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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辦[2023]87號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南省工傷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實施方案》的通知

2024-01-22 19:31     來源:中國會計網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南省工傷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實施方案》的通知

豫人社辦[2023]87號          2023-8-25

各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轄市稅務局,濟源示范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金融局、稅務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提升基金統籌層次,根據人社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86號)文件精神,我們制定了《河南省工傷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實施方案》,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2023年8月25日

  (此件依申請公開)

  (聯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

河南省工傷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提升基金統籌層次,增強共濟功能和抗風險能力,根據人社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86號)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論述,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平、規范、高效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體系,在我省工傷保險“五統一、一調劑”模式的基礎上,從2024年1月1日起,實現工傷保險基金全省范圍內統收統支,以保持基金的長期平穩運行,推動全省工傷保險工作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在統收統支工作中持續擴大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優化工傷保險業務流程,落實助企紓困政策,調動市場主體參保積極性。

  (二)堅持在統收統支工作中穩步提高工傷職工傷殘待遇水平,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不斷增強參保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堅持在統收統支工作中加強預算約束,嚴格目標考核防范化解基金風險,確保工傷保險基金“收得上、撥得下、管得好、可持續”。

  三、工作內容

  (一)統一基金收支管理。自2024年1月1日起,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統一集中管理,“收支兩條線”全額繳撥。

  省級統收是指工傷保險各項收入按期全額歸集至省級財政專戶。基金收入項目包括:工傷保險費、利息收入以及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自2024年1月1日起,各級稅務部門征收的工傷保險費統一繳入省級國庫。省財政部門按規定將工傷保險費收入從省級國庫轉入省級財政專戶。

  省級統支是指省本級、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基金支出用款計劃按月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匯總后報省財政廳審核,省級財政專戶統一安排撥付至省本級、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基金支出項目包括工傷醫療待遇支出、傷殘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勞動能力鑒定支出、工傷預防費支出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繳撥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另行制定。

  (二)歷年結余基金管理。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滾存結余的工傷保險基金,除預留2個月工傷保險待遇支付額度的備用金外,其余結余基金應于2024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歸集上解至省級財政專戶,統收統支后不再設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儲備金結余資金并入省級統籌基金管理。本方案印發之日起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新辦理的國債或定期存款到期日不得超過2023年12月31日。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歸集上解前應當對累計結余的工傷保險基金進行清算,可以通過購買社會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本級工傷保險基金以及所涉及債權債務等情況進行審計,并形成審計報告報送省財政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三)統一基金預算管理。全省統一編制基金預算,執行統一的基金預算管理辦法。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的編制堅持收支平衡,適當留有結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編制赤字預算。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工傷保險政策調整、基金支出項目及標準、歷年基金預算執行情況、擴面征繳、基金結余等因素,合理確定收支預算。加強對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規范收支項目、標準和范圍,確保責任落實,應繳盡繳,支出合規。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管理機制,增強預算的科學性、嚴肅性、約束性。落實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對基金預算編制、執行、調整、決算、監督實施全程績效管理,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預算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另行制定。

  (四)統一集中信息管理系統。在現有河南省社會保障信息系統的基礎上,按照全省工傷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工作要求對信息系統相關功能升級改造,實現數據資源省級集中管理、工傷保險業務實時聯網經辦、工傷基金管理及業務財務一體化融合,加快推進業務互通、數據共享,有效支撐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的精細化管理,在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保險業務的申請、結算、待遇發放、查詢等全業務流程全面應用社會保障卡。

  (五)規范收支對賬管理。各級財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稅務部門要充分應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相應職責開展對賬工作。要及時核對工傷保險基金征繳、上解、下撥、支出、利息收入等變動情況,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要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統收統支工作順利實施。

  (六)建立基金責任分擔機制。基金實行統收統支后,省級承擔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和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的主體責任,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繼續履行參保擴面、基金征繳和管理、待遇按時足額發放以及工傷預防和康復、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經辦管理服務、基金監管等方面的工作責任,切實保證開展工傷認定調查和勞動能力鑒定等工作必要的經費支出。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加大參保擴面力度,強化基金征繳。全省基金累計結余低于9-12個月平均支付水平時,及時采取調整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等措施,確保基金安全可持續運行和工傷保險各項待遇支付。

  (七)健全工作考核機制。按照“基金上統,管理下沉”的要求,切實加強對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的工作考核。全省建立統一的考核評估、激勵約束、責任追究機制,并強化考核和責任追究結果的應用。重點針對各地完成參保計劃和基金預算、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質量、工傷預防、康復工作成效、經辦管理服務質量和水平以及基金管理等情況進行考核。對于未完成當年基金征繳預算、違規認定工傷、工傷醫療費支出明顯超出全省平均水平、發生套取基金等重大案件造成基金減收增支部分,由同級政府負擔。工傷保險省級統籌考核評估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另行制定。

  (八)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全省統一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一類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執行,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可根據我省經濟產業風險變化適時調整,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建筑業及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等工程建設項目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1‰核定繳費。對勞務派遣(人力資源)單位,需根據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人單位所在行業,或根據多數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確定其工傷風險行業類別,其費率最低不低于第四類工傷保險風險類別的基準費率。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嚴格按照《河南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豫人社辦〔2019〕103號)進行費率浮動,確保基金收支平衡。

  (九)工傷預防費的提取和使用。工傷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后全省作為一個統籌地區,工傷預防費按照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1-3%提取,統一分配使用。如因國家統一“降、免、緩”政策導致基金收入比上年度下降50%及以上的,在保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前提下,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可按不超過5%提取。省人資源社會保障廳和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嚴格按照《河南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確定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省本級、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預防項目情況編制工傷預防費支出計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審核批準后,列入下年度全省工傷預防費支出預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及時通過門戶網站、媒體等向社會發布下一年度工傷預防實施項目。

  (十)穩步推進工傷康復工作。進一步規范康復協議機構準入標準,細化康復項目和協議內容,加強對康復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完善考核評估辦法,有序擴大工傷康復范圍,不斷提高工傷康復水平;推進職業康復試點,加強職業康復能力建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省級統籌制度是確保工傷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舉措,各級各部門要提高認識、周密部署、精心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加強協調,分工協作,定期組織調度,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確保基金統收統支工作穩步推進。

  (二)健全工作機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問責機制,逐項落實分管領導、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對推進省級統籌制度不到位影響基金安全完整的要嚴肅問責。加強風險評估,健全內控機制,落實基金監督職責。健全輿情引導機制,加強針對性宣傳,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三)強化監督管理。各級各部門要按照職責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防范化解基金風險。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指導和規范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基金支付和管理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依法依規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的監督。

  本實施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執行。《河南省工傷保險儲備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豫人社辦〔2019〕1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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