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8〕10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稱單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兼顧系統性、前瞻性,為黑龍江省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完善知識結構、全面提高素質。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業基本要求,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樹立誠信理念、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全面提升專業勝任能力。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統籌教育資源,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繼續教育,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配合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組織和督促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保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和其他必要條件。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監督指導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并具體負責在哈爾濱市(不含所轄縣、市)的中省直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及全省已取得高級、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地)、縣(市)級財政部門按照會計人員信息采集屬地原則負責本地區未取得高級、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組織實施工作。市(地)轄區級財政部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分工由市(地)級財政部門確定。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九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
省財政廳根據國家發布的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專業科目指南,結合我省實際,確定年度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主要內容。
第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會計繼續教育的形式。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有:
(一)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高端會計人才培訓、會計類專業會議;
(二)參加全國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考試;
(三)參加財政部門認可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四)參加財政部門認可的用人單位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五)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
(六)承擔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認可的行業組織(團體)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八)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采用的課程、教學方法,應當適應會計工作要求和特點。同時,積極推廣網絡教育等方式,提高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學分管理
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應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范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第十三條 參加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其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全國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或被錄取的,折算為90學分;
(二)參加會計類專業會議,每天折算為10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
(四)獨立承擔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認可的行業組織(團體)會計類研究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90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五)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
(六)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七)參加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培訓,考試或考核通過的,每學時折算為3學分;
(八)參加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由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
財政部門應在全省會計人員管理系統中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進行登記,如實記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經財政部門認可,自行組織繼續教育培訓的用人單位,應當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記錄,在培訓結束后30日內按照要求將有關情況報送財政部門。
繼續教育登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財政部門應當直接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報送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應當在年度內登陸財政部門指定網站,或到財政部門指定地點,按要求上傳或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應將個人信息采集錄入全省會計人員管理系統。未完成信息采集,或未按本辦法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并取得規定學分的,財政部門不為其辦理繼續教育登記。
第五章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管理
第十五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教學設施,面授教育機構還應有相應的教學場所;
(二)擁有與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學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四)能夠完成所承擔的繼續教育任務,保證教學質量;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承擔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名單及必要信息。應當充分發揮國家會計學院、會計行業組織(團體)、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中心)等在開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七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根據財政部門繼續教育規劃和管理規定,制定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嚴格培訓管理,保證繼續教育培訓質量和效果。
第十八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高理論水平的業務骨干和專家學者,建立繼續教育師資庫。
第十九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并有效保護繼續教育培訓檔案,根據考試或考核結果如實出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并在培訓結束后及時按照要求將有關情況報送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
(二)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
(三)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
(四)向財政部門報送虛假信息,或拒絕、干擾、妨礙財政部門實施繼續教育監督和管理。
第六章 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與評價,并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高端會計人才選拔等的依據之一,并納入其信用信息檔案。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由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所在地會計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教學質量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承擔下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五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發生本辦法第二十條行為,由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