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醫療保障局 河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省本級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細則》的通知
冀醫保規[2019]7號 2019-12-30
省本級醫療保險各參保單位,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醫療保障局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關于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冀醫保發〔2019〕12號),做好省本級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工作,河北省醫療保障局、河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聯合制定了《省本級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醫療保障局 河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19年12月30日
省本級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醫療保障局、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關于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冀醫保發〔2019〕12號),做好省本級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省本級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按照“參保同步登記、基金合并運行、征繳管理一致、監督管理統一、經辦服務一體化”目標要求,參加省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
第三條 省本級職工醫療保險經辦管理,統一由省本級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繳費費率和繳費基數
第四條 按照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確定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后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無用人單位并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按照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社平工資)核定個人繳費基數;高于社平工資的,以實際工資為繳費基數,低于社平工資的,以社平工資為繳費基數。
第六條 參加省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原醫保信息系統鎖定的“關破企業戶”以實際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最低不低于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資的60%;退役軍人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執行。
第七條 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后,補繳醫保費時,按合并后的繳費費率執行。
第三章 基金財務管理
第八條 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后,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置生育待遇支出項目。合并實施前的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九條 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和會計制度,加強對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基金風險預警機制,科學設定風險閾值,防范基金風險和轉嫁風險,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確保基金安全運行。
第四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
第十一條 生育津貼待遇。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費、女職工依法合規生育的,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節育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產假前工資照發,不享受生育津貼。其他用人單位參保人員連續繳費滿12個月及以上(不含補繳時間),女職工生育后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女職工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產假、延長產假、終止妊娠節育假、施行節育措施假期限執行。
第十二條 生育醫療費待遇。用人單位連續繳費滿3個月及以上的,職工享受生育醫療費待遇。允許職工在門診和住院發生的生育醫療費個人負擔部分,由本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付。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異地生育并備案的,按省本級政策報銷生育醫療費、享受生育津貼;赴港澳臺和國外生育并備案的,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生育醫療費由個人負擔。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因生育、終止妊娠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出現合并癥或并發癥的合規醫療費用,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實現住院分娩等醫療費用按病種、產前檢查按人頭等方式付費的,不再發放生育醫療費定額補貼。
第十三條 無用人單位并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省本級定額標準的50%享受生育醫療費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省本級定額標準的50%享受生育醫療費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其配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可選擇按照生育保險生育醫療費定額補貼的50%享受待遇或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額報銷規定享受待遇。
第五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十四條 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后,實行統一的醫療保障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將生育醫療服務有關要求和指標增加到服務協議內容中。參保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應持社會保障卡到省本級協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十五條 參保職工在異地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須在省本級異地就醫備案平臺自助申請備案,生育醫療費先由本人現金墊付,出院后由用人單位及時持相關資料到醫保經辦機構按政策規定報銷。除當年12月份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可次年一季度內申報外,其余須在當年辦理,跨年申報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河北省醫療保障局、河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本細則未明確的,仍執行原有政策規定不變,原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