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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12366熱線2023年10月熱點問題

2023-12-01 17:06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12366熱線2023年10月熱點問題

  1.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何稅收優惠?

  根據《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鄉村振興局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財政廳公告2023年1號)規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下同)、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2.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何稅收優惠?

  根據《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河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財政廳公告2023年2號)規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

  3.《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如何獲取?

  根據《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規范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的通知》(豫人社函〔2023〕194號)規定:“一、《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實行全省統一樣式、統一編號(樣式及編號規則附后)。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可通過線上、線下兩種方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公告規定向參保關系所在地縣級(含)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或者其委托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交認定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核實企業申請無誤后,在“互聯網+就業創業”信息系統中生成打印《認定證明》,加蓋公章后發放;線下(窗口)按附件樣式打印簽章后發放,并做好發放記錄臺帳。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全國防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系統》身份核驗系統(http://cpadis.cpad.gov.cn:9300/cpad_query),各地可通過該系統對脫貧人口進行身份核實。每個市、縣均有專用賬號和口令,各地要明確專人使用,嚴格遵守保密責任,防止出現數據泄密現象,同時將使用人員基本信息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4.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資子公司,甲公司無償借款給乙公司,乙公司需要給甲公司代扣代繳增值稅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8號)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乙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5.數電票紅沖稅控發票規則是什么?

  用數電票紅沖稅控發票時:

  若開票方納稅人稅控檔案已注銷,則可到電票平臺發起紅字確認單,用數電票紅沖稅控發票;

  若開票方納稅人稅控檔案未注銷,則系統會校驗開票方是否存在對應的稅控發票票種核定信息以及結存信息,當不存在稅控發票票種核定且稅控發票結存為0或結存信息不存在,開票方可到電票平臺發起紅字確認單,用數電票紅沖稅控發票;

  若開票方存在對應的稅控發票票種核定,系統將校驗對應稅控發票的每月最高購票數量以及結存信息,若每月最高購票數量為0且結存為0或結存信息不存在,則開票方可到電票平臺發起紅字確認單,用數電票紅沖稅控發票。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不允許在電票平臺發起紅字確認單用數電票紅沖稅控發票。

  6.申請數電紙票時,電子稅務局進行了最高開票限額的核定,但在電票平臺上實際開具時,可以超出已核定最高開票限額開具發票,是什么原因?

  正常情況下數電紙票最高開票限額不可超開,只有特殊業務暫不納入發票賦額管理范圍,開具不扣除額度的商品時,不會受到最高開票限額限制。內容如下:

  1.當特定要素標簽為“不動產銷售”且企業行業性質標簽不為“房地產企業”時,暫不納入發票額度管理體系。

  2.當開具發票商品代碼屬于“不征稅”商品的,暫不納入發票額度管理體系。

  3.自然人開具發票暫不納入發票額度管理體系。

  4.鐵路電子客票和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暫不納入發票額度管理體系。

  上述所指不納入發票賦額管理體系,包括開票時不扣減發票額度,剩余可用發票額度也不對相應發票進行校驗,開票金額也不計入發票額度調整時需計算的開票總金額,賦額機制進行控制與計算時不采集上述發票的開票數據等。

  7.我企業對外投資,有一部分資本認繳了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實繳,又發生的對外借款利息支出在企業所得稅上扣除有什么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8.本月實收資本增加了,但電子稅務局無法申報實收資本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第十六條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營業賬簿,稅率為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3號)規定:“三、納稅人的應稅營業賬簿,按年申報繳納印花稅。”

  因此,當年實收資本增加的,應在次年十五日內申報繳納印花稅。

  9.納稅人如何辦理跨省遷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若干稅收征管服務事項的通知》(稅總征科發〔2022〕87號)的規定:“二、優化跨省遷移稅費服務流程

  (一)優化遷出流程。納稅人跨省遷移的,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結住所變更登記后,向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跨省(市)遷移涉稅事項報告表》(附件2)。對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已繳銷發票和稅控設備,已結清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辦結涉稅事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出具《跨省(市)遷移稅收征管信息確認表》(附件3),告知納稅人在遷入地承繼、延續享受的相關資質權益等信息,以及在規定時限內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經納稅人確認后,稅務機關即時辦結遷出手續,有關信息推送至遷入地稅務機關。

  (二)優化遷入流程。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接收到納稅人信息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完成主管稅務科所分配、稅(費)種認定并提醒納稅人在遷入地按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

  (三)明確有關事項。納稅人下列信息在遷入地承繼:納稅人基礎登記、財務會計制度備案、辦稅人員實名采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增值稅即征即退資格、出口退(免)稅備案、已產生的納稅信用評價等信息。

  納稅人遷移前預繳稅款,可在遷入地繼續按規定抵繳;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尚未彌補的虧損,可在遷入地繼續按規定彌補;尚未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在遷入地繼續按規定抵扣,無需申請開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

  遷移前后業務的辦理可參照《跨省(市)遷移相關事項辦理指引》(附件4)。”

  10.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手續費的標準是多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稅總財務發〔2023〕48號)規定“三、“三代”稅款手續費支付比例和限額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收代繳車輛車船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收稅款的1%支付手續費。

  (五)稅務機關委托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代征船舶車船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征稅款的5%支付手續費。”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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