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黑市監規[2023]4號 2023-12-28
各市(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財政局:
現將《黑龍江省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黑市監規〔2023〕4 號)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稅 屋附件: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黑龍江省知識產權局
2023年12月28日
黑龍江省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聚焦民生領域熱點焦點問題,進一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違法活動,依法嚴厲打擊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違法行為,構建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依據市場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省市場監管部門、藥品監管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及履行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職責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受理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舉報獎勵工作。
本實施細則所稱重大違法行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較大數額罰沒款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本省范圍內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中的“較大數額罰沒款”,是指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合計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
第三條 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各市(地)、縣(市、區)財政預算管理,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四條 監管部門負責舉報線索的受理、查處和舉報獎勵的審核和獎金發放工作。
第五條 舉報人獲得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對象;
(二)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相關部門掌握;
(三)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四)舉報的案件有處理結果;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六條 舉報獎勵具體范圍:
(一)違反食品、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二)違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三)違反廣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四)違反反壟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五)違反反不正當競爭、規范直銷、禁止傳銷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六)違反價格和收費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七)違反網絡商品交易、合同、拍賣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八)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九)違反計量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十)違反強制性標準、企業自我聲明標準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十一)違反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十二)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十三)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舉報獎勵實行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實行“一案一獎”;
(二)舉報獎勵方式不限實名或匿名舉報;
(三)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四)兩個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人予以獎勵,獎勵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獎勵金平均分配;
(五)同一舉報人分別向不同監管部門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由調查處理該違法行為的監管部門提出獎勵意見,不給予重復獎勵。
第八條 不予獎勵的情形:
(一)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三)實施違法行為人的舉報(內部舉報人除外);
(四)有證據證明舉報人因舉報行為獲得其他市場主體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報酬、獎勵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九條 舉報獎勵等級:
(一)一級舉報獎勵。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舉報事項經查證屬于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級舉報獎勵。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三)三級舉報獎勵。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基本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條 舉報獎勵實行以下標準: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1%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四)違法主體內部人員舉報的,按照上述規定獎勵的基礎上,可額外給予2萬元獎勵。
無罰沒款的案件,一級舉報獎勵至三級舉報獎勵的獎勵金額應當分別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
第十一條 舉報人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舉報人有權通過12315或12345投訴舉報電話、全國12315平臺、信件或其他公布的方式,向監管部門舉報違法行為線索;
(二)舉報人應對舉報反映問題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虛構事實、不得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進行誣告或虛假舉報;
(三)舉報人可以實名或者匿名舉報。實名舉報應當提供舉報人的姓名、聯系電話、通信地址或其他通信方式等個人信息。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與監管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領取的告知方式。匿名舉報人接到獎勵領取告知,并決定領取獎勵的,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信息,便于監管部門驗明身份。對于不提供個人信息、提供的個人信息錯誤或根據該個人信息無法聯系舉報人的,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履行以下審批、發放程序:
(一)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管理制度,做好舉報獎勵資金的計算、審核、發放工作。
(二)負責舉報調查辦理、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監管部門在舉報查處結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后,對于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三)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應當對舉報獎勵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確定獎勵金額,并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
(四)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五)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托他人領取的,受托人需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主動放棄。
(六)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獎勵決定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十三條 監管部門要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將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人員,違者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違法或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財政廳、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