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的通知
黑市監規[2023]1號 2023-6-13
各市(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已經省局第20次黨組(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市場監管系統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公平公正,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黑龍江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履行市場監督管理職能的組織)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規則。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政府(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權限。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依照法定權限,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裁量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過罰相當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當。
(三)公平公正原則。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基本一致。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兼顧糾正違法行為和教育當事人,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
(五)綜合裁量原則。綜合考慮個案情況,兼顧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等相關因素,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
第五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工作實際,依法制定全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向社會公布,并實施動態管理。
第六條 對同一行政處罰事項,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已經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下級市場監管部門原則上應當直接適用;如下級市場監管部門不能直接適用,可以結合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范圍內進行合理細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
下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與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沖突的,應當適用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第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明確區分行政處罰裁量結果分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不同種類情形,準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含本數)。
一般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適中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本數)。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含本數)。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
(六)其他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揭發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
(六)其他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在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期間,有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行為的;
(二)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隱藏、轉移、損毀、使用、處置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
(六)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
當事人因前款第四至六項所涉行為已被行政處罰的,該行為不再作為從重行政處罰情節。
第十四條 市場監管執法中,可結合以下因素綜合認定當事人的違法情形:
(一)違法行為輕微:主觀過錯較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及時中止違法行為;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小,案值金額較小;涉案產品、服務合格或者符合標準等;其他能夠反映違法行為輕微的因素。
(二)及時改正: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主動改正;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之前主動改正;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時限改正。三種情形的及時性、主動性依次減弱,市場監管部門在作出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時,應當綜合考慮改正情節。
(三)初次違法:經詢問當事人,并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執法辦案系統,未發現當事人有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四)危害后果輕微:危害程度較輕(如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輕微,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較小等)、范圍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減輕;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主動與違法行為損害的對象達成和解;其他能夠反映危害后果輕微的因素。
第十五條 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的過錯程度大于過失。
沒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由當事人承擔。
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當事人對違法行為是否明知或者應知;
(二)當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違法行為及其后果;
(三)當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產經營責任;
(四)當事人是否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商品;
(五)當事人是否取得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授權;
(六)其他能夠反映當事人主觀狀態的因素。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當事人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則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當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處罰情形、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按照法定處罰種類和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且不具有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減輕處罰;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法行為有多個行政處罰種類且規定可以單處或者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單處或者并處;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單處,但減輕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十九條 案件承辦機構應當收集可能影響行政處罰裁量的證據,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進行核實。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明確。
第二十一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可以調整適用,批準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列入處罰案卷歸檔保存。
適用上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前款情形的,逐級報請該基準制定機關批準后,可以調整適用。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要求,加強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有效期為五年,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黑市監辦發〔2020〕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