擔。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獎懲機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優化營商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損害營商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宣傳引導,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首創經驗和典型做法進行宣傳解讀,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營商環境建設,營造人人優化營商環境、尊商親商安商的良好社會氛圍和輿論氛圍。

  第十一條 本省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和其他地區的交流合作,深化商事制度協同改革,推進協同監管,強化政務服務合作,促進跨境貿易協同開放發展,推動知識產權全鏈條協同保護,破解制約經營主體發展的區域性體制機制障礙,推動資源共享、互認互通、高效協作、同事同標、協同開放,共同營造京津冀一流營商環境,促進區域協同發展。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十二條 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經營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國家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市場準入效能評估體系,開展市場準入效能評估,及時排查、清理或者廢除市場準入不合理限制和隱性壁壘。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涉企政策進行清理、整合,對不符合市場規律、不適應現實需要和發展趨勢、不具備兌現條件、不明確兌現流程的涉企政策進行修改、廢止,避免政策沖突,加強政策協調。各類經營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發展的政策。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各類經營主體依法平等獲取和使用資金、技術、數據、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一業一證、證照聯辦、一證多址等改革,推行企業登記全程網上辦理,實行一次認證、全網通辦,為企業開辦和經營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經營主體注銷登記的辦理流程,規范辦理時限,精簡申請材料,建立線上注銷服務專區、線下注銷服務綜合窗口,集中受理營業執照、稅務、社會保險等各類注銷業務申請,一次辦結注銷相關事項。對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企業,登記機關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經營主體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造成經營困難的,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歇業前向登記機關備案,歇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取消區域性、行業性或者部門間中介機構執業限制、限額管理,培育專業性中介機構,發揮中介機構法律服務、審計鑒證、招標投標、資產評估、資信評估、管理咨詢以及代理等服務作用。對依法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轉為中介服務,未納入清單管理的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行政機關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機構,不得干預經營主體選取中介機構。鼓勵通過政府購買中介服務方式為經營主體提供服務。推進中介服務事項納入河北省政務服務平臺,實行機構選擇、費用支付、報告上傳、服務評價等全流程線上辦理,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建立中介機構懲戒和退出機制,依法查處違規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違反業務規范和職業道德、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支持經營主體發展對外貿易,參與境外投資?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經營主體提供下列服務:(一)搭建對外貿易、境外投資交流平臺;(二)提供出口、投資國家和地區相關政策法規以及國際慣例的信息;(三)通報、預警有關國家和地區政治、經濟和社會重大風險以及對外貿易預警信息,并提供應對指導;(四)組織對外貿易、境外投資、貿易摩擦應對、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培訓;(五)與對外貿易、境外投資相關的其他服務。

  第十九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優化營商環境的服務和指導工作,完善適應經營主體發展需要的服務載體和機制,發揮宣傳政策、反映訴求、維護權益的作用。

  第二十條 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依法規范和監督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內部管理和能力建設,為經營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行業協會商會向會員收取會費的標準,應當經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表決通過。行業協會商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擾經營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或者損害經營主體權益,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者利用行政資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主體入會。

  第二十一條 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經營主體。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不得違法限定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不得違法要求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設立分支機構,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不得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供應商等形式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電子監管系統,推進招標投標交易、服務、監管等全流程電子化,推動招標投標領域數字證書兼容互認和電子保函的應用,加快省際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互聯互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監管,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實施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證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收費目錄清單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并實行動態調整。對能夠統一收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集中統一收取。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鼓勵采取承諾制方式免予繳納招標投標保證金,降低經營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執行收費目錄清單之外的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不得以各種方式強制經營主體贊助捐贈、訂購報刊、接受指定服務。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持續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依法編制并公布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和實施規范,公開辦事指南,實行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應當明確、具體,不得設定模糊性條件和兜底條款。對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政務服務事項實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諾。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實行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和限時辦結等制度,并遵守下列規定:(一)優化前置服務,實施政務服務事項申報輔導;(二)按照辦事指南的規定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不得對經營主體提出規定以外的要求,不得額外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理環節和申請材料;(三)能夠通過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經營主體提供;(四)已經在線收取規范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再提供紙質材料;(五)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安排,不得推諉、拖延;(六)申請人在線下辦理業務時,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要求其先到線上預約或者在線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政務服務中心,實行進駐事項負面清單制度,除場地限制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均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將政務服務事項受理權委托政務服務中心綜合受理窗口行使,推行“一窗無差別綜合受理”。根據實際需要統籌設立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和村、社區便民服務站,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為經營主體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規范網上辦事服務、辦事指引,提升網上辦事深度,實現政務服務事項全程網辦、一網通辦、好辦易辦。整合政務服務移動端應用,推廣河北省政務服務集成自助終端,實現政務服務事項“掌上辦、就近辦”。

  第二十六條 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對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合同憑證等能夠辦理,或者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替代以及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不得設定證明事項?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并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有關部門、公用企業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在清單之外索要證明。各地區、各部門之間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避免重復索要。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匯集涉及經營主體的法律法規政策等信息,加強直接面向經營主體的推送、發布和解讀,及時為經營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惠企政策目錄清單,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確需企業提出申請的惠企政策,應當合理設置并公開申請條件,簡化申報手續,實現一次申報、全程網辦、快速兌現。

  第二十八條 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采取下列繳納稅費便利措施:(一)推動納稅事項全省通辦;(二)優化完善稅務信息系統,為經營主體提供財務報表與稅務申報數據自動轉換服務;(三)簡化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申報程序,在法定要求外原則上不再設置流轉環節;(四)對經營主體進行納稅提醒和風險提示;(五)逐步推行各項社會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合并申報網上繳納;(六)推行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及其他電子票據。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執行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保障經營主體及時享受減稅、免稅、出口退稅等稅收優惠,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政企溝通機制,健全經營主體訴求反饋機制,通過下列方式及時聽取和回應經營主體意見訴求,依法幫助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一)組織經營主體座談,通報經濟運行和最新經濟政策情況,聽取意見建議;(二)定期深入經營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為經營主體提供政策咨詢;(三)邀請經營主體開展調研,了解行業發展動態;(四)組織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相關人員參加經貿交流、產業提升、人才培養和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模式等活動;(五)組織或者應邀參加旨在幫助企業解決發展重大問題的其他活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主動靠前服務,規范政商交往行為,不得干擾經營主體正常經營,不得增加經營主體負擔。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新集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模式,實行統一受理、多規合一、多評合一、多測合一、并聯審批,提高審批效能。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不動產登記機構與發展改革、公安、稅務、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信息互通共享機制。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公用企業事業單位等互通共享不動產登記相關信息,推進不動產登記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廣電、通信等過戶、立戶業務實現聯動辦理。

  第三十二條 口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的要求,對進出口貨物申報、艙單申報和運輸工具申報業務提供“單一窗口”服務,推進監管信息和物流運輸服務信息互聯互通,實現無紙化通關,涉及國家秘密的特殊情況除外。組織編制并公布口岸收費目錄,口岸經營服務企業不得在目錄以外收取費用。海關、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精簡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和單證,優化通關流程,能夠退出口岸驗核的,全部退出;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經營主體,實行先驗放后檢測、先放行后繳稅、先放行后改單管理。鼓勵企業提前申報通關和提前辦理單證審核。對于提前申報通關存在差錯的,按照有關容錯機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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