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河北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冀財稅〔2024〕12號 2024-12-0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財政局、稅務局、水利(水務)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稅務局、建設和交通管理局: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稅 屋附件: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河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河北省水利廳
2024年12月1日
《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解讀
一、相關背景
2024年10月1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國家辦法),自今年12月1日起全國實施。我省是前期試點省份,目前執行的是2016年以省政府名義印發的《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對照國家最新要求,我廳會同省稅務局、省水利廳對我省現行的相關稅目稅額等稅制要素進行了調整完善,形成了新的《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我省辦法)。
二、主要調整內容
(一)調整部分稅目稅額。以沿用原有稅目稅額為主,國家辦法有不同要求的,主要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調整稅目稅額。
(二)增加一項優惠政策。在我省辦法中增加“對工業用水達到國家定額先進值的企業減征20%的水資源稅”優惠政策的表述。
(三)調整納稅人納稅申報地。明確納稅人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四)確定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結合我省實際,明確公共供水企業管網合理漏損率為12%。
三、執行期限
我省辦法由河北省財政廳會同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河北省水利廳負責解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