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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2023年度關聯申報及同期資料準備的提示

2024-03-08 09:34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2023年度關聯申報及同期資料準備的提示
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2號公告)要求,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需按時進行關聯申報及準備同期資料,現將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關聯業務申報
(一)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2號公告)
(二)申報主體
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三)申報時間
需關聯申報的納稅人,應當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同時(2024年5月31日前)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構成關聯關系的條件
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2號公告)第二條。
(五)關聯交易主要類型
1.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有形資產包括商品、產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等。
2.金融資產的轉讓。金融資產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
3.無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業秘密、商標權、品牌、客戶名單、銷售渠道、特許經營權、政府許可、著作權等。
4.資金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借貸資金(含集團資金池)、擔保費、各類應計息預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勞務交易。勞務包括市場調查、營銷策劃、代理、設計、咨詢、行政管理、技術服務、合約研發、維修、法律服務、財務管理、審計、招聘、培訓、集中采購等。
(六)申報方式
關聯申報方式,包括上門申報、網上申報等。為提高關聯申報質效,節約辦稅時間,建議通過河北省電子稅務局進行申報。
(七)注意事項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共22張表格。除《報告企業信息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匯總表》和《關聯關系表》3張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由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選填。
2.根據42號公告需要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應在《報告企業信息表》124欄“本年度準備同期資料”進行相應勾選。不需要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則在相應欄目勾選“無”。并如實填寫《年度關聯交易財務狀況分析表》。
3.企業進行關聯申報期間對有關政策規定及具體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聯系,或撥打服務熱線12366咨詢。
二、國別報告
(一)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2號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口徑的公告》(2017年第26號公告)
(二)申報主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業,應當在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時,填報國別報告:
1.該居民企業為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且其上一會計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額合計超過55億元。
2.該居民企業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的報送企業。
三、同期資料
(一)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2號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同期資料主體文檔提供及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14號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2017年第6號公告)
(二)報送要求
  主體文檔 本地文檔 特殊事項文檔
報告主體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準備主體文檔:1.年度發生跨境關聯交易,且合并該企業財務報表的最終控股企業所屬集團已準備主體文檔的企業。2.年度關聯交易總額超過10億元的企業。 年度關聯交易金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準備本地文檔:1.有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超過2億元。2.金融資產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3.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4.其他關聯交易金額合計超過4000萬元。 1.企業簽訂或者執行成本分攤協議的,應當準備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2.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需要說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應當準備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特殊情況:為境外關聯方從事來料加工或者進料加工等單一生產業務,或者從事分銷、合約研發業務的企業如出現虧損,無論是否達到上述標準,均應就虧損年度準備本地文檔。
預約定價安排所涉交易無需提供且不計入交易額
準備期限 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 次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
報送期限 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
其他 使用中文,保存10年 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企業可以不準備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三)注意事項
企業為境外關聯方從事來料加工或者進料加工等單一生產業務,或者從事分銷、合約研發業務,原則上應當保持合理的利潤水平。
上述企業如出現虧損,無論是否達到《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中的同期資料準備標準,均應當就虧損年度準備同期資料本地文檔。
四、未按規定報送資料的法律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兩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2017年第6號公告)第四十四條規定,若稅務機關對未按規定報送資料的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根據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按日加收利息。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24年3月4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口徑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口徑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6號              2017-7-7
為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中的《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關聯方”,填報跨國企業集團在第1列填報的國家(地區)每個成員實體與該跨國企業集團在《國別報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實體名單》(中英文表)中填報的其他成員實體發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并按第1列填報的國家(地區)匯總之和。
二、需填報國別報告的居民企業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對已經填報2016年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通過申報更正流程進行補充修改。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7月7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口徑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7年07月20日
一、本公告發布的目的是什么?
為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工作,并與OECD最新發布的國別報告填報口徑相銜接。
二、本公告主要明確了哪些內容?
(一)明確國別報告中跨國企業集團“關聯方”是指其“成員實體”
OECD最新發布的填報口徑明確,國別報告中跨國企業集團“關聯方”的認定應與其“成員實體”的認定保持一致。因此,公告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中的《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關聯方”,填報跨國企業集團在第1列填報的國家(地區)每個成員實體與該跨國企業集團在《國別報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實體名單》(中英文表)中填報的其他成員實體發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并按第1列填報的國家(地區)匯總之和。
(二)明確填報國別報告的居民企業可以在規定時間內補充修改關聯申報表
公告明確需填報國別報告的居民企業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對已經填報的2016年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通過申報更正流程進行補充修改。
關聯交易主要稅收法規匯集
《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
《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成本分攤協議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別報告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同期資料主體文檔提供及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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