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依法做好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全文廢止]
冀市監發〔2019〕241號 2019-11-06
稅屋提示——依據冀市監辦[2024]98號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廢止《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依法做好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冀市監發[2019]241號]的通知,本法規自2024年6月28日起全文廢止。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綜合執法局,省局機關有關處室,省局網信辦:
為認真貫徹《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國市監信〔2019〕128號)和《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依法做好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證信息辦理公司登記違法行為有關工作的通知》(市監注〔2019〕9號)精神和要求,有效回應公眾期待和社會關切,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現就依法做好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工作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申請人申請撤銷其身份信息被冒用取得的公司登記、備案的情形。
(一)冒用方式。包括利用他人身份證件,并在紙質材料上偽造他人簽名取得注冊登記;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個人電子數字證書或銀行U盾,并利用取得的個人電子數字證書或銀行U盾辦理網上登記。
(二)登記、備案內容。包括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類型企業的負責人、投資人、合伙人的登記或備案。
(三)審慎適用情形。對申請撤銷登記涉及的公司股權已被質押、抵押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涉事公司正處于訴訟案件中或者因涉嫌其他違法行為正在被有關機關立案調查的、可能對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造成重大危害或者損失的,登記管轄機關要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配合,積極協助申請人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動配合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調查取證、履行職責。
二、申請材料
個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自然人(以下簡稱“被冒用人”)申請撤銷登記的,應當向負責公司登記的管轄機關提交撤銷登記申請材料。撤銷申請登記材料包括撤銷登記申請(需要被冒用人本人簽字并在簽名處加按手印)、身份證件復印件(需要核實原件)。被冒用人同時可以提供(但不限于)身份證件丟失報告回執、身份證件遺失公告、銀行掛失身份證件記錄、由專業機構出具的筆跡鑒定報告等有助于認定冒用登記基本事實的相關佐證材料。
三、健全受理機制
企業登記注冊職能已劃轉至各級行政審批部門的,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要結合職能劃轉情況,建立健全協作工作機制,共同做好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違法行為的受理、調查和撤銷登記工作。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受理轄區內企業涉及被冒用人的投訴舉報和調查核實,各級行政審批部門負責依據同級市場監管部門的調查結果依法作出是否撤銷登記的決定。
市場監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個人身份信息被冒用而申請撤銷登記的受理工作機制。對現場投訴、舉報和申請撤銷登記的,要積極受理、詳細登記,并告知須提供的材料和辦理程序;對被冒用人通過電話、信函反映情況的,要按照規定及時答復;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要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市場監管部門在受理申請時,應當認真核驗被冒用人提交的本人簽字的撤銷登記申請及身份證件等材料。
行政審批部門接到被冒用人的投訴、舉報時不得推諉,應當告知其申請途徑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內容和辦理程序;被冒用人現場能夠提交申請材料的,應當及時將被冒用人的申請材料和相關企業登記檔案復印件移送至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并向被冒用人反饋其申請材料移送情況。
市場監管部門受理申請后,可提請同級行政審批部門提供相關企業登記檔案資料的復印件;行政審批部門收到同級市場監管部門查詢企業登記檔案提請函后,應當于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檔案材料送達市場監管部門。
企業登記注冊職能暫未劃轉至行政審批部門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違法行為的受理、調查和撤銷工作。
四、規范撤銷程序
(一)依法進行調查和公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受理被冒用人的申請后,應當通過查閱冒名登記行為涉及的檔案材料,詢問相關公司人員、登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現場檢查其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方式,對冒名登記基本事實進行調查,并根據需要征詢公安、稅務、金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意見。
市場監管部門受理被冒用人申請后,應及時將公司涉嫌冒名登記的情況(包括被冒名登記時間、具體登記事項、登記機關聯系方式等)錄入河北經濟戶籍管理系統相關模塊,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北)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45天。
(二)依法予以處理。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根據同級市場監管部門的調查結果,依法作出撤銷或者不予撤銷登記的決定,并將撤銷或者不予撤銷登記的決定送達申請人和當事公司。對在調查過程中已發現公司通過登記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可以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達該公司。
行政審批部門依法作出撤銷或不予撤銷的決定后,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將撤銷或不予以撤銷的決定情況抄告市場監管部門。撤銷冒名登記所形成的全部材料,要單獨立卷并歸入公司登記檔案。
(三)依法公示撤銷登記信息。行政審批部門依法作出撤銷登記決定后,應在河北經濟戶籍管理系統登記注冊管理模塊,對冒用公司標注作出撤銷決定的狀態,并于7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北)向社會公示。
對撤銷設立登記的,應公示公司名稱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成立日期、被撤銷登記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銷決定的登記機關等基本信息。對撤銷變更登記的,恢復公司冒名前的信息,同時公示撤銷冒名登記相關信息。對撤銷注銷登記的,公示注銷前的信息,并標注“已撤銷注銷登記,恢復主體資格”。
(四)依法實施信用懲戒。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將冒名登記的直接責任人錄入市場監管總局統一建立的“全國虛假登記責任人數據庫”,對其再次提交登記材料或作為登記申請人時,進行嚴格審查;對虛構事實或提交虛假證明材料,逃避債務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行政審批部門抄告,對冒名取得公司變更或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公司,按照《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依法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并實施信用懲戒。
五、強化協同配合
省局將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相關技術方案標準要求,及時調整登記注冊系統,增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錄入窗口,優化公示系統公示功能,為撤銷冒名登記工作提供系統支撐。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要在同級地方黨委、政府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協作工作機制,積極溝通配合,依法做好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有關工作,嚴禁出現推諉扯皮、敷衍塞責等現象。對在撤銷冒名登記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其他市場主體涉及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記的撤銷工作參照本通知執行。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