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保定市稅務局關于2023年度關聯申報及同期資料準備的溫馨提示
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以下簡稱“42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征科發〔2021〕69號)等文件要求,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需進行關聯申報及同期資料準備,現將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關聯申報
01、申報主體
1.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2.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之間,一方通過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夠控制另一方的相關活動并因此享有回報的,雙方構成關聯關系,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
3.年度內未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但符合42號公告第五條規定需要報送國別報告的。
企業年度內未與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且不符合國別報告報送條件的,可不進行關聯申報。
關聯關系的判定按照42號公告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執行。
02、申報時間
需要進行關聯申報的納稅人,應當在2024年5月31日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03、申報方式
納稅人可通過直接上門(辦稅服務廳)申報和網上(電子稅務局)申報兩種方式進行關聯申報,推薦使用網上申報方式。
二、國別報告填報
01、填報主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業,應當在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時,填報國別報告:
1.該居民企業為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且其上一會計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額合計超過55億元。
最終控股企業是指能夠合并其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所有成員實體財務報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業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企業。
成員實體應當包括:
(1)實際已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的任一實體。
(2)跨國企業集團持有該實體股權且按公開證券市場交易要求應被納入但實際未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的任一實體。
(3)僅由于業務規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的任一實體。
(4)獨立核算并編制財務報表的常設機構。
2.該居民企業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的報送企業。
02、填報語言
國別報告應當以中英文雙語填寫,即《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等三張中文表應當使用中文填寫;《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英文)》等三張表應當使用英文填寫。
若部分實體既無中文名稱,也無英文名稱,企業應當自行進行翻譯,并在《國別報告-附加說明表》中說明。
03、豁免規定
最終控股企業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跨國企業集團,其信息涉及國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豁免填報部分或者全部國別報告。
三、同期資料準備
企業應當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按納稅年度準備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包括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01、報送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準備主體文檔:
(1)年度發生跨境關聯交易,且合并該企業財務報表的最終控股企業所屬企業集團已準備主體文檔。
(2)年度關聯交易總額超過10億元。
2.年度關聯交易金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準備本地文檔:
(1)有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照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超過2億元。
(2)金融資產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
(3)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
(4)其他關聯交易金額合計超過4000萬元。
企業為境外關聯方從事來料加工或者進料加工等單一生產業務,或者從事分銷、合約研發業務,原則上應當保持合理的利潤水平。上述企業如出現虧損,無論是否達到42號公告中的同期資料準備標準,均應當就虧損年度準備同期資料本地文檔。
3.特殊事項文檔包括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和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企業簽訂或者執行成本分攤協議的,應當準備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
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需要說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應當準備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4.可以免除準備同期資料的情形
(1)企業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可以不準備預約定價安排涉及關聯交易的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且關聯交易金額不計入42號公告第十三條規定的關聯交易金額范圍。
(2)企業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可以不準備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02、時限要求
1.主體文檔應當在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準備完畢;
2.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應當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
3.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
03、管理要求
1.企業因不可抗力無法按期提供同期資料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內提供同期資料。
2.同期資料應當使用中文,并標明引用信息資料的出處來源。
3.同期資料應當加蓋企業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章。
4.企業合并、分立的,應當由合并、分立后的企業保存同期資料。
5.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的準備完畢之日起保存10年。
四、風險提示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規定:未按照有關規定填報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稅務機關可以拒絕企業提交預約定價談簽意向。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或者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將會被稅務機關作為特別納稅調查重點關注企業。
納稅人對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準備有關政策規定存在疑惑的,可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或撥打納稅服務熱線12366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保定市稅務局
202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