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共河北省委組織部 河北省財政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5]21號 2025-1-2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雄安新區黨群工作部、公共服務局、財政局:
現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94號)轉發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落實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符合《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相關問題的意見》(冀政函〔2014〕88號)第四條規定條件人員,退休年齡不低于按原法定退休年齡50周歲女職工延遲退休政策確定的法定退休年齡。
二、企業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確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核準、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養老保險費補繳(補欠)等原因造成職工不能及時領取待遇的,基本養老金從審核通過的職工選擇的退休時間次月計發。
三、辦理企業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確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核準、養老保險待遇核定發放等業務,需同步提交職工本人簽字的退休時間申請書。
職工本人未提交退休時間申請書,也不存在彈性延遲退休情形的,所在單位出具情況說明,按法定退休年齡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四、上述規定從2025年1月1日起執行。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共河北省委組織部
河北省財政廳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